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論「他媽的」》一文令陳男無罪。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市陳姓男子因不滿在加油站打工的兒子被幹部要求自費補貼當天短收的款項,在報警處理後、警方尚未到場前,眼見幹部將下班離開現場,陳男情急下脫口說出「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被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起訴,一審判處行拘20天。他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引用中國作家魯迅《墳‧論『他媽的』》一文,認為「他媽的」是口頭禪,判陳男無罪。

被告陳男為職業軍人退伍,軍旅生涯長達14多年,其獨子是名未滿20歲的大學生,在加油站打工;陳男因為疼愛兒子每天接送他上下班。2014年6月 7日晚上,陳子因負責加油站收銀工作,副組長小美(化名)結帳時發現他少收了200元,依工作場所慣例,他應補足差額。陳男當晚接兒子下班時被告知此事, 對加油站提出質疑,認為如果要付200元,應該給收據憑證,但組長小明(化名)拒絕開立收據,陳男因此懷疑款項可能遭竊取或侵占,遂表示要報警處理。

小明打電話報告站長此事,站長表示下班了即可回去,他便告訴陳男他下班要回家了。陳男認為應該要等警察來才能走,見小明走近停放的車輛,便大聲說:「你他媽的給我走走看!」小明聞後,心裡不舒服,折返回來表示要對被告提告。

一審法官以「他媽的」是侮辱人的話,判陳男行拘二十日。被告不服上訴,在二審時表示:「我在軍中待很久,帶兵、帶兄弟,我也有可能是會有,因為軍中各式各樣的人都有,所以我遇到講不通的人,有時候也會講,除非是修養非常好的人不會講「他媽的」,一般男女應該都會講。」

魯迅《論「他媽的」》最初發表於1925年7月27日《語絲》周刊第三十七期,收於魯迅雜文集《墳》,裡面寫到「無論是誰,只要在中國過活,便總得常聽到『他媽的』或其相類的口頭禪。」,二審法官以此作為根據表示,陳是退伍軍人,受過去環境熏陶,個性較直率衝動,脫口而出「他媽的」,並非有意駡人,聽者或許會覺得名譽情感受傷,但大多數情況,「他媽的」是不悅語氣,不會傷及人格,反而是說的人要承受修養不佳的社會負評,因此改判無罪。

魯迅「穿越時空」救陳男 法院認證「他媽的」是口頭禪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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