爛醉扶樹而行 碰觸女子胸部 當成樹?摸乳五秒未撫揉 醉翁無罪

更新日期:2011/01/06 02:46 王己由/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六十一歲的韓姓男子,酒後被控撫摸一名女子胸部三、五秒,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定韓是因酒醉攙扶路樹而行,才不小心碰觸到女子胸部;且老翁觸胸當時手部是靜止不動,沒有撫揉動作,在欠缺滿足性慾的舉動下,沒有主觀犯意,判無罪。

這件少見摸胸判無罪案例,主要關鍵在於合議庭認定猥褻的構成要件,必須行為人要有其他色慾有關的舉動,藉此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如果只是靜止不動且時間短暫,就不符法律處罰的要件。

去年九月七日晚上,韓姓男子酒後行經萬華漢中街附近,見一名十八歲女子迎面走來,當街用手撫摸被害人左胸部,還強拉少女左肩,不讓對方離去;檢方認定韓男涉及強制猥褻和妨害自由,將他起訴。

北院審理時被害人證稱,韓當街襲胸大約三到五秒,當時韓的手是靜止不動,且胡言亂語,不讓她離開。許姓目擊證人則說,韓是扶著樹走來;凌姓證人則證稱,韓當時說一些奇怪的話,還對他露鳥,當眾把生殖器掏出來。

合議庭認為,回溯案發當時,韓酒精濃度達為一到一點一二五毫克,從證人的供述,可知韓行為違常,明顯達到爛醉的程度。且韓碰觸胸部時,手部靜止不 動,沒有撫揉的動作,且時間短暫,在沒有其他滿足性慾的舉動下,認定並主無猥褻的主觀犯意,依法判他無罪。韓另涉妨害自由,因雙方已和解,且原告撤回告 訴,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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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SA評《2012》最爛科幻片 地球毀滅理論荒謬《接觸未來》則合理受肯定

更新日期:2011/01/03 06:30 蘋果日報

【張翠蘭╱綜合外電報導】西洋科幻災難電影視覺效果震撼,劇情卻常錯誤百出,美國航太總署(NASA)最近評選出7大唬爛科幻電影,其中把地球毀 滅拍得驚心動魄的災難片《2012》,搬出的科學理論卻十分荒謬,被點名是最爛片。NASA也列出7大合理科幻電影,《接觸未來》和《侏羅紀公園》均進 榜。

英國《周日泰晤士報》報導,美國航太總署(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NASA)專家與「科學娛樂交流協會」(Science & Entertainment Exchange)最近集會,評選科學理論最充斥瑕疵的電影,懇請好萊塢大導拍片要多注意合理情節,不要扭曲科學根據。

破天荒架網解迷思

與 會者指出,《2012》是部「異常且離奇」的電影,NASA近地小行星任務主管尤曼(Donald Yeomans)稱此片「利用大眾對古馬雅曆法預言2012年12月21日是世界末日的恐懼」,引起恐慌,害NASA「收到如雪片般飛來的求證要求,因而 被迫設立專門網站破解片中迷思。這是NASA破天荒這麼做。」

《2012》描述太陽風暴釋放的微中子粒子,使地球核心加速升溫,引發地震海嘯以及陸地沉沒等災難。然而NASA稱,就科學而言,微中子不可能有此般影響力,專家指,太陽風暴會擾亂無線電台,但微中子是不帶電粒子,不會與物理實體產生互動。

此外,片中地球核心溫度以怪誕的速度加速升高,被尤曼斥為「荒謬」。儘管情節荒唐絕倫,《2012》卻是2009年最賣座電影之一,票房和DVD銷售額賺進6.4億美元(約186億元台幣)。NASA過去提供不少電影的智囊計,卻只能眼見科學理論被濫用,尤曼曾獲邀擔任《地心毀滅》的顧問,但在看完劇本便走人,這部由希拉蕊史 旺主演的電影曾被廣泛視為最可笑的科幻片,直到《2012》一出,才位居第2唬爛。布魯斯威利領銜演出的《世界末日》,一批鑽油工人飛上逼近地球的彗星, 鑽深洞扔進核彈救地球,荒謬情節名列第3。《魔鬼複製人》排第6,阿諾史瓦辛格短短數小時之內被複製成功,連口音也完全複製。

擬設標記避損科學

NASA 和SEE也褒揚拍得好的科幻電影,《千鈞一髮》被評為是最合理科幻電影,片中伊森霍克飾演有基因缺陷的主人翁,冒用優秀基因追逐太空旅行夢想。另外還有茱 蒂佛斯特利用無線電望遠鏡尋找外太空訊號的《接觸未來》,以及簡明解釋神祕DNA的《侏羅紀公園》。SEE成員、艾默理大學物理學教授柏柯威茲特別設計一 款標記,希望推動作為將來電影的認證,代表「電影拍製過程中,沒有嚴重損害科學概念。」

NASA最唬爛科幻電影

1《2012》(2012) (2009)

2《地心毀滅》(The Core) (2003)

3《世界末日》(Armageddon)(1998)

4《火山爆發》(Volcano) (1997)

5《連鎖反應》(Chain Reaction) (1996)

6《魔鬼複製人》(The 6th Day) (2000)

7《當心靈遇上科學》(What the #$*! Do We Know!?) (2004)

NASA最合理科幻電影

1《千鈞一髮》(Gattaca) (1997)

2《接觸未來》(Contact) (1997)

3《大都會》(Metropolis) (1927)

4《當地球停止轉動》(The Day the Earth Stood Still) (1951)

5《月裡嫦娥》Woman in the Moon(1929)

6《火星怪人》(The Thing From Another World) (1951)

7《侏羅紀公園》(Jurassic Park)(1993)

資料來源:美國航太總署(NASA)、英國《周日泰晤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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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雞詹尼(Gianni)在母雞被狐狸宰了後,突然「變性」,不但會生蛋,生了也會孵蛋,「母愛」真偉大!(圖/取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義大利托斯卡納(Tuscany)一個養雞場被狐狸襲擊,所有的母雞被吃光光,小公雞詹尼(Gianni)失去了整個「後宮」,突然「性」格大變,幾天後不但每天生雞蛋,還會孵雞蛋,這……要說「母愛」真偉大?還是父愛真偉大?

有圖有真相,是的,詹尼的外貌還是雞冠高聳的公雞樣,但是牠真的會生蛋、孵蛋。此事也讓聯合國糧農組織(Farm and Agriculture Organisation,FAO)的專家感到不解,正在研究詹尼變性的原因。

目前FAO的專家初步判定,這是「生存基因」作祟,當所有的母雞掛光光,詹尼為了救亡圖存保後代,只好自兼皇上和後宮佳麗了。(“It may be a primitive species survival gene. With all the females gone he could only ensure the future of his line by becoming fem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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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家教猴子用貨幣 有錢後舉動驚人

亞當·斯密說:「只有人類才有貨幣交易的本領。」如果猴子會使用貨幣,會發生什麼呢?

微觀經濟學家設法弄清個體會如何選擇。不僅想瞭解個人到底買了什麼,還要瞭解其洗手頻率,是否會成為恐怖分子,而有些經濟學家甚至把研究對像擴展到人類活動之外。

基思·陳,華僑移民後裔,33歲,衣著時髦,頭髮短直,十分健談。原就讀於斯坦福大學,一度被政治學沖昏頭腦,後徹底改頭換面,主修經濟學。如今,他是經濟學副教授,在耶魯大學任教。陳的問題是:如果我能教會猴子使用貨幣,那又會是什麼情形呢?

陳選擇的理想猴子是僧帽猴,「它們頭很小,」陳說,「主要關心食物和交配」, 「就像慾壑難填的餓死鬼,永遠也吃不飽。」對於經濟學家而言,僧帽猴習性如此,自然就成了絕佳的研究對象。

耶魯-紐黑文醫院的心理學家勞裡·桑托斯給他提供了七隻僧帽猴—四隻雌的,三隻雄的。其中最重要的一隻猴子,取了中央情報局特工的名字:費 利克斯。這些猴子共同 生活在一個很大的開放式籠子裡。籠子的一側連著個很小的籠子,這就是實驗場地,一 次可以容納一隻猴子參與實驗。陳在直徑為1英吋的小銀盤中間鑽了個眼,這就是貨幣, 「有點像中國古代的銅錢。」

實驗的第一步,讓猴子認識到硬幣是有價值的—這費了不少工夫。陳和他的同事給某隻猴子一個硬幣後,就會亮出食物。只要那隻猴子將硬幣扔給他 們,猴子就會得到食物。這樣持續了好幾個月,猴子終於明白:硬幣可用來買食物。實驗證明,猴子對不同食物具有各自強烈的偏好。將12枚硬幣放在一個托盤 裡,這是一隻猴子的最大預算;然後給它提供食物,例如一個人賣吉利(Jell-O)果凍,另一人賣蘋果片。這時,猴子會根據自己的喜好,把硬幣送到不同的 研究人員手中,隨後得到已分好的「好吃的」。

現在,陳在猴子的經濟生活中引入了價格衝擊和收入衝擊。我們假定費利克斯最喜歡的食物是果凍,而且通常情況下,它用一枚硬幣就能獲得三個。 如果一枚硬幣突然只能買到兩個,它會如何反應呢?令陳吃驚的是,費利克斯和其他猴子的反應十分理性。 某種食物的價格上漲時,猴子們就會少買;價格下降時,就會多買。經濟學中最基本的法則不僅適用於人類,而且同樣對猴子有效:需求曲線必定向下。

到目前為止,猴子們在花錢上與人類同樣理性。針對個體(例如短線股民)的類似實驗發現,人們作出這種非理性決定的概率與猴子差不多:「從統計學角度分析,猴子與大多數股票投資者幾乎難分伯仲。」

一天,實驗室最奇怪的一幕發生了:費利克斯疾速跑進實驗室,但它沒有拾起托盤上的12枚硬幣去買食物;相反,它將整盤硬幣扔回了它們的公共生活區,接著逃離實驗室,衝進公共生活區去找硬幣—銀行打劫,然後越獄逃跑!

公共生活區多出了12枚硬幣,七個猴子搶個不停,整個大籠子混亂不堪。陳進入籠子,試圖拿回硬幣,但猴子拒不交錢—它們已意識到硬幣是有價值的。陳只好靠「行賄 」要回錢:給猴子提供食物。這給猴子上了一堂意義非凡的課:犯罪不用付出代價,反而有利可圖!

隨後,異乎尋常的情形發生了:一隻公猴沒有將搶到的錢換取葡萄或蘋果,反而向一隻母猴走去,把錢給了它。這是「利他主義精神」感召下的自覺 的金錢捐贈行為嗎? 不!在撫摸了母猴幾秒鐘後,那兩隻僧帽猴竟然發生了關係;而且一待好事結束,拿到硬幣的母猴立即將硬幣交給陳,買到了幾顆葡萄。這根本就不是什麼利他主 義,而是科學史上的首例猴子「賣淫」行為!這一幕讓陳百思不得其解。到目前為止,研究人員只一次針對一個猴子,實行嚴格限定的貨幣實驗。那麼,如果陳在猴 子的生活中直接引入 貨幣,結果會怎樣呢?

一旦猴子們手裡有了錢,它們就會迫不及待地去「嫖娼」,同樣也可以料想,猴子謀殺者、猴子恐怖主義者、引發全球變暖的猴子污染者肯定會充斥世界,不得片刻安寧。毫無疑問,下幾代的猴子就會出場,替它們的先輩收拾殘局。

相關連結

 

※ 本文轉載自 http://bigfools.com/2010/12/15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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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izzcon 2010:魔獸紅衣粉絲打爆製作小組 [中文字幕]




經過紅衣粉絲砲過製作小組,已经修正了,而且在法儿斯塔德旁边出现了一个叫wildhammer fact checher的红衣NPC来纪念这位玩家。部落方可以去推他,­哈哈。




魔獸世界 超讚任務 - 閃擊暗殺








轉自巴哈作者deach666(鬼簫夜徹)



攻打暮光高地的小插曲(部落方)


相信大家在前往暮光高地前
都有等了個6分鐘的飛船
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
一旁的兩個哥布林 - 荷巴爾特‧繫鎚&助理格里利
(稍微用顏色區分,因為紅字的助理格里利是女的)
在那時向大家介紹飛船
介紹的裡頭的內容真的挺爆笑的
不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呢

以下是那時的對話
 
擴音器說:飛艇將在六分鐘後抵達。
荷巴爾特‧繫鎚說:要來搭乘杜洛塔之矛,是吧?部落陸戰隊員,所有的人都會嫉妒你!
荷巴爾特‧繫鎚說:你即將在地平線上劃開新局,登上航空科技創新的嶄新紀元。
荷巴爾特‧繫鎚說:大膽採用最激進的工程技術,完全不顧預算的考量,以及那些沒效率又累贅的「物理法則」。
助理格里利說:沒有浪費半毛錢在個人安全與舒適上!
擴音器說:飛艇將在五分鐘後抵達。
荷巴爾特‧繫鎚說:我們利用「超」高壓的封存處哩,降低了氣體可能會爆炸的不穩定性。
荷巴爾特‧繫鎚說:但是為了這麼做,我們不得不拿掉幾個老是爆開的安全閥門。
助理格里利說:問問你自己:會一直爆開的「安全」閥是有什麼屁用?聽起來就不怎麼安全了。
擴音器說:飛艇將在四分鐘後抵達。
助理格里利說:老大,跟他們講講引擎的事情。
荷巴爾特‧繫鎚說:喔,對了。為了最大化它的航程和裝載量,我們還為最尖端的引擎調配了一種非正統的火箭燃料。
助理格里利說:我們把它叫作「毀滅之油」。
荷巴爾特‧繫鎚說:它的濃縮能量非常強大,只要一丁點的刺激就會燃燒。
助理格里利說:即使只是口頭上的刺激。
荷巴爾特‧繫鎚說:這個東西非常不穩定,最好別亂動它。更別說是…帶著它飛來飛去了。
助理格里利說:為了確保火警時船員能快速反應,燃料槽已經從船員區挪走,改裝道乘客艙的下方。
擴音器說:飛艇將在三分鐘後抵達。
荷巴爾特‧繫鎚說:你今天的航線將直接越過無盡之海。
荷巴爾特‧繫鎚說:那是一片遼闊的、無情的、無盡的、灰色的滔天巨浪,有著凍死人的低溫,還有兇狠的海中生物。
助理格里利說:如果發生了罕見的水上「著陸」事件,坐墊底下就有個氰化物膠囊方使你取用。
荷巴爾特‧繫鎚說:相信我,朋友,你會寧可服毒自殺死得痛快,也不要經歷痛苦的失溫過程,然後又被鯊魚給分屍咬死。
助理格里利說:至於那些對杏仁過敏的人,我們的氰化物膠囊還有提供多種不同的口味。
荷巴爾特‧繫鎚說:不要問我們為什麼會知道牠們嚐起來的味道。
助理格里利說:飛行途中還有一袋免費的花生小點心。
擴音器說:飛艇將在二分鐘後抵達。
荷巴爾特‧繫鎚說:萬一飛艇在半途中遭受攻擊,也請不要驚慌。
荷巴爾特‧繫鎚說:甲板上有好幾門防空砲就是為了這種緊急狀況而設置的。
助理格里利說:要保護易燃的飛船艦隊的最佳方法,就是到處亂發射融化的金屬破片!
荷巴爾特‧繫鎚說:格里利,教他們一下防空砲怎麼操作。
助理格里利說:我的榮幸!
荷巴爾特‧繫鎚說:只要瞄準,然後扣下板機…算了,還是別瞄準。我已經不想跟這個扯上任何關係。
助理格里利說:我可以從這裡打到我家!
助理格里利開砲朝汙水港射擊)
荷巴爾特‧繫鎚說:格里利,你不會是隨便對著汙水港開砲吧?
助理格里利說:沒有。
助理格里利說:也許吧。
助理格里利說:有一點。
擴音器說:飛艇將在一分鐘後抵達。一分鐘
荷巴爾特‧繫鎚說:若是災難性的嚴重故障罕見的沒有將全部的人瞬間殺光的話…
荷巴爾特‧繫鎚說:…幾個降落傘將會沿著扶手出現。
助理格里利說:我們把這叫做「緊急無滑梯登陸裝置」。
荷巴爾特‧繫鎚說:趕緊抓個離你最近的降落傘,然後從顯然已經在燃燒的飛艇跳下去即可。希望這時已經是在陸地上空。
荷巴爾特‧繫鎚說:格里利,你能否示範一下我們的降落傘該如何操作?
助理格里利說:嘿,我才不要咧!那些東西是死亡陷阱!
荷巴爾特‧繫鎚說:好的,我看見杜洛塔之矛已經快抵達了。
荷巴爾特‧繫鎚說:你的安全和健康將不再是我的問題。
助理格里利說:來自汙水碼頭全體的…
助理格里利說:…祝攻打高地愉快!
荷巴爾特‧繫鎚說:祝攻打高地愉快!

那時看完內容還真的是笑到肚子痛
不過如果是現實我看應該沒人笑得出來吧






  在《浩劫與重生》中,奧特蘭克山脈將與希爾斯布萊德合併成一張地圖,除了整個地區的勢力分佈產生變化之外,還有已經飛走的達拉然,跟一塊被殭屍入侵的神秘莊園地圖,完全就是《植物大戰殭屍 Plants VS Zombies》(以下簡稱 《PVZ》)的彩蛋。





兩塊地圖黏在一起了 而恐怖的食屍鬼入侵事件.....(抖)


  這次的彩蛋不光光只是一個名字、一件裝備或者是一個地標那麼簡單,這個小遊戲改編自 Popcap 的《PVZ》,而原製作團隊也為此設計了獨立的音效與音樂,將之完全移植入《魔獸世界》當中。當任務完成後,玩家除了獲得獎勵之外,這任務也將以每日任務的方式繼續存在,而且在成功抵禦 25 波、100波入侵後,還有成就點數可拿。雖然該遊戲在台灣並沒有特別的亮眼,但是在美國及中國大陸,這卻是一款紅到爆炸的休閒遊戲。


  過去《PVZ》的製作人 George Fan 在受訪時曾表示,遊戲的靈感是來自於《魔獸爭霸 3》的塔防遊戲。除此之外 PopCap 團隊也對《魔獸世界》相當著迷,曾做了一寶石方塊 UI《Bejeweled Blitz》,打發出團或等待飛行的時間。現在《魔獸世界》又將這款作品置入遊戲當中,成為一個相當令人驚訝的「互動」。


植物大戰殭屍》的製作人 -  George 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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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3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經濟部95年2月17日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線上遊戲使用人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線上遊戲公司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四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六條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採計時制者,每次計價單位為__小時 (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第七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二、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第八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九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記錄。
  前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____元(至多不得超過新台幣貳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六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七條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十八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三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三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甲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四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89546
淺談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

幾經波折,行政院消保會終於在今年的1月27日,通過了官方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並於3月初前後,經由各地的電腦公會送達了各家遊戲公司。

長久以來,線上遊戲玩家與遊戲營運公司之間的紛爭時有所聞;出問題時應該由誰解決?該如何解決?現有處理方式適當嗎?各個案例之間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因此有一份可供參考的定型化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上是相當值得肯定的一件事。

其實,這不只對玩家有保障;有了標準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後,連消基會、遊戲營運公司和政府各相關機構都可以鬆一口氣;畢竟從此之後,處理線上遊戲產 業的相關事務就有法可循,各單位都可以照章行事;不必再一一個案處理。因此現在要面對的問題就從先前的「有什麼處理依據」變成「契約是否合宜」。所以此一 定型化契約的條文是否實際可用值得深入探討。

但是在進一步討論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一點: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並不是「法律」,而只是一份供各單位參考的「標準」。不同的遊戲營運公司基於不同的經營策 略考量,進行條文修正、自行制定不同版本是很正常的,只要條文修正方向不違反現有法律或是過於偏袒自己,自訂契約之效力就無庸置疑。

既然事關大家權益,建議大家抽空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看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法條全文,網址是:http://www.cpc.gov.tw/NoticeList1.asp

重大影響

首先條列影響比較大的幾條內容如下:

‧正確會員資料成為身份認證的重要方式。
‧線上遊戲各類商品在購買當日起七天的審閱期內可以要求退貨並全額退費。
‧玩家可以要求解約,依儲值的點數為基準退費。
‧遊戲帳號被盜用時,遊戲公司可以凍結可能被盜的帳號,並且在事後返還帳號給該帳號之原始註冊用戶。
‧不論玩家違規程度輕重,遊戲公司凍結帳號時間以七天為上限。
‧針對使用外掛程式、編輯程式、利用遊戲漏洞等違反使用協定之行為,遊戲公司可以逕行解約,但退費與否仍有爭議。
‧玩家擁有申訴權,遊戲公司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回覆。
‧營運商應公布線上遊戲人數、負載比、最大可上線人數。
‧計費方式中不可以有超過兩小時的時段制計費標準。

定型化契約公佈後的首要影響,就是玩家要留意自己的遊戲帳號註冊資料是否正確:如果住址電話改了、帳號轉移了、或是當初註冊時資料根本就是隨便亂打的,務 必要儘速修正。因為現在會員資料是認證帳號持有者的最重要方式,如果會員資料不正確,遊戲公司無法判定誰是帳號的合法持有者,一旦發生帳號被盜取之類紛 爭,就無法要求遊戲營運公司配合進行封鎖帳號之類措施。畢竟對遊戲公司而言,如果帳號封鎖錯了,引發的後遺症更大。所以不願意輸入正確、完整資料的玩家, 就需要自行承擔無法追回被盜帳號的風險,或是購買帳號之後被帳號賣家申請凍結帳號的可能。

相反的,現在玩家只要證明自己就是「本人」的話,就有權要求遊戲公司把疑似被偷竊的帳號暫時凍結七天,並由遊戲公司出面通知疑似盜取帳號者出面說明。如果 對方不願意出面說明或是沒有提出有力憑據,七天後遊戲公司就可以依法把帳號歸還給會員資料所登記之持有者,迅速解決大部份的帳號盜取糾紛。當然,如果雙方 各執一詞,可能還是要上法院解決,畢竟營運公司不是司法單位,無權裁量誰是誰非。

帳號凍結問題多

不過,不論違規程度輕重,凍結帳號期限最多七天這條,可能會帶來很大的隱憂。這項規定大大限制了遊戲營運商的權力,主管機關可能認定這樣可以平衡玩家權 益;但實際上這對大多數循規蹈矩的玩家沒有影響,卻是少數使用外掛軟體、加速程式、或是複製魔人類玩家的天大福音。這種做法究竟是保障消費者福利或損害玩 家權益?又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遠因自然就是玩家對營運公司的抱怨。例如玩家明明沒有使用外掛而被當做有用,或是計費時被多扣點數,氣憤難消之餘,自然會向主管單位申訴;一般來說,只要 營運公司願意賠償認錯,大多數玩家都很寬容大度,願意息事寧人,及早回去繼續遊戲;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玩家都把申訴當成手段而非目的,能愉快進行遊戲才是 最重要的。

很不幸地,總是會有一群外掛使用者隱身於一般玩家之中,向主管單位控訴營運公司多麼惡劣、單方面認定後就凍結無辜者的帳號,實在太不公平;所以應該要限制或是移除營運公司這方面的權力。賓果!全壘打!主管單位很快就訂定出凍結帳號最多七天這樣的規矩來了。

筆者認為,主管機關可能搞錯了方向,遊戲營運公司的權力大小並不是玩家們關切的目標,玩家在意的是自已有沒有受到合理的對待。也就是說,營運商是否能提供 玩家遊戲樂趣及公平的遊戲環境。遊戲好玩、收費合理、經營者捉外掛的態度與標準明確,這樣的營運商才受玩家歡迎。抱怨與不滿的根本原因在於外掛的定義是否 明確與營運公司是否拿得出證據,而不是營運商的處罰工具,這一點,主管機關的想法與玩家的差別蠻大的。

是的,大家都厭惡只顧賺錢,發生爭議時明顯不公的惡質營運商,但是我們一樣討厭為了一己之私,破壞遊戲公平性的網路小白。把營運公司的手腳綁死,很可能只會讓情況更加惡化。

定型化契約可執行性不佳

有爭議性的條文還不止一處,退費要求是另一個後患無窮的問題多多。想想看,玩家買了遊戲產品後七天內可以全額退費、進行遊戲起七天內也可以退費、不想玩了 一樣可以在扣除手續費將已儲值點數退費、甚至用外掛到廠商受不了而主動解約了還是得退費,以玩家的立場看來,真是爽呆了、爽爆了!加上條文中完全不承認遊 戲中的虛擬寶物的價值,說不定領完虛寶後還有機會可以要求退費,這樣的定型化契約真是棒透了!

偏袒玩家的條約就是好條約嗎?對遊戲營運商不公平真的可以帶給玩家好處嗎?原本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在七天內退貨的規定,適用於訪問買賣的狀況,也就是購買郵 購產品或電視購物商品時,因為沒有機會在購買前先檢視商品的品質狀況,所以訂定七天的緩衝期讓消費者退貨;線上遊戲真的適合比照辦理?主管單位為了保障可 能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消費者,於是訂定出一份反向的不公平的契約出來,這就是解決之道?

要知道玩家是否可因此受益,試想想換了你是遊戲營運商,你打算怎麼辦?

1.做個乖寶寶,一切照定型化契約規定辦事。

很好,玩家一定愛死你們了,但是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如果公司形象的提升比不過小白惡搞的損失(狂買幾百份虛擬寶物包、把虛寶轉賣給其他玩家,然後再辦退貨的絕對大有人在),總經理你就不用幹了,公司接下來不是改變策略就是把遊戲收掉算了。

2.陽奉陰違,開始玩起文字遊戲。

恭喜大家,接下來各家遊戲公司都會走免費路線,你沒有儲值我當然不用退你費用嘛!想要升級或是弄點好裝備?沒問題,請購買虛擬寶物。而且,法令上可不承認 虛擬寶物的價值喔,沒有價值當然也不用退費。好吧,廠商改成免費模式至少可以幫玩家省錢嘛。真的嗎?拿出計算機把林林總總的費用加一加,你就知道遊戲營運 商為什麼改用免費措施啦。

3.我行我素,不理會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可能會做些小調整,但是大致上會維持原來的作法。好,你不遵守定型化契約,我去消保會告你!真抱歉,本文中三番兩次提醒大家定型化契約並不是「法 律」,而只是一份參考「標準」,就是因為不管它有多少營運商不可以這樣、不可那樣的規定、以及種種消費者可以如何如何的權利,都是沒有法源根據、無法強制 執行的!

與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符

回歸法令層面,「消費者保護法」才是法源。現在消保會建議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裡居然訂定了遠高於消保法標準的要求,是因為消保會認為網路狀況特殊,需要比法令更嚴苛的標準,逼營運商去執行嗎?

如果營運商都是如主管單位所設想的黑心廠商,那麼自然會優先考量自身利益,置這些條款於度外。試問一份無人採用的定型化契約有什麼用?證明主管機關有做 事,只是廠商不肯配合嗎?(好吧,我必需承認,這只是我的猜測,主管機關並沒有在條文裡直接假設營運商是不公正的,雖然就我看來有這種意味...)

消保會訂定一份標準化契約的心意當然值得肯定,這也是一份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很難讓各方面都滿意,所以重點在放在以整體來看,玩家真的比較滿意了嗎?這樣 的調整真的可以解決問題嗎?這也是筆者很錯愣的原因:主管機關把修理營運公司這件事,由手段變成目的,忘了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了,連自己「違法」都顧不得 了。

如果訂出了一份大家都不願意採用的範本,或者是改得面目全非再掛名使用的話,這一份「標準」就顯得很多餘,幾個月以來開會討論所為何來?解決問題才是重 點,我們要一份實用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讓玩家、主管機關、遊戲公司都能樂意配合,而不是一份拿來證明主管單位有在做事的參考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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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跑路憂滅口

更新日期:2010/12/18 12:37 邵凡軒

因為北院周占春法官的疏忽,造成毒品案的秘密證人身分曝光,1年多來,這名證人過著生不如死,四處躲藏生活;一般來講,司法單位對於檢舉人身分應加 封套密封,簽名蓋章及寫上密封日期,但這回法官和書記官卻未注意,造成身分洩漏,不過只要證人擔憂人身安全,可以向法院申請,給予短期生活安置,協助保 護。

電影片段:「告訴你別停下來,左邊跑跑跑。」

電影中,飾演資深警察的布魯斯威利,被分派執行任務,護送秘密證人到法院,沒想到就在護送過程中,遭到攻擊,似乎有人想要暗殺證人,阻止進入法院;同樣地,在台灣,有民眾匿名檢舉有人種植和販毒大麻,但法官竟疏忽將檢舉人身分曝光,讓嫌犯氣得持槍,直接找上他尋仇。

毒犯住處總幹事:「他掛個(陶藝)招牌,其實是掛羊頭賣狗肉。」

原本應該是被列為「證人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檢舉人身分卻被洩漏,1年多來,過著生不如死、四處躲藏的生活,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一般來講,檢 舉人在製作筆錄或文書時,都以代號稱呼,不能記載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足以辨識身分資料,就連簽名也是以指印代表;再來,檢舉人身分資 料應加封套密封,並簽名蓋章及寫上密封日期,但法官和書記官未注意信封沒彌封,直接併入案卷中,身分意外曝光。 只要是檢舉有關毒品案件,證人身分都必須受到保密,同樣地,法院也必須幫忙隱匿;如果證人擔憂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法院和檢察官基本上可給予短期生活安置, 像是指定安置機關,並協助轉業和生活照料,受到保護,以1年為期限,有必要可再延長時間。

熱心檢舉,破獲毒品案,但秘密證人身分,卻因為法官疏忽大曝光,人身安全受威脅,法官周占春雖然被起訴,但被害人受到的折磨與恐懼,已是永久難以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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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證人保護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二月九日總統公佈施行;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於九十年七月四日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公佈。證人保護法之 立法目的於第一條第一項明定「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 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是有鑑於現代犯罪活動在隱密特性,逐漸趨向國際化、組織化、專業化、智慧化、科技化,欲以傳統查緝犯罪思維實已難有突破,因此一方 面加強執法人員士氣,另一方面加強打擊犯罪效能,制定證人保護法,使人權及治安兩者兼顧,可謂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所謂證人,乃訴訟上對於法律有關事實,就其所知覺或親自見聞所得而為陳述之第三人。在傳統刑事訴訟一向以發現犯罪事實及保障被告人權為兩大主題之下,刑事 司法程序向來只關注被告權利之維護,證人的地位顯然不是很受重視,證人除了得申請旅費外,似乎毫無利益、權利可言,這種現象在早期犯罪形態中,在正義感驅 使下出庭作證或有可能,但是在一些重大犯罪或組織犯罪,證人很容易遭到犯罪行為人的報復。因此當國家希望證人為公益而作證的同時,國家便負有保護證人,並 排除危害的義務,甚至給予獎勵以補償其所承擔的危險,才不失均衡。

二、我國證人保護法內容

(一)適用證人保護之案件

適用案件:限於刑事案件列舉及檢肅流氓之案件。民法及行政法案件則不在保護之列。例如副總統呂秀蓮告新新聞民事賠償事件,新新聞舉秘密證人作証,並要求法院依證人保護法予以身分保密,為法院所拒絕,即不適用證人保護法。所謂刑事案件,以第二條所列舉之案件為限。

(二) 證人保護核准程序

1 聲請證人保護

(1)有權聲請人: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被移送機關、自訴人偵查中向檢察官或審理中向法院聲請。

(2)受理法院:刑事或檢肅流氓案件之法院。

(3)受保護對象:除證人本身外,包括利害關係人,本法所稱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指證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證人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人。

(4)要式行為:依第五條規定書面填寫聲請書。如表二:證人保護聲請書。

(5)受保護證人有到場接受對質及詰問之義務。第三條規定,以平衡證人保護及被告人權兩者間之利益。回歸刑事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為原則,即證人願 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並依法接受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對質及同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詰問者為限。

2 核准證人保護:

(1)核發證人保護書權限於審理中法官或偵查中檢察官。第四條第一項。證人保護,原則應核發保護書,但例外情形:於緊急情況,如待法院或檢察官核發證人保護書後始開始保護,恐失本法立法目的,因此第四條但書規定,在保護書核發前,得先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2)保護要件:

Ⅰ保護原因:證人或與證人有密切利害關係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者有一遭受危害之虞。

Ⅱ保護必要:依客觀事實認定之。

Ⅲ保護證人應審酌事項:第六條規定: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四、證言之重要性。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 關連性。七、案件進行之程度。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九、公共利益之維護。明定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時,除以證人有保護原因及有保護 必要外,併審酌本條所定各款之事項,以平衡公共利益、證人及被告雙方之權利。

Ⅳ證人保護書:內容記載一定事項及保護措施為何。第一張證人保護書係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由嘉義地院法官審理大林鎮排路里焚化爐工程抗爭案,民眾自救會會長 郭登祿其親戚即環保署稽查大隊南區行政組長陳新生涉嫌以擺平抗爭為由,向廠商索賄而被起訴羈押,廠商負責人張榮興出庭作証,因受不明人士電話恐嚇,法官認 該案證人所言身體、生命、自由、財產確有遭受不法侵害之虞,因而依證人保護法核發保護書。交由戶籍地台中市警察局及嘉義縣市警察局執行保護機關。

(三) 證人保護之執行機關

1、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核發證人保護書,以發交承辦該案之司法警察機關為原則。但必要時,得自行或發交其他執行保護機關執行。 前項執行保護之機關如無法執行或執行確有困難者,應即陳報檢察官或法院另行指定或協調其他機關協助。執行前項保護之機關,得指定受保護人應遵守之事項,要 求證人遵守,並得為執行保護之必要,於管轄區域外執行其職務。如證人有違反指定遵守事項情節者,該執行機關即可依 本法第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向該管檢察官或法院聲請停止對該證人為保護。

2、隨時檢討執行情形:如果危險消失或無繼續保護之必要,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可停止執行保護,並經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同意者為限,避免國家資源無謂浪費。

3、情事變更可改變原來之保護措施(第十條第一項但書)。

4、司法警察官停止或變更執行以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必要保護措施為限。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同意執行機關停止 或變更保護措施者,以司法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先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為限。 第九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同意停止或變更證人保護措施,應即通知執行機關及受保護人,並於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陳報法院或檢察官。。

5、保密義務:參與核發與執行之人均負保密義務,違反者依第十六條規定處以刑責。

6、情況急迫得先採取保護措施:恐延誤時機,避免保護證人措施喪失機動及時效果,(第四條第二項、施行細則第八條)。

(四) 證人保護之措施

1 身分保密

(1)為確實保密證人之身分,於筆錄及其他公務員所製作之文書中,不得記載證人之姓名或有關身分之資料,以防證人身分曝光。

(2)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為辯護權能之一,且關係被告防禦之利益,原則上凡作為犯罪證據有關之資 料,均應附卷。但為兼顧證人及其家屬等密切利害關係人之安全,凡揭露證人身分之文書均另行封存,另以隱匿其姓名及身分資料之影本附卷,如證人以代號表示。

(3) 為兼顧證人及其家屬之安全,凡經封存之文書,除因他案供偵查、審判機關調閱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與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依憲法第九十五 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監察院具有調閱及調查權(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條參照);立法院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 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得經院會同意調閱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此即法律有規定的 情形之一。惟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 調查權及立法院之調閱文件,均受有限制,因此即使監察院或立法院行使調查或調閱權,也須受上述時間或範圍方面之限制,自屬當然。

(4) 為了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障,有關證人在審判中之作證程序,不得剝奪被告防禦權、辯護權益、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之對質及詰問權,但為免受保護證人之身分暴露於 被告,進而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自由之虞,乃於第四項規定本項證人應訊之方式,於必要時以蒙面、變聲、變像、視訊傳送等適當方式隔離證人與被告及其辯護 人等訴訟關係人,其接受對質及詰問亦同,以保護證人身分不曝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對 受身分保密之證人製作筆錄、文書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時,應以代號為之,並應製作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以密封套密封附卷。 前項代號及真實姓名對照表,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名,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法院、檢察官或司 法警察機關,應注意避免有人藉偽證、誣告或其他案件之告訴、告發探知受保護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並應注意對當事人以外使用代號之受保護人身分資料予以保 密。受理告訴、告發案件機關,有向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借調受保護人案卷之必要者,應函告其偵、審之對象及案由。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將 偵、審範圍以外有關使用代號之受保護人姓名及身分等資料封存保密後,再行借閱。

2 人身安全保護

人身安全保護於第十二條規定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法院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機關派員於一定期間內隨身保 護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人身安全。一定期間解釋上時間多長並無限。且僅限於生命、身體、自由,不及財產法益之損害。另須有立即危害,與其他保護 僅有危害者不同。如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身分已為被告或其同夥犯罪組織所知悉,惟恐渠等受到報復,證人或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需要更進一步、更 實際之保護行動時,檢察官或法院即得命司法警察機關於一定期間內隨身安全保護,斯有第一項之規定。政府動用國家資源,調派司法警察保護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 害關係之人的安全,應限於「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時,確有必要時,始採取此一保護方式,以免國家資源無謂浪費。

3 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證人所在地之場所

禁止或限制特定人接近證人所在地之場所: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於必要時,並得禁止或限制特定之人接近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身體、住居所、工作之場所或為一定行為。

4 短期生活安置

短期生活安置

(1)法律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之確實必要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2)要件:證人或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者之一遭受危害之虞;有變更生活、工作及方式之必要者;須經法院或檢察官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證人保護書

(3)方式: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4)期間:最長一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故最長二年。

(5)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五、窩裡反條款

窩裡反條款,又稱污點證人或共犯窩裡反條款:

(1)定義:對於集團性、隱密性犯罪如幫派組織、走私、販毒、賄選、洗錢、貪污、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藉由減免刑責之規定以鼓勵共犯成員供出該集團犯罪方式及成員,不讓僥幸之徒逍遙法外,以有效打擊犯罪。

(2)立法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第一條第二項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 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通稱「窩裡反」條款,即對於集體性犯罪如 幫派組織、走私、販毒、 賄選、洗錢、證券交易等本法所訂刑事案件,為鼓勵其共犯成員供出該集團犯罪之方式及成員,不讓僥倖之徒逍遙法外,爰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但為避免其在 檢察官同意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利誘下,易誇大證言,其偽證可能性較高,故本法嚴格限制其適用之範圍,即須其供述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其他共犯之犯罪 情事,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其他共犯,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供述所涉之犯罪,才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3)要件

Ⅰ本案共犯之成員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証事項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証。

Ⅱ限於偵查中,包括警察調查階段。

Ⅲ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追訴人數並無限制,一人以上即可。

Ⅳ經檢察官同意,書面或記明筆錄。

(4)臥底警察:現行法並無警察臥底之法源依據,行政院在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院會通過法務部草擬之臥底偵查法草案,該草案對於臥底偵查員之權益保障設有詳細 規定,有助於遴選優秀司法警察深入犯罪組織,並避免因遊走法律邊緣而有觸法之虞,且面對今日科技發展及社會結構變遷,犯罪手法時時月異,亦可彌補固有偵查 方法之不足,有助於提昇司法警察辦案素質,有效打擊犯罪,維護治安。

(5)法律效果:減輕或免除其刑,兩者擇一,視個案決定。

六 證人刑事豁免條款

(1)定義:組織性、隱密性及重大社會矚目刑事案件為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並追訴,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檢舉人或證人於偵查中指証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網路之犯罪事証,並使司法機關緝獲其來源、去向,經檢察官同意者,其本身所涉之刑責得豁免,檢察官依法得為不起訴處分。

(2)具有犯罪協商性質,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 之第一條第二項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 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3)要件:

Ⅰ本身所犯之罪不論為第二條或非屬於第二條犯罪均適用。施行細 則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者,不限於本法第二條所列之罪。

Ⅱ偵查中供述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路,三者之一。

Ⅲ限於偵查中,包括司法警察調查階段之供述。

Ⅳ事先經檢察官同意,以書面或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方式為之。

Ⅴ指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本身所犯之罪。

Ⅵ因而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條所列之案件。

Ⅶ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損害、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

七 刑事處罰

1、洩密證人身分:第十六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對於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設有公務員或非公務員處罰規定,第三百十六條對於律師等專門職業人士洩密均有處罰 規定。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對公務員洩密、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公務員及第二項金融機構不具公務員身分洩密均有處罰刑責之規定。是為確保 應受保護之證人身分不曝光,對於違背守密義務之人員,特設本條規定,又提高其刑度,並處罰其未遂犯及過失犯。對於身分應受保護之證人,除其應保護之客體係 證人身分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外,對其他有關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亦應保護。

2、第十七條,受禁止或限制之特定人違反檢察官或法院所發禁止接近證人之命令,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及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報復證人作証實施犯罪加重其刑:第十八條,為使證人免於恐懼,勇於作證,並確保司法權之行使不受阻撓,對於事前妨害及事後報復作證之行為,特設加重處罰之規定。即意圖妨害或報復證人之作證,而對受保護人實施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證人虛偽陳述:第十九條,本法既動用社會及司法資源予證人以特別之保護,相對地應加重其義務與責任,以維護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爰有本條之規定。又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對於偽證罪已有處罰之規定,本法乃提高其最低法定刑刑度。為鼓勵犯罪人悔改,使司法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不必從事無益之程序,故犯本法偽證罪 之被告自白仍可適用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設自白減免其刑之規定。

文出: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







證人保護法

第 1 條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
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告或被移送人之權益,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
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
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
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之罪。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
罪。
十四、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之罪。
第 3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以願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到場作證,陳述自
己見聞之犯罪或流氓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人為限。
第 4 條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
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
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
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
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但時間急迫,不及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得先採
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司法警察機關於調查刑事或流氓案件時,如認證人有前項受保護必要之情
形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並於七日內將所採保護措施陳報檢察官
或法院。檢察官或法院如認該保護措施不適當者,得命變更或停止之。
聲請保護之案件,以該管刑事或檢肅流氓案件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 5 條  
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作證事項。
四、請求保護之事由。
五、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六、請求保護之方式。
第 6 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應參酌下列事項定之:
一、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受危害之程度及迫切性。
二、犯罪或流氓行為之情節。
三、犯罪或流氓行為人之危險性。
四、證言之重要性。
五、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個人狀態。
六、證人與犯罪或流氓活動之關連性。
七、案件進行之程度。
八、被告或被移送人權益受限制之程度。
九、公共利益之維護。
第 7 條  
檢察官或法院核發證人保護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
二、作證之案件。
三、保護之事由。
四、有保護必要之理由。
五、保護之措施。
六、保護之期間。
七、執行保護之機關。
前項第五款之保護措施,應就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方式酌定之。
第 8 條  
證人保護書,由檢察官或法院自行或發交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執行保護機
關執行之。
前項執行機關,得依證人保護書之意旨,命受保護人遵守一定之事項,並
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其職務。
所有參與核發及執行第一項保護措施之人,對保護相關事項,均負保密義
務。
第 9 條  
執行證人保護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第四
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停止或變更保護措施:
一、經受保護人同意者。
二、證人就本案有偽證或誣告情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受保護人違反前條第二項應遵守之事項者。
四、受保護人因案經羈押、鑑定留置、收容、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移送
監獄或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者。
五、應受保護之事由已經消滅或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第 10 條  
保護措施之執行機關,應隨時檢討執行情形,如危害之虞已消失或無繼續
保護之必要者,經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同意後,停止執行保護措施
。但其因情事變更仍有繼續保護之必要者,得經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官同意,變更原有之保護措施。
停止執行保護之案件,有重新保護之必要者,檢察官或法院得依職權或依
第四條第一項之人或執行保護機關之聲請,再許可執行保護證人之措施。
第 11 條  
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
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
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載有保密證人真實身分資料之筆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應保密證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封存之筆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對依本法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為訊問時,應以蒙面、
變聲、變像、視訊傳送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為之。於其依法接受對質或詰
問時,亦同。
第 12 條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立即危害之虞
時,法院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機關派員於一定期間內隨身保護證人或與
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人身安全。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並得禁止或限制特定之人接近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
關係之人之身體、住居所、工作之場所或為一定行為。
法院或檢察官為前項之禁止或限制時,應核發證人保護書行之,並載明下
列事項:
一、受保護之人及保護地點。
二、受禁止或限制之特定人。
三、執行保護之司法警察機關。
四、禁止或限制特定人對受保護人為特定行為之內容。
五、執行保護之司法警察機關應對受保護人為特定行為之內容。
前項證人保護書,應送達聲請人、應受禁止或限制之人及執行保護措施之
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
受禁止或限制之人,得對檢察官或法院第二項之命令或裁定聲明不服,其
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 13 條  
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
虞,且短期內有變更生活、工作地點及方式之確實必要者,法院或檢察官
得命付短期生活安置,指定安置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將受保護人安置於適
當環境或協助轉業,並給予生活照料。
前項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但必要時,經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得延長一
年。所需安置相關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
法院或檢察官為第一項短期生活安置之決定,應核發證人保護書行之,並
應送達聲請人、安置機關及執行保護措施之相關機關。
第 14 條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
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
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
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
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前項情形,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得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之。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5 條  
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定。
政府機關依法受理人民檢舉案件而認應保密檢舉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者,
於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時,得請求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
官依本法身分保密之規定施以保護措施。
第 16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應受身分保密證人之文書、圖畫、消息、相
貌、身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前兩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相貌、身
分資料或其他足資辨別證人之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7 條  
受禁止或限制之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經執行機關制止不聽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 條  
意圖妨害或報復依本法保護之證人到場作證,而對受保護人實施犯罪行為
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9 條  
依本法保護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述
者,以偽證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0 條  
訴訟之辯論,有危害證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虞者,法院得決定不公開。
第 21 條  
本法之規定,於軍事法院及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理之案件,準用之。
第 22 條  
本法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 2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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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婦丟錢被索3成報酬 老翁捐6000元送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縣一名單親李婦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被拾獲的法律系畢業潘女索討3成報酬,今天(14日)上午兩位民眾看了新聞後,打電話到警局表示要幫助 李婦,一名60歲的林姓男子還帶著2歲大的孫子,拿著6千元到警局表示要給李婦,他對媒體說,年輕人要有惻隱之心,「愛心大家都要有!」

44歲的李婦獨力撫養兩名子女,月收入僅約3萬元,昨天(13日)領了2萬1千元後,不小心在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遺失了裝了錢和手機 的包包,她回撥自己的手機,接電話的28歲潘女表示會把包包送到廣福派出所,李婦表示要給潘女紅包致謝,潘女表示自己是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要求三 成、6300元的報酬,李婦希望少拿一點,但潘女堅持要6千元。

雙方在派出所碰面後,李婦向潘女求情,警員也幫著李婦對潘女說,「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回應,「我要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方表示《民法》規定如此,他們也無權干涉。

潘女今天則認為委屈,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

潘女說她覺得驕傲、做了好事。不過,警方表示,昨晚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才表示將酬金捐給動保團體,而且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遺失物留置權:
立法院去年初通過《民法》第805條修法,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9月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他接獲一名女大學生陳情,她的家境清寒,父母用貸款借來4萬元,卻不慎在校園裡遺失,之後接到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示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第805條的「留置權」,讓急著註冊的女學生非常焦急。

黃偉哲指出,「留置權」與「侵占」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種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覺得很抱歉。黃偉哲認為,傳統美德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可能因為「留置權」而不再出現,他仍傾向修法,希望朝野立委和法務部共同研究解決。

原文網址: 貧婦丟錢被索3成報酬 老翁捐6000元送暖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4/91-2673351.htm#ixzz188UsSvFN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由於索取三成謝酬,被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經同學轉述指出,她與掉錢的李姓婦人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13日下午因故遺失包包,內含要作為生活費的2萬1千元、手機、證件等物,心急如焚的她回撥手機,一名28歲法律系畢業的潘姓 女子,表示在路上拾獲一只包包,會送到廣福派出所。原本是一樁物歸原主的美事,卻因為雙方對三成、6300元的謝酬未達成共識,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根據報導,雙方到達警局後,李婦求情希望潘女不要收取如此「高額」謝酬,警察也幫忙相勸,但潘姓女子卻堅持三成謝酬是根據民法第805條,於法有據。警方更向媒體表示,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潘女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卻指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 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並出示捐款收據。有自稱潘姓女子同學的同學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李婦踏入警局就態度丕變,一改在電話中的態度,向警方訴苦遭強索謝 酬。

原本雙方各持一詞的說法,到15日凌晨上演大和解的戲碼,潘姓女子的同學在台大BBS站批踢踢(PTT.cc)上透露,雙方14日晚間透過電話聯 絡,李姓婦人不但對潘女表達歉意,還說新聞也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將會出面對媒體做澄清說明,並表明自己既不貧,也不是單親,認為這次事件會鬧成這樣,全都 是因為「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而根據網友的人肉搜索,申請過清寒獎學金、法學基金會獎學金,還被高雄大學列為「搶救失學計畫」名單中的潘姓女子,似乎才是事件當中真正的「弱勢」。

自稱潘女的同學,網友在臉書上發文指責李婦一進警局就態度丕變。(圖/擷取自臉書)

原文網址: 三成謝酬案大和解! 李婦: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5/91-2673532.htm#ixzz18HhrBmtK



撿到黃金獵犬 想分十分之三!?

更新日期:2010/12/16 15:37

撿到東西,你會占為己有還是主動歸還,還是要求失主給紅包呢?一名劉姓男子撿到一隻黃金獵犬,後來被獸醫發現他並不是狗主人也將狗狗暫時留置,但劉姓男子很不滿,他說,撿到東西不是有留置權嗎,但警方就說,狗狗不能像錢一樣,分割為十分之三,後來也找到真正的狗主人,讓狗狗重回主人懷抱。

黃金獵犬,牠的名字叫史奴比,六歲,趴在警局的地板上,原本迷路了,在台北街頭流浪,沒想到現在狗主人和好心帶自己去獸醫院的叔叔,為了牠鬧上警局,原來狗狗在街頭流浪時,被一名劉姓男子帶到獸醫院。

就 像這樣,醫師用這個機器,掃瞄晶片,發現劉姓男子不是狗主人,報警處理,警方聯絡上住在台中的狗主人,頭戴白色帽子,白色外套是從台中趕來的狗主人,背對 鏡頭,身穿藍色外套的是撿到狗的劉姓男子,撿到狗的人,愛狗想帶回家養不成反而主張置留權,依法他可以請求報酬十分之三,這樣的說法,讓承辦員警當場傻 眼。

經過員警不停的勸說,撿到狗狗的人終於心軟,但他要求狗主人得每個月寄一張狗狗照片給他,確認狗狗過得很好,狗主人當然同意,終於和狗狗團聚,而這場爭狗大戰,也終於落幕。



掏錢掉地旁人搶撿 竟討三成報酬

東森新聞 – 2011年11月1日 下午3:43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掏錢買傘時,鈔票掉落腳邊,他發現後準備彎腰撿錢時,卻被五十八歲游姓男子搶先一步拿起。游姓男子先是把錢藏在手中堅持不還,後來又說他是撿到遺失物,要三成的感謝金,氣的吳姓男子大罵他「無賴」。

監視器拍到穿雨衣男子買好東西,走出店外,但他在掏口袋時,掉了3000多元在地上,後面走出的游姓男子看見,立刻用左手撿起來,還把手藏在背後,問題是當時週邊都是店員,大家都看到游姓男子撿錢,老闆娘也出來道德勸說,但游姓男子就是不承認。

把錢藏好之後,甚至要拿手機出來要脅要報警,後來他跟掉錢男子的吳姓男子,兩人都進了警局,這時他又改口說他是幫忙撿錢,還要根據民法向失主要三成感謝金,也就是3100元的三成930元,把吳姓男子快氣昏。

警方說當時錢還在失主的視線範圍裡,依法他有支配力,所以游姓男子撿錢也不能要感謝金,在警方的協調之下,吳姓男子要回3100元,一場鬧劇也終於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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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小芽子電子報(148)



科學新知~擲硬幣做決定,其實不公平

文:橘子皮

一般人對日常生活的一些小事都習以為常,經常不加思索的就去做;但是科學家不一樣,就連「丟硬幣」這回事都要認真的加以檢驗。

加拿大哥倫比亞大學的科學家發現,傳統上用「丟硬幣」的正反面結果來做決定根本一點也不公平。甚至只要經過訓練,任何人都能隨心所欲的控制硬幣。

當人們遇到紛爭、參加比賽或是不確定要走哪個方向時,經常會用丟硬幣來決定。甚至在某些正式的科學研究中,也把丟硬幣當做隨機取樣的工具;因為人們認為這是公正又公平的仲裁方法。

但是,研究人員以13位受試者各丟硬幣300次來觀察正面結果的次數,發現到 所有人丟出正面的機率都超過反面,其中七個人的正面次數更「遠遠超過」反面,還有一位的正面比例高達68%。

原來,成功擲出正面的秘訣,在於擲硬幣的高度、速度、旋轉次數及接住的方式;只要個人丟硬幣的習慣不同,或是加以刻意練習,就能影響正反面的結果。看到這裡,下次你還會用丟硬幣來決定誰先獲得發球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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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師幫女客人點3顆痣 判刑1年

依此判例

刺青/除斑

應該只能醫師為之

更新日期:2010/12/12 12:59 李讚盛

屏東一名美容師替客人點了3顆痣,一顆痣收50元,沒有想到點痣之後,造成女客人臉部紅腫,色素沉澱,客人怒告上法院,指稱美容師只有美容執照,並沒有醫師執照,明顯違反醫師法做侵入性治療,法官最後判美容師1年徒刑!

商家:「我點一顆痣100元。」

龍山寺的算命點痣排一整排,全都低價幫客人點痣,就連挽面媽媽用的也是這種點痣膏,只要擦在黑痣上頭,就可以幫客人輕鬆點痣,只是這樣的點痣其實並不合法。

屏東一名許姓美容師,領有乙級美容證照,利用去斑方法,用電療儀器幫客人點痣,號稱點一顆50元,沒想到點完之後,痣沒點掉,卻是臉部紅腫黑痣還色素沉澱。

皮膚科醫師薛強文:「電燒是一個電流的問題,在能量上會比較大,如果導電的問題,讓深度傳達到皮膚很深的地方。」

痣沒點掉,還留有一張爛臉,讓女顧客怒告法院,法官認為點痣屬於侵入性醫療行為,美容師明顯違反醫師法,判刑1年,不過擁有15年經驗的許姓美容師,強調除斑點痣在美容界很普遍,而且用的還是美容器材,非醫療器材,如果點痣都違法,質疑除班和刺青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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