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情我願 也要看年紀

更新日期:2010/07/25 04:11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時下少年男女發育良好,是否成年,有時難從外貌辨識,不少人激情過後才知對方未成年,本是男歡女愛,卻惹上妨害性自主官 司;對此,具有律師資格的高雄市議員康裕成指出,16歲是一個重要界線,若對方滿16歲就有性自主能力,若你情我願,就沒有法律責任。

以少 女強「上」成年型男後反控性侵案為例,康裕成說,若女方已滿16歲,且真的主動和男方發生關係,則少女恐有「誣告」的問題。反之,男方可不可以反控少女涉 嫌妨害性自主?康裕成認為,過去曾發生大姊頭性侵旗下小弟的案例,若男方是在被暴力脅迫下和少女發生關係,當然可以控告對方妨害性自主。但少女若未施用暴 力脅迫,男子「可抗拒、推開少女而未推開」,事後要控告少女妨害性自主,恐怕很難成立。

康裕成強調,基本上,不論男、女,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滿16歲是法律上重要界線,若滿16歲,你情我願,就沒有法律責任;若不滿16歲,即使是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在舉證困難的情況下,成年的一方就會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性侵害定義:

性侵害是指違反被害人意願,加害者以權威、暴力、金錢、引誘、脅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活動。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者亦屬性侵害。這些性活動包括:異物或性器插入陰道、口腔、肛門之行為。




性自主權除了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與性行為之外,亦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而性自主權 ,亦即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均與 人格不可分離,為受憲法規定保障之基本權之一。

1、滿16歲有性自主權

2、和未滿16歲之人性交,不管是不是兩情相悅一律犯法

3、和滿16歲之人性交,只要是兩情相悅不犯法

4、和未滿18歲之人性交易,賣淫的人犯法,買春的人也犯法

5、和滿18歲之人性交易,賣淫的人犯法,買春的人不犯法

6、在網路當援交妹,犯法

7、在網路找援交妹,犯法

8、口交、肛交、指交、乳交、用按摩棒插入,通通算性交

9、不管對方幾歲,強暴、迷姦一律犯法

10、夫妻間一方不願意,另一方強行也是犯法






性騷擾防治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

  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

  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

  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

  之進行。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指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 為縣 (市)

政府。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諮詢、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

  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學校、機構、僱用人、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

  項。

六、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但涉及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直轄市、縣 (市)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一、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市長、縣 (市) 長或副首長兼任;

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為委員;其中社會

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中女性代表不得

少於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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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七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

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

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

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八條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

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九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

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十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

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

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受僱人、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

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雇主、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對他人

為性騷擾,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或教育訓練機

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

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

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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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申訴及調查程序

 

第十三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

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前項調查結

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

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 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

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進行調

查。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直轄市或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

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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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調解程序

 

第十六條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其

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調解案件保密、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請求有關機

關協助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十七條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十八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

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之規定。

 

第十九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

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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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

罰鍰。

 

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

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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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

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91年1月16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036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公布增訂第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1 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3 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 
四、薪資: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薪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6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予經費補助。
 6 條之1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7 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8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9 條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0 條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15 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16 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18 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0 條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1 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2 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3 條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26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有求償權。 
 28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9 條   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0 條   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31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32 條   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33 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34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5 條   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37 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38 條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8條之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39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0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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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貓狗別亂扔 垃圾車可清運

更新日期:2010/07/25 02:41 陳易志/南縣報導

中國時報【陳易志/南縣報導】

死貓死狗怎麼處置?台南縣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長余憲睿說,各縣市大多設有焚化爐,只要包裹好置入垃圾袋,交付鄉鎮市公所清潔隊的垃圾車清運即可。譬如台南縣垃圾已集中焚化,死貓死狗進入焚化爐處理掉,乾淨又環保。

死貓死狗任意扔棄的行為,如果被發現,可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一千兩百元。不過,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通常不是那麼光明正大,因此,環保單位幾乎不曾有當場舉發案例。余憲睿說,碰巧撞見,大多數口頭勸導,沒告發過罰單。

據指出,最常棄置動物死屍的場所以沿海防風林、偏僻鄉間小路最普遍,因其隱蔽不易被察覺,少數「陳屍」重要大馬路的動物屍乾,多因一時清理不易,迭遭車流輾壓而成。

如何杜絕掛樹頭與放水流?余憲睿表示,環保局將持續宣導革除這項陋習;但是從廿世紀跨越到廿一世紀,只有部分死貓死狗升級進入納骨塔,獲得五星級的待遇,是項陋習依舊在,仍無法完全清除死角,猶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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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毒攻毒 泰放蜂撲殺害蟲

更新日期:2010/07/17 02:50 鄭竹雅

(法新社曼谷16日電) 科學家今天宣佈,泰國正準備釋放25萬隻黃蜂,來撲殺1種破壞 該國農作物樹薯的南美洲昆蟲。

熱帶農業國際研究所 (International Instituteof Tropical Agriculture)宣佈,位於東北部的孔敬省(Khon Kaen)明天起釋放這種小型寄生蜂,以抑制蟲害。

外來的樹薯粉蚧蟲吸取樹薯的汁液,使其枯萎,造成約50%的產量損失。

第 一批黃蜂去年由專人從非洲貝南(Benin)引進曼谷,做為檢驗與大量 繁殖之用。每隻體型不到2毫米。

這種學名叫Anagyrus lopezi wasp的黃蜂,在南美洲與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區是樹薯粉蚧蟲的天敵,會把卵產在粉 蚧蟲體內。

卵孵化時,會從內部殺死毫無防備的宿主。母成蟲也以宿主蟲為食。科學家表示,黃蜂對人類、動物或其他昆蟲無害。(譯者:中央社鄭 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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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GAY沒事 罵「死GAY」罰6000元

更新日期:2010/06/21 11:5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蘇姓男子與潘姓男子在土城市立德路一家網咖發生衝突,蘇男不滿被潘男罵GAY所以提告,板橋地檢署卻不予起訴,他不服再上訴,並指稱 對方是用「死GAY」來侮辱他,結果潘男被法官判處罰鍰6000元。

朋友之間常會以「你這個死GAY」互相開玩笑,但其實這已構成「公然侮 辱」。檢察官認為,GAY是男同性戀者,而同性戀或雙性戀、異性戀,都只是人類的性取向,社會不致因為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便對其人格有負面評價;但板橋 地院法官不僅認為同性戀並未得到社會普遍認同,用GAY稱人確實對人格造成減損,而且潘某還加上一個「死」字,貶損之意更加明顯,判處6000元罰金。

潘 男雖然反控是對方先「問候他媽媽」,才會回罵「GAY」,而且並沒有加上「死」字,但是當時的處理員警證實有聽到潘男說「死GAY」兩字,於是檢方向地院 聲請簡易判決,「死」字讓案情大逆轉。




差一字差很大 稱人「客兄」不起訴

更新日期:2010/11/14 14:55

差一字差很大,台北一名已離婚的周姓女子,和男友同居七年多,平時擔任社區主委,因為公務和從事資源回收的劉姓婦人有嫌隙,婦人暗地叫主委的的男友,不雅稱呼,女主委氣不過憤而提告,但沒料到檢方認為,所謂的客兄是指已婚婦人的情人,不算貶抑所以不起訴。

社 區大樓內住戶進進出出,原以為鄰居住在一塊可以互相照料,誰知道現在卻因為環境問題,讓老鄰居對簿公堂。一名已離婚的周姓女子和男友同居七年多,在台北一 棟大樓擔任管理委員,因為不滿同社區從事回收的劉姓婦人常把環境弄得髒亂,多次勸導也未見改善,雙方有了嫌隙。 今年七月底劉姓婦人甚至三度向警衛抱怨,戲稱周姓女子的同居男友是「客兄」,周姓女子覺得受辱,憤而提告。檢方調查後,認為客兄是指已婚婦人的情人,並沒 有任何貶損他人的意味,如果加個字「討客兄」的話,則是指婦人紅杏出牆,才構成妨害名譽,因此最後不起訴,一字之差卻差之千里,也讓老鄰居撕破臉鬧上法 院。



罵人「肥婆」無罪! 法官:僅指外型特徵

更新日期:2010/11/20 11:59

罵人「肥婆」、「齷齪」或「垃圾人」,法院判無罪!台北縣一名女子,因為和購買保險,和對方發生糾紛,女子不但上網張貼對方照片,還PO文章,用「肥婆」,還有「齷齪的垃圾人」怒罵,對方一狀告上地院,但法官卻認為,女子用語雖然不雅,但只是描述行為特徵,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獲判無罪。

瘦身男女」電影片段:「肥婆!肥婆?肥婆耶!」

電影裡男主角費盡心思瘦身,還不斷叫女主角「肥婆」,但如果類似的事件搬到現實生活中,恐怕很多人聽了肥婆這2個字,都會覺得不太高興。

北縣一名吳姓女老師,向馮姓女子購買保險時發生糾紛,吳姓女子上網PO文章,描述自己受害經過,並張貼對方照片,其中還使用像肥婆,以及齷齪的垃圾人來形容對方,被罵的馮姓女子氣炸,一狀告上板橋地院。

結果法官認為,文章當中的肥婆,只是描述外型特徵,不構成公然侮辱,至於另外一句垃圾人的意思,也等同文章中的金光黨、大騙子,獲判不起訴。

法官指出,吳姓女子只是描寫對方外在行為的模樣,才獲判無罪,這個消息一傳出,有人直呼法官思想新潮,但也有人覺得不可思議。


罵對門商家「死肥婆」 判賠70萬

更新日期:2010/11/04 12:37

台北市知名的成衣批發市場五分埔,有兩個正對門的店家,幾年來隔街互罵,其中一名莊姓店員罵對方『死肥婆』,被法院以影響營業為由,判賠70萬元。

罵人店員:「阿嬤就要死了,還介紹那麼多做什麼?」賣個衣服怎麼詛咒起老人家,這是發生在五分埔店家,今年八月八號晚上一名老婦人才剛走進來買衣服,對門卻不斷傳來咒罵聲。

怎麼說得這麼難聽是有什麼過節?我們循線找到被罵的店家。原來是為了搶生意,兩間正對門的店家撕破臉,被罵的店家店員機警,把對方罵人的影像聲音全錄了起來,一狀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後以影響營業為由,判決這個罵人的店員要賠償70萬元。

當了將近30年鄰居,兩家店長期互罵,法院雖然做出裁決,不過鄰居間的情感看來已經很難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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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傳說中強大的易容術,易容大師親自示範前後大對比>"<

http://www.facebook.com/note.php?note_id=118637351516031&id=100001005978563&ref=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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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容大師

姓名:小妮

出生時間:1987

民族:漢族+滿族

工作:化妝品銷售



易容前後,不相信是同壹人?Let's Go!



易容前



戴上美瞳,GEO蜜糖黑,比較自然



上BB,用的是skin79的鑽石粉紅



散粉定妝,Palladio大米散粉



效果



畫眼線,SANA舞妓眼線液



淺棕色眼影打底 1



2



3



整個眼蝸暈染開



眼睛後半段上桃粉色眼影~



效果



畫後三分之壹下眼線



壹點點棕色眼影暈染下



珠光粉白色眼影眼頭提亮



夾睫毛



火烈鳥白管睫毛膏





把黏在壹起的睫毛刷開



艾黛爾102,塗上膠水等7.8分幹再貼,這時候最粘





緊貼睫毛根貼到眼頭~



效果



下睫毛剪成2~3mm的小段



貼到自己睫毛下面



貼兩段



梳理下睫毛



刷睫毛膏



效果



白色眼線筆畫二分之壹下眼線



白色部分高光提亮,棕色框框是鼻影和修容 塗唇彩



假發+衣服~ 易容後大變身






























世界上只有懶女人,沒有醜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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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節新聞製造機 愛騙人
【聯合報╱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2009.03.31 03:42 am

網友小辰 (左)上傳照片,合成富比士最年輕華人企業家等新聞頭條,準備愚人節好好愚弄親朋好友,博君一笑。
圖/取材自地圖日記網站

「媽! 我上電視了!」愚人節將近,不少民眾絞盡腦汁思考今年要推出什麼「新把戲」考驗旁人智力。社群網站地圖日記推出「愚人節新聞製造機」,讓網友上傳照片製成 電視新聞頭條,除了過過乾癮,還能在愚人節當天「博君一笑」。

「想知道誰是台灣最美的女性嗎?地圖日記網站日前舉辦美女票選,活動一個月 就突破千萬的瀏覽率…」,玄藏大學大三生劉伊珊一周前上傳自拍照片,製成網路美女票選奪冠的頭條新聞,沒想到還成功騙倒兩個同學。劉伊珊說,當初只是想給 同學一個驚喜,竟還有同學看到之後問,「妳真的上電視喔?」

地圖日記行銷經理劉興翊表示,愚人節新聞製造機推出兩天就吸引六百五十個網友 爭相「製造新聞」,目前已累積近千條新聞頭條,兩日點閱率就突破卅七萬人次。有人選擇自己是連續中了三期樂透的主角,還有網友假造自己與人氣偶像的秘密戀 情曝光,或宣稱自己就是圓明園失蹤龍首的擁有者,「甚至還出現了身價千億,名列富比士排行榜的年輕企業家。」

地圖日記統計,超過六成女性 網友選擇當「網路美女冠軍」,其次是人氣偶像的秘密情人。最受男性網友喜愛的則是樂透幸運得主及兩天入帳三億元的企業家。許多網友四處轉寄自己的個人新聞 秀,或張貼到部落格上等待「愚人」上鉤,甚至有網友自豪地說,「廿四年來終於騙人成功!」

設計出「新聞製造機」的工程師朱民晃說,過去曾 有國外朋友在愚人節寄給大家對方中樂透的剪報,眾人一度信以為真,此事成為他的設計靈感,配合愚人節自娛「愚人」。

●愚人節「新聞製造 機」網址http://www.atlaspost.com/fool09

【2009/03/3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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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有酬推薦 要負薦證連帶責任

更新日期:2010/06/30 18:35

廠商推銷商品近年來常常找名人代言或推薦,爭取消費者的信任,不但成為電視廣告手法,針對網路行銷部分,則是委託網路寫手、人氣部落客撰寫推薦文 章的做法。對此,消基會今天公佈相關調查,10個知名部落客 都有替「單一商品」撰寫推薦文章的情形,所幸八成的部落客聲明產品為業者提供試用。消基會認為:部落客也應該仿效美國最新的法律規定,一律納入「薦證式廣 告」的行為規範,必須公開揭露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推銷商品找用過的人現身說法,是傳統也是有效的方法,但過於浮 濫,甚至出現誇大、欺騙的做法時有所聞。消基會下午公佈包括電視廣告及部落客透過「薦證式廣告」手法推薦商品的調查,結果顯示,購物台使用相當普遍,十五 件電視購物廣告,有十三件使用,七件找明星,九件找素人(一般民眾),三件找疑似醫護人員或家屬,也有主持人提到名人推薦。

其次,網路行銷 近年運用越來越普遍的「部落客」作家的推薦文,首度成為消基會檢視的對象,消基會蒐集了網路上10位人氣部落客主,知名的網路作家如女王、貴婦奈奈等通通 上榜,結果顯示,這些網路名氣響亮的部落客,都曾經推薦單一商品或店家,提供推薦文或撰寫試用心得。其中,有八成的部落客有將廠商提供試用的訊息或經由廠 商邀約的訊息揭露,例如,在文章分類上,有人註明「邀稿」、「廠商合作文章」,「廣告區」、「廠商邀約」或註明《試吃心得》等。僅「西喜」、「輔大猴」兩 位部落客強調推薦內容都是自主行為,不接受廠商邀約。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已經修改法規,規定「部落客如收受酬勞或類 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視同替產品宣傳,必須揭露與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依法揭露,最高可處美金1.1億元!但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對於收取報酬 或試用品並不需要揭露,成為管理漏洞,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一旦有推薦商品的行為,網路推薦文也應視同為「薦證式廣 告」,接受去年完成修訂的,公平法中,有關薦證的責任,一旦誤導時,需負連帶責任。主管機關也應該依法裁罰,消基會也抱怨目前處分的罰則過輕,無法達到嚇 阻效果。消基會指出,部落客推薦必須親身使用,並揭露接受廠商報酬或試用品的事實,一旦有「薦證違法」時,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往生活相關影音新聞




素人代言不實 即起罰10倍薪

2011年 12月03日

【戴安瑋╱台北報導】因應《公平交易法》增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昨宣布,即起對素人、不具知名度的部落客誇大不實代言,民事賠償最高將罰其所獲報酬10倍;另鼓勵聯合漲價企業「窩裡反」,除加重聯漲企業罰款為前一年營業額的10%,第一個檢舉聯合行為可免責,第二到第五名檢舉者,可減輕罰金10~50%,訂明年元月中旬上路。

窩裡反免罰限5名

公平會發言人孫立群昨說,鮮奶、咖啡聯合漲價,公平會只能罰業者共5千萬元,但明年元月中旬起,企業主動向公平會提供聯合行為違法事證,即可獲罰鍰免除或減輕,只針對其餘企業開罰,最高可處前一年營業額的10%,若業者前一年營業額是100億元,可開罰10億元。
孫立群並說,將仿日本做法,第一個檢舉提供具體資料的企業免罰,第二至第五個企業減輕罰責,依序減輕30~50%、20~30%、10~20%及10%以下罰款。「窩裡反」減免罰鍰只限五個名額。
公平會也通過素人、部落客不實薦證處理原則,孫立群說,即起素人、不具知名度的部落客在網路推薦產品,若涉廣告不實,《公平法》仍維持懲處5萬到2500萬元罰款,但民事求償上,限縮為其報酬的10倍。

知名部落客可多罰

若素人、部落客與業者串聯,在網路做不實推薦所得報酬是1萬元,最重可判10萬元罰款。但知名部落客不受此限,法官要判賠多少就多少。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新做法可遏阻企業聯合行為,對素人、部落客薦證也發揮遏止效果。不具名企業發言人透露,韓國有企業利用「寬恕條款」逃過巨額罰款,台灣實施後,會讓企業不敢再有聯合行為。
著名美妝部落客大頭寶寶說,不受新規定影響,她不會亂推薦,產品一定自己先用。

有助網路平台秩序

著名團購網17life說,樂觀其成,對整個網路平台秩序有幫助。民眾朱文琦說,以前常依美食部落客的推薦到處吃,曾吃到難吃的,有了新規定,部落客應不敢收錢亂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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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鬍子較性感 連魚都愛有鬍子雄魚

更新日期:2010/06/30 16:27 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2010.06.30 陳怡潔/編譯報導

墨西哥雄茉莉魚(molly fish)擁有性感小鬍子,對雌魚更有吸引力。

過去科學家不了解,為什麼有些墨西哥茉莉魚會在唇部上方長出獨特的鬍子狀 組織。現在一個新的研究發現,對雌茉莉魚來說,有鬍子的雄魚特別有性吸引力。

此研究細節刊登於行為生態學和社會生物學期刊。這個鬍子狀組織 是一個「性擇性狀」──影響交配機會的個體特徵。雄魚的鬍子可以用來摩擦雌魚的生殖器,使雌魚興奮。

墨西哥茉莉魚Mexican mollies (Poecilia sphenops)棲息於墨西哥當地,是很常見的品系,居住在小河溪或湖裡。這種魚類的交配行為十分複雜,雌魚在體內受精,而不是散布精子在水中讓卵子體 外受精。

不是所有雄茉莉魚都有這種鬍子狀組織,但之前沒人了解相關細節。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的動物學家Ingo Schlupp教授,和他美國和德國的同事決定研究此現象。

研究人員採集雌雄茉莉魚並觀察雌魚比較喜歡在哪種雄魚旁邊轉──結果很明顯,雌 魚偏好有鬍子狀組織的雄魚。研究人員在期刊裡說:「這種鬍子狀組織,看來是從前沒人發現過的性擇性狀。」

科學家也猜測,這些鬍子組織對雌魚 來說不只看起來性感,雄魚更可以用這些鬍子「磨蹭」雌魚。因為早先研究顯示,雄茉莉魚在交配前會用口部接觸雌茉莉魚生殖器。

這種鬍子狀組織 也可能讓雄魚張羅到更多食物,因此也能吸引雌魚靠近。

不管怎麼說,對雌茉莉魚而言,看到雄魚展示牠的鬍子,絕對是很性感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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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更有效率 朝九晚五將成歷史

更新日期:2010/06/28 02:59 黃文正/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黃文正/綜合報導】

在平常上班日,珍妮佛.佛爾森(Jennifer Folsom)工作時間分別是清晨五時至七時、上午十時至下午三時卅分,以及晚間七時至八時。佛爾森並非打工族,而是華盛頓人力顧問公司 「Momentum Resources」總監,她底下員工也跟她一樣是非傳統朝九晚五型的上班族。

佛爾森說:「我們順利完成工作,我平均 每周約工作五十至六十小時。」而彈性工時讓她得以兼顧家裡的三個寶貝兒子。

美國《新聞周刊》指出,朝九晚五逐漸成為歷史,美國企業界的工時 愈來愈具彈性,如今美國平均每五個上班族中,就有一人的主要工時集中在夜間、假日或輪值等非一般工作時間內。

專家預估,經濟衰退加速改變了 企業傳統工作文化,未來幾年,像佛爾森這樣可自由選擇上班時段、地點和個人生活的上班族勢必大增。

二○○七年,佛爾森協助創立 「Momentum Resources」獵人頭公司,主要業務是為企業媒介可彈性上班的中高階主管人才。她說,起初要說服企業老闆們接受彈性上班,確實不太容易,後來在 「Best Buy」等公司試辦成功後,才讓許多企業放心跟進。

肯塔基大學教授史汪伯格表示,這種趨勢將繼續擴大,尤其是美國經濟已愈來愈 不仰賴製造業,改而轉向法律、行銷和財經等「知識經濟產業」。此外,因經濟不景氣,企業被迫緊縮人事預算,改聘雇成本較低的兼職中高階主管,更助長這種工 作趨勢。

佛爾森說:「沒有任何人會比必須在下午五時去接小孩的上班族媽媽更有工作效率。」史汪伯格說,從生產力的角度來看,彈性工時的好處 顯而易見。不論是藍領或白領上班族,能夠選擇彈性工時的上班族不僅更能專注工作,也較不易與同事發生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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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足爛梗】:某晚上,夫妻倆一起看世足,妻子興奮跟老公撒嬌說 ​:老公~今晚你也要射我的門喔~ 丈夫一把把老婆推開說:妳懂屁 ​啊!射自家的門算輸,射別人的才算贏!




世足怎麼沒請這個 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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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朋友應該都見識過南非世界盃上 這個魔鬼喇叭的威力了把~~

早在2009年的聯合會杯上,巴西國家足球隊、義大利國家足球隊、西班牙國家足球隊等就曾抱怨“呼呼塞拉”所發出的噪音使他們無法靜心比 賽,教練們更是覺得這種噪音使他們無法與場上的球員進行交流。

一名電視評論員就抱怨,喇叭聲一響,解說聲基本聽不見。

不過南非球迷卻堅決要繼續使用“呼呼塞拉”:“我們這個國家過去有很多不幸,喇叭可以讓我們忘記痛苦;喇叭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如果不這樣 的話,我們就無法享受足球的快樂。”

國際足聯官方網站還曾專門登載一篇介紹“呼呼塞拉”的文章,稱這種喇叭在南非擁有悠久歷史,球迷將其帶入賽場已成為南非足球比賽中不可或缺 的一道風景。

吹響喇叭需要一定的計巧(與吹號方法一樣),以下為吹法介紹:
1、嘴裏鼓足氣;
2、嘴唇堵緊喇叭口;
3、嘴唇中間 留出一小細口出急

UVUZELA  喇叭為唇樂器無內置發聲裝置 吹響方式和咱們吹的號相同
抿住嘴唇將喇叭緊貼嘴唇 而且不要鼓腮用氣流帶動嘴唇震動 就可以吹響 請買家多多練習南非世界盃的轉播中 一定能感受到當地球迷用VUVUZELA 吹出這最震撼的原始聲音讓我們和他們一起吹響 南非之角為世界盃加油 !





Gandalf goes to the World Cup 中文版 【惡搞魔戒之巫巫茲拉遠征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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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礦工鄭大世」

北韓在世界盃足球賽連續敗給巴西和葡萄牙,遭到淘汰出局;北韓主將鄭大世一直是焦點人物,他在首場對上巴西時,當北韓國歌響起,他激動落淚的畫面讓人印象 深刻,而在連續輸球之後,大陸網友卻把他的照片PS成礦工的樣子。

之前傳言,北韓球員如果輸球,就要去當礦工,這下連續輸球,大陸網友惡搞鄭大世,把他的照片PS成礦工,頭戴礦工專用頭盔,臉上還烏漆嘛黑,其中 一張PS照片是改編《搶救雷恩大兵》的電影海報,把鄭大世和隊友都變成礦工,當然名稱也改成了「拯救礦工鄭大世」。








鄭大世是個不折不扣的「朝鮮民族主義者」,他雖然在日本長大,卻拒絕入籍日本,他最大的心願就是兩韓統一,他甚至還說過,希望可以和南韓偶像團體 Wonder Girls的成員交往。

北韓和葡萄牙44年來再度交手,北韓國營電視台也破天荒電視轉播,平時疾言厲色的李春姬主播,突然變得和顏悅色,不少北韓民眾漏夜看球,不過卻看 到國家代表隊以0比7慘敗給葡萄牙,真是情何以堪!也讓外號「亞洲魯尼」的鄭大世自始自終也無法秀出兩韓統一的T恤。(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引用自:世足/網友惡搞「拯救礦工鄭大世」  悲壯啊!



裁判猛誤判 國際足總不為所動

更新日期:2010/06/28 10:35

世界 杯列強16強精彩對決,英格蘭對德國進球被判不算,阿根廷墨西哥越位進球卻沒有取消,都是裁判的誤 判,也影響到最後比賽結果。籃球網球都已經引進現代科技輔助判決,到底足球能不能跟進,又成了球迷的話題,不過國際 足總一直持反對態度。

(陳楷報導)

英格蘭的蘭帕德踢進追平的第二球卻被判不算,蘭帕德賽後表示,四萬人跟他自己都知道進球, 只有兩個人(裁判)不知道;他認為應該引進現代科技輔助判決。英格蘭隊長傑拉德則表示,那一球當然影響到比賽,但英格蘭表現確實不如德國。

傳 統觀念認為足球不像網球或者籃球其他運動有許多暫停跟死球的機會可以讓電腦上陣,但透過類似網球鷹眼系統的技術,本屆世界杯不僅可以現場立即模擬出足球在 場上的立體移動位置,甚至還能算出每個球員移動的里程數,不過國際足總還是不為所動,早在三月就宣佈本屆世界杯由裁判擔綱。

英格蘭的進球嚴 格來說不能算是裁判的錯,因為裁判實在來不及到位確認球有沒有越過球門線,只能算不進。不過阿根廷的特維斯進的第一球就算沒有任何科技都知道是越位,就是 裁判的問題。裁判不看重播,國際足總也不把誤判畫面放上官網,但是現場大螢幕卻直接播給球迷跟球員看,也影響墨西哥球員的比賽情緒。阿根廷靠裁判誤判領先 甚至贏球,甚至引起球迷質疑國際足總想要保送阿根廷晉級確保收視率的陰謀論。

前往運動相關影音新聞




不是玩假的! 北韓足球隊教練當礦工、球員充軍(2010/07/30 00:08)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之前在世界杯足球賽的時候傳言,北韓隊如果輸球,就要被下放去當礦工嗎?當時媒體還紛紛改口說,不會啦!但根據平壤日報及日本媒體報導,北韓足球 教練金正勳,已經被下放去當礦工了!球員裡面,只有日本出生的鄭大世和安英學逃過一劫;其他連坐冷板凳的球員都被發配到邊疆勞改去了!

在世界杯足球賽上,北韓球員可說是壯烈犧牲,因為在輸球歸國之後,在家鄉等待他們的不是親切問候,而是公開批判。根據外電報導,平壤在這個月初, 舉行了非公開思想批判集會,由體育部長帶頭譴責北韓球隊教練金正勳,同時也讓球員一字排開,口徑一致地批評金正勳戰術策略失誤,才讓北韓輸得這麼慘,儘管 金正勳接受所有指控,不過還是被下放到礦山當礦工,球員也難逃處罰。

在6個小時的批鬥會上,足球評論家李東魁將北韓隊戰術失誤一一列舉分析,痛批金正勳戰術安排失誤,+應該對北韓隊失利負全部責任。雖然說金正勳認 錯態度還不錯,但是在批鬥會之後,他依然被送到礦山接受勞動改造,另外在整支隊伍之中,除了鄭大世和安英學得以倖免,另外北韓隊中還有4名隊員一分鐘都沒 打過,也被強行送到軍隊進行思想改造。(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蔡慧萱、李詩健)


德國傳說的前守門員卡恩






章魚哥測世足連8中 學者:巧合

更新日期:2010/07/12 22:15

除了場上的球員出風頭,世界杯比賽期間還有一隻德國的章魚哥--保羅超級搶鏡頭;因為牠連續8場都猜中哪一支球隊會贏,神準到令人難以置信。

現 在全世界每個角落都有人認識保羅;有人說牠會通靈有人懷疑牠背後有藏鏡人;但在科學家眼裡保羅連續八次猜對完全是一個機率問題,不過這個機率的確是非常低 只有1/256。

這次2010南非世足賽,除了球員球隊,另一位全球最夯的 超級明星,大概非牠莫屬,德國章魚哥保羅,連續8場都猜對獲勝的球隊,如果用機率來算一算,每場猜對的機率是1/2,連續八場要猜對的比率,算下來就是1 /256,也就是千分之3.90625,不到千分之四的機率,生物學家說,章魚當然不會有預測球賽的能力,這一切純粹是機率巧合。

不過這次 的章魚哥保羅,也讓不少人對常被拿來當食物的章魚,有高度好奇,其實章魚的視力,人類遠遠比不上,因為牠的視網膜位置,比人類要前面,可感受到更多光線, 也不會像人類一樣有視覺盲點。

學者也說,還有很多生物的特殊本能,是人類難以想像的,像是人類感受不到的電場,鯊魚可是以這種感應來獵食, 而候鳥更是能透過,人類感受不到的磁場,不用導航設備精準飛行,而且一些鳥類,甚至還能看到人眼看不到的紫外線。而一場世足賽,卻意外讓章魚爆紅, 這也的確出乎所有人預料。


章魚哥笑擁金盃 宣布榮退!

更新日期:2010/07/13 20:01

世足精彩落幕,西班牙捧回金盃,轟動全球的章魚哥保羅也在 8戰全勝後、抱著自己的金盃宣告退休。

而因為章魚哥實在太厲害了,英國著名博彩公司覺得生意受影響,竟然提議買下章魚哥或給牠一筆贊助金, 希望牠就此封「爪」,不要再來攪局。

不管是愛到供起來拜,還是恨到想煮來吃,世足神算保羅已經在12日拋下足壇恩仇,笑擁金盃光榮退休,保 羅大仙就此封爪,不再報名牌,不過英國博彩業者對牠的神算顯然餘悸猶存。

博彩業者估算,如果有人拿出10英鎊一路跟著保羅下注,最後贏的彩 金將達2940英鎊,報酬率超過290倍,為了永絕後患,業者想過花錢把保羅買下來,或是給海生館一筆贊助費,講得白一點就是花錢消災、讓保羅大仙徹底封 爪。

不過海生館講得很明確,保羅就此榮退,什麼預言都不做,而且哪裡都不去。

據德國媒體估算,保羅暴紅後,海生館每天增加近 100名遊客,換算成鈔票,等於每個月多賺了180萬台幣進帳,這樣的金雞母,怎麼可能隨便賣掉?

也 就是說,粉絲只要肯花600塊台幣買門票,未來在德國奧柏豪森這家海生館,還是隨時都看得到章魚哥的風采。(民視新聞連惠幸綜合報導)


章魚哥接受西班牙性招待的真相


世足/奶機妹裸奔! 多張噴血支票兌現失敗

(2010/07/12 12:37)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為了激勵國家隊勇往直前,許多辣妹球迷用身體做賭注,只要奪冠就以身相許;不過,2010年世界盃足球賽正式落幕,多張噴血支票也正式兌換落空, 大家都只能盼望巴拉圭「奶機妹」在本周用裸奔慶祝西班牙奪冠,而她的全裸寫真早已迫不及待端出來了!

將手機塞入傲人雙峰,獲得了奶機妹封號,巴拉圭辣妹蕾莉莎.麗克梅(Larissa Riquelme)美麗臉孔和惹火身材成了全球焦點,雖然巴拉圭慘遭滑鐵盧,未能兌現蕾莉莎裸奔諾言,但同樣支持西班牙的這位奶機妹,也將用一絲不掛來慶 祝。

蕾莉莎擁有182公分、58公斤的好身材,被網友封為「世界盃女神」,也諷她假藉各種名義就是想裸奔,日前蕾莉莎還自爆有人要綁架她,而這一切, 她說是有一個專門的團體在幫她炒作。蕾莉莎的裸照已刊出,並登上巴拉圭雜誌《Diario Popular》封面及網頁。(想看精彩照片請進:http://www.nownews.com/2010/07/12 /11589-2624818.htm)


↑圖/取自http://www.diariopopular.com.py/?q=node/71192







世界盃足球賽,辣妹球迷賭很大,除了奶機妹裸奔誓言,大家等著看同樣是巴拉圭的性感名模達莉費雷拉,擁有33E傲人上圍,曾經公開宣示只要巴拉圭 奪冠,她願意跟所有球員上床,可惜與決賽無緣的巴拉圭選手,艷福正式泡湯。

↓莎拉塞身材惹火。(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阿根廷國腳梅西的前緋聞女友莎拉塞(Luciana Salazar)也承諾只要阿根廷奪冠,將身體慰勞辛苦民族英雄,結果阿根廷以0比4被德國痛宰,現在噴血支票兌現失敗。

不讓外國辣妹專美於前,慶祝南韓晉級16強,韓國電台女主播音員崔花貞實現穿比基尼錄音諾言,可惜南韓沒拿到八強門票,想再次看到正經八百主播穿 比基尼播報,請等下次。世界盃正式落幕,冠軍隊伍出爐,許多美眉身體支票兌現落空,現在就各界就只能等奶機妹奮力一脫,再用身材攻佔版面。



研究:巫巫茲拉會傳染疾病

更新日期:2011/05/24 11:25

專家指出,在去年南非世界盃足球比賽出盡鋒頭的加油道具「巫巫茲拉」不僅魔音穿腦,製造噪音,而且還會散播傳染病。(謝佐人報導)

由多名諾貝爾獎得 主與慈善機構支持的非營利學術組織「公共科學圖書館」出版的醫學科技雜誌上有一份研究報告顯示,以一口氣吹出「巫巫茲拉」所散發的唾沫有如打噴嚏一樣,可 以在一秒鐘散播四百萬個微小的水分子。如果在人潮擁擠的場合,有人吹「巫巫茲拉」,就有可能散播以空氣為傳染途徑的疾病,例如:感冒、甚至是肺結核。

英國醫專家「麥克尼」教授說,「巫巫茲拉」就像咳嗽及打噴嚏會散播傳染病一樣,,因此當局不光只是在人多場合要禁止,同時也要大力勸說那些有傳染病的人,不要對著別人吹「巫巫茲拉」。

「麥 克尼」教授帶領小組進行了一項研究,測量八個人在吹「巫巫茲拉」時,會製造出多少水分子,結果發現,平均每支「巫巫茲拉」吹出的一公升空氣中,含有65萬 8千個肺部微粒。也就是相當於每一秒鐘吹出四百萬個水分子進入空氣。所以如果置身在有很多人吹「巫巫茲拉」的運動場合中,觀眾勢必會吸入大量的呼吸道微 粒。

當然,輿論也批評,「巫巫茲拉」製造的噪音比飛機起飛還讓人受不了。因此,英國當局正在考慮,2012倫敦奧運舉行期間,是否允許觀眾在賽場中吹「巫巫茲拉」助興。

(中廣記者謝佐人在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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