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虐待、不撫養兒女 扶養落空

更新日期:2010/10/16 03:10 陳志賢/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係,已由過去的「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子女須負起扶養義務。但自今年一月廿九日之後,因民法親屬篇增訂子女免扶養義務,未來遭父母虐待、重大侮辱、性侵害或受到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的子女,都 可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今年一月廿七日總統公布民法親屬篇增修條文前,外界就一直反映有些父母等直系血親從小虐待、家暴甚至性侵子 女,不但未履行應有的撫育責任,更造成受害子女身心難以抹滅的創傷。受虐子女長大成人後還需擔負扶養施暴者的義務,甚至施暴父母到老還反過頭控訴子女遺 棄,造成子女二度傷害,極不合理。

法務部在輿論反映下,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研商,決定在民法親屬篇增訂一千一百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將父 母對子女曾經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家庭暴力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者,子女可以向法院訴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法院可依據個案的事實狀況,彈性 調整降低扶養程度,若情節重大,也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為免為德不卒,配合民法前述修正,法務部另在刑法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增列「遺棄罪排除」條款,避免子女因免除扶養義務而吃上遺棄罪官司。

 


 

讀者楊小姐問:
爸跟媽在我6歲時離婚,鮮少聯絡,由媽媽扶養我跟妹妹,9年前,爸爸中風,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由兩個姑姑照顧,現在姑姑認為我畢業有能力了,就把住在安養中心的父親推給我。請問,我可不可以因為他沒有盡到做父親的責任而不理會?如果不行,有什麼方法可減輕我的負擔?

律師呂紹宏答:
基於《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義務,既然讀者跟父親為直系血親關係,依法就有扶養的義務,也不因為父母親離婚,而能免除該扶養義務。但《民法》第1118條之1也規定,直系血親尊親屬若對於扶養義務人,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依法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人的扶養義務。讀者來信並無上述可依法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類似情形,不過扶養的方法由當事人協議,扶養的程度也應依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而定,此外,由於每位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並不相同,所以也可透過協議,討論各別分攤的比例。此外,對於讀者父親有扶養義務的人,除讀者之外,還有讀者的母親、妹妹,因此3人可就扶養費用進行協議。但當扶養義務人因盡扶養義務,導致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仍可根據《民法》第111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父親的義務。(孫友廉/採訪整理)【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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