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就被"這個原則,以後就請原告來你方便的地方開庭,看他想不想跑。第一次的偵查庭一定要到,不然就等於輸一半了阿。如果,他所有的官司都輸,你也可以反過來跟他求償,因為他告你造成你時間跟金錢還有精神的損失,當然也是要跟他要回來的~!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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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以為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難以成立誣告論罪。」

然後你他媽的覺得你自己無罪,真的沒有犯罪事實,就擺爛讓他們去查然後拘提你也是可以的,但是沒去開庭陳述怕是被擺了一道而已。

 

偵查結束就是第一個階段結束
之後會收到文件:起訴書/不起訴書
如果不起訴 這個案件就是END

如果檢察官起訴了
其實也不要太緊張
這不是告訴你說 你已經犯罪了
而是轉到法庭上面去做一個攻防戰
在法官面前
由原告被告雙方去針對事實做一個攻防
之後再由法官裁判是原告勝訴或是原告之訴駁回

 

不到庭:
@民事部分
是被告,就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只聽片面之詞就判了,
是原告,法院就認為你不想打這個官司,把訴訟停止下來,
停止四個月,等同撤回起訴,你繳的裁判費就沒了~
@刑事部分,
檢察官法官可能派警察到家裡去抓你,
然後以你可能逃亡或串證為由,羈押你(反正只是提早關),
判決也會考量這個出席記錄(犯後態度),

 

收到出庭傳票不去,拘傳到庭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0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只有對必須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適用拘傳。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DyGm0P.html

 

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出庭分兩種情形: 1.如果一造一次未出庭,出庭的對造可以向法官聲請由自己辯論,法官就依一造之辯論做出判決;2.已經有一次未到場的紀錄,經再次通知還不到場,法官可以自己依職權由出庭的一造辯論,法官就依一造之辯論做判決。縱上所述,也就說不出庭的一造就喪失為自己辯解的機會,敗訴機會極大。
刑事:因為刑事判決對社會之公益及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及財產有極大的影響,所以被告不出庭,法院還是會用強制力請被告出庭。刑事傳喚被告都會用傳票,網友們可以注意傳票上有一注意格子,其中一條注意事項「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也就是如果開庭時被告不出庭,法官會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將被告帶到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後,除非法官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否則言詞辯論結束後,被告即可離開,換言之,拘提執行即告結束。若被告已經逃亡或是藏匿,根本也拘提不到,此時就會變成大家熟悉的通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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