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合法」早餐店殺手求賠敗訴

劉姓女子常假意求職,先後到雙北市多家早餐店、小吃攤應徵,做沒幾天就擺爛,等老闆氣得要她走人,再以檢舉未投保勞健保等方式,要求老闆付調解金,不少老闆自知理虧付錢了事。不過新北地院在一件劉女求償12萬元的薪資案,查出劉女是故意被老闆開除,昨判老闆解僱合法,免付薪資。

《蘋果》去年調查,被稱為「早餐店殺手」的劉女(46歲),疑看準早餐店、小吃攤老闆,可能未依《勞基法》幫員工投保勞健保,從2015年至去年止,陸續在雙北地區應徵求職,然後故意擺爛,等被開除再申請勞資調解。

成功削50店家

「早餐店殺手」的受害者不乏永和世界豆漿大王等知名店家。依新北市勞工局調查,劉女申請勞資調解成功約50案,獲調解金約15萬元。 
去年初,劉女在一家早餐店工作4天遭解僱,向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提告,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近12萬元的半年薪資。但早餐店老闆、資深員工都稱,劉女常用力放下餐盤,濕手做吐司,且會突然歇斯底里、情緒控管不佳,法官認為劉女工作表現確實不符一般水準。 
由於劉女近年數十個工作,都是做沒多久就遭解僱,法官因此認定,劉女是故意工作表現不佳,等遭解僱後再以檢舉、興訟方式,要求店家支付調解金,造成店家困擾,違反公共利益、濫用權利,判劉女敗訴。 

 

員工無故曠職可扣薪水嗎??

不需預告天數,並非指"不用告知"的意思,是指"不用「提前」預告",但仍應有即時終止的意思表示。

如果員工確實在應該工作的時間,未經請假而無故不到職,可在30日內以曠職三日解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明文)

曠職日不用給薪,但已工作的四天工資,雇主仍需支付。(勞基法22條)
若能提出因員工曠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增派人手而多支出薪資成本等等),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184條)

如真的很介意員工的行徑,也可申請勞工局調解,並準備好"因員工曠職所造成損失"的證據,調解員會依法,居中勸員工以薪資抵充損害賠償。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勞工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應依債之本旨按照所約定的工作時間帶提 供勞務。勞工若無正當理由曠工七小時,已經該當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導致給付遲延,依法應負遲延責任。其後雖然到班一小時,但雇主如認為一個鐘頭的勞務給付 對雇主毫無利益可言時,雇主可以拒絕該一小時的勞務給付。因此勞工若在一日八小時勞動義務中,有七個小時未請假未到班,即使最後一個小時出現,雇主得在明 確告知拒絕受領這樣的勞務給付後,以曠工一日處理。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倘若勞工與雇主間有試用期間之合意,且依該勞工所欲擔任工作之性質,確有試用之必要,目前法律上是承認試用期間之約定為合法有效。

雖然《勞基法》沒有明文規範所謂試用期,但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在民國86年發函釋表示,試用期還是必須符合《勞基法》中關於資遣、解雇的規定。也就是當企業資遣與解雇員工時,必須有資遣與解雇的事由。特別是如果要資遣試用期內的員工,仍要依照《勞基法》和《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予員工資遣費。 關於資遣費的計算,由於民國94年7月1日以後的勞工都是採新制計算,1年只有半個月的基數,半個月的基數再乘以3個月,也就是0.5乘以四分之一,只有0.125個月的資遣費。如果試用期間內員工自行離職,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但若試用期滿,雇主認為勞工無法勝任工作而要求其離職,理論上,還是要依前項規定給付資遣費。


用服務年限綁約員工,需給予合理補償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兩性平等法]

我講個真實的案例...
有個人來公司應徵,應徵到了隔天上班正常!
第二天臨時請假說要看婦產科!(產檢你會不知道時間?)

第三天 說突然不舒服又請假!
第四天 上班遲到!(上班原因是連續三天會被開除!)
第五天 又請假!

老闆受不了打給他,請他在家休息好了在上班!

過沒多久被告!賠了2x萬....
5天上2天!賺2x萬.......

有些人就是利用漏洞在賺錢!


孕婦阿~
進來公司還要花人力指導

結果做沒多久馬上請產假
請完產假又要重新再學
運氣不好遇到請完假就離職騙走薪水的
那公司不是虧本?

人家是在做企業不是做慈善

現在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老闆們請自我斟酌!
記得拒絕時不要違反性別平等法,懂?
不會講就說找到更合適的人了。

 

延伸閱讀: 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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