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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裝潢可能破壞大樓結構、造成鄰居損壞,有法律責任嗎?

小恩想把一樓房子拿來做生意,在裝潢中,小恩想把一樓客廳的水泥牆打掉,換成玻璃落地窗,用來展示商品,但是其他鄰居擔心小恩裝潢會影響大樓結構受到破壞,紛紛向管理委員會反應。

屋漏偏逢連夜雨,有一天,小恩請的裝潢工人竟不慎將隔壁住戶的管線敲壞了,人家找上門要小恩賠償。

小恩心想:這是我的房子,我想怎樣裝潢是我的自由!而且是工人敲壞管線,又不是我敲壞的,不關我的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想把一樓房子拿來做生意,在裝潢中,小恩想把一樓客廳的水泥牆打掉,換成玻璃落地窗,用來展示商品,但是其他鄰居擔心小恩裝潢會影響大樓結構受到破壞,紛紛向管理委員會反應。

屋漏偏逢連夜雨,有一天,小恩請的裝潢工人竟不慎將隔壁住戶的管線敲壞了,人家找上門要小恩賠償。

小恩心想:這是我的房子,我想怎樣裝潢是我的自由!而且是工人敲壞管線,又不是我敲壞的,不關我的事!

解析

隨著國人生活品味提升,在裝潢房屋時不再拘泥於傳統死板版的房屋裝潢,喜歡求新求變,這裡挖個洞,那裡敲個牆,讓裝潢能符合自己的風格,但是過渡裝潢的結果,往往造成公寓大廈其他住戶權益受損。而且裝潢時候造成鄰居損害,更是糾紛不斷。

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本條之規定,讓區分所有 權人對於自己專有部分的使用做出原則性規範,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 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 主 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而本條所謂「法令」,例如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 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住戶若要進行改建,例如:重新隔間、加建、打通陽台、上下或左右樓層貫通等行為,都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當 然,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必須善盡義務,規定在第八條第二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 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 用由該住戶負擔」。

至於住戶裝潢而造成自己家損壞,屬於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規範,至於責任歸屬,應依照裝潢的情形,分別以觀:

如果裝潢是由住戶自己DIY,或自己主導,僅僱用幾個工人進行(意即鄰居對裝潢工作具有主導權),此時住戶與工人之間屬於僱傭關係,因此一旦工人發生侵權行為,必須由住戶與工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 般常見到的情形是承攬,亦即住戶與承包商(或設計師)約定,由承包商完成工作後,再由住戶給付報酬的情形,依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此時,除非能舉證證明住戶在定作或指示時有過失,否則住 戶不需負責,僅由承包商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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