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常識!出國被同事襲胸揉奶,檢察官「不起訴」!

  • 發布日期: 2016-04-21 11:32
  • 貢獻者: 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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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於私人企業任職的小君(化名)去年赴菲律賓出差,在飯店遭到黃姓男同事襲胸非禮,當下沒有立即報案,直至返國後才向主管哭訴,並對黃男提告強制猥褻。對此,台北地檢署認為,黃男在「境外犯罪」,昨(20)日將黃男不起訴。(三立新聞
 
示意圖,非當事人
 
去年間,年輕貌美的小君奉派到菲律賓出差,與黃男合作處理公司業務,期間疑似遭黃男性騷擾,在旅館被強摸胸部,小君顧及當時人在菲律賓,不知該找誰求助,只好選擇隱忍不發。
 
直到小君返國後,想到當時她在菲律賓受辱,卻找不到人幫忙,嚥不下這口氣的她,決定向主管舉發,並對黃男提告強制猥褻,指控黃男違背她的意願,在菲律賓強行對她襲胸。(自由時報
 
台北地檢署認為,黃男是在境外犯罪,所涉的強制猥褻罪,並非刑法第5條至第7條所規範,在我國領域外所犯的內亂、外患等特定犯罪,昨將黃男不起訴。(蘋果即時
 
請參考我國刑法條文,避免自己權益受到損害喔!簡單來說,除非限定條件,最輕本刑三年以下者,在國外對人犯罪,回台灣是不能追訴的!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第 4 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第 5 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第 7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
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而猥褻是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沒得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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