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恐嚇罪常見之問與答參考:

Q1:什麼是恐嚇罪?
A1: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個人或公眾,使受惡害通知的相對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

Q2:行為人的恐嚇如果只是開玩笑,算不算犯罪?
A2:必須看恐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果一般人聽到這個內容,在不明白你只是開玩笑的情況下,會心生恐懼的話,就算是開玩笑也算恐嚇。這是因為你應該可以 知道別人聽了你的話會害怕,雖然你只是開玩笑,但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意思就包含了就算別人害怕你也無所謂的成份在內。舉例來說:「小心!我拿玫瑰花淹死 你!」這種話一般人聽了是能夠會心一笑的,就算有死這個字,也不會有恐嚇的問題。但曾有新聞報導,有一個男子在飛機上想搭訕空姊,他笑著拿了一個紙條給空 姊,上面寫「我要劫機」,想引起空姊的注意,結果一下飛機就被逮捕了。

Q3:恐嚇的內容如果是像:「如果你不守諾言,你會有報應、會不得好死、會被雷打死」,算不算恐嚇?
A3:這種內容不算恐嚇而是單純警告,因為一般只要不是重大無知之人,應該能夠判斷得出這些惡果不是人能夠加以控制的,而是宗教上的教誨。這個是屬於道德層面的壓力,而不是刑法上要規範的恐嚇。

Q4:恐嚇有必須用某種特定方法的限制嗎?
A4:沒有限制方法,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直接通知」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通知」例如:請 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公開在媒體上表示,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說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 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

Q5:車禍事故,通知他人如果不來和解就要告他過失傷害算不算恐嚇?
A5:一般情況下不算恐嚇,因為到法院對他人提出告訴本來就是被害人的權利。不過如果是利用他人其他的弱點來獅子大開口,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恐嚇的。例如 知道對方是公務員害怕被告會影響考績,就恐嚇他叫他賠出二、三倍等不合理的金額,不然就要告他,讓他在所屬機關裡混不下去。

Q6:附條件的加害通知算不算恐嚇?
A6:須視目的是否正當、及受通知人是否能決定條件的成就與否。例如:「再抓到你偷摘花就打死你!」這就沒有恐嚇,因為這個人可以決定不去偷花,而且行為 人為了防止這個人再來偷花所做的揚言是有正當目的的。如果是:「不自己辭職就打死你」這就是恐嚇,因為它的目的不正當,被害人沒有這個義務辭職,就算被害 人能夠決定自己辭職,也是被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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