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要求自願離職怎麼辦?

絕對不要答應公司的無理要求,不照勞基法遣散就免談。如果公司態度很強硬的話,絕對不要退縮。

想辦法套出公司逼你自己離職的關鍵語句,對話截圖或直接錄音都可以,如:你不離職的話就讓你在業界名聲很難聽、讓你死得很難看⋯⋯等。(只要自己是對話方其中之一就可以不必告知對方直接偷錄,不算妨害秘密。)

假設公司說你不自己離職就要直接放你無薪假的話,請不要擔心也不要答應!無薪假一定要雙方合意才能放,而且就算放無薪假,公司還是要每個月付給你22000(2018年起的基本工資)和勞健保,還可以去兼職,搞不好賺得比本來多(?)

有的公司會用莫名其妙的名目,要求你自己繳在公司服務期間的勞健保,絕對不要同意,因為那本來就是公司該繳的。

開始計算到底公司欠多少假、多少錢,記得算每日平均工資是多少,因為還有一條「從公司不讓你上班開始,一直到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期間的薪水」也是屬於你的。

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節,只要證據充足的話勞工局絕對會站在你這邊的,而且勞工局基本上會比較採信勞方的說法,而不是公司(資方)的說法。

寄「存證信函」到公司,內容大致上為:本人OOO於民國OOO年OO月OO日被OOOOOOOOOO公司負責人OOO要求自請離職、亦無法進公司辦公室正常執行工作業務,故本人已向OO市政府勞動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依民法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487條前段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台端之行為已構成受領遲延,茲催告台端於雙方約定上班日履行受領義務,否則自行負擔遲延責任。

存證信函真的很重要,因為要避免公司用「曠職」的理由把你解決掉(也就是說,誣賴你是自己不來公司上班的,公司找不到人只好用曠職把你解僱)。

等著勞動局通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當天請務必把所有可以印的證據都印出來準備好,錄音檔也帶著。另外當天禁止錄音,勞動局的人通常會提醒你。 

開會當天要立場堅定,無論是年終、遣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個最重要,不然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只要是公司欠你的都一定拿得回來。

本文:綜合口味貼文

 

年前離職,勞工可能仍享有受領「年終」、「三節」、「績效獎金」等權益

【先講結論】 針對『年終獎金有約定的部分』,除非不符合約定受領條件外,應屬勞基法所謂「工資」(三節、績效/業績獎金等亦適用)亦即,離職時,雇主必須結清給勞工! . 換句話說,遇到此類爭議案件,勞檢處或勞工局即可依勞動部相關函釋辦理,對資方開罰!若再推託要勞工先去法院打訴訟,是相當有問題的!可用以下兩函 "噹" 承辦人員! #勞委會85年2月10日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勞委會98年4月2日勞動2字第0980008111號函 (見文末最下方圖)

【簡易的經過】 以上結論是針對「工資爭議」向勞動部詢問,與承辦人員經過三次的問答後(經過3周),終於得到較有實益的答覆!

【後話-分享此類文章的初衷】 各種獎金只要具有 "勞務對價性" 約定性質,即屬於勞基法中所定義的「工資」,員工只要滿足受領條件,即受勞基法中有關工資的相關法條保障。 . 換句話說,依勞雇雙方約定的性質,即可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受勞基法規範,不會因為「給付名稱」不同於勞基法中所稱「工資」,而可規避相關規範。 . 最近一直關注這議題,是因為: 1.自身權利受損 2.又被勞檢處、勞動局、勞動部行政怠惰的推諉 3.進而透過司法爭訟獲取權益 4.我的前公司超過50人未獲得此權益 5.由小見大,推估這類勞權侵害案件的隱數,每年可能高達上萬件 . 所以,取得勝訴後,我便在PTT與臉書分享相關法律實務判決,並試著與勞動部、勞動局等單位請益交流此類爭議案的處理原則;最後終於在2018年1月16日,獲得勞動部回覆過去相關函釋應能解決此類爭議。 . 由目前結果看來,只要『有約定跟勞工付出有關的給付』+『滿足約定限制條件』, 資方必須在勞工離職時或離職後一定時間內,清償相關金額。 . 另一方面,過去個人的案例中(相信有更多前人的案例也是這樣),當地勞工局、勞檢處明明有能力處理,卻推諉卸責,造成勞工權益損失!對此,分享這系列文章,希望有需要的勞工能有對應的"武器"爭取相關權益! ===== 參考法律判決 ===== 【註1】年終獎金經明確約定,屬於「固定工資」的案例 1.新北地院 106年度勞簡上字第13號 https://goo.gl/V6VKAJ 2.臺北地院 104年度勞訴字第199號 https://goo.gl/aPpa72 3.新竹地院 103年度勞訴字第46號 https://goo.gl/Y5uZkd 4.士林地院 102年度勞訴字第28號 https://goo.gl/v9KDnW 5.台灣高院 100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 https://goo.gl/cyBGgm 【註2】年終獎金依慣例具體認定,屬於「固定工資」案例 台灣高院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50號 https://goo.gl/YPUEDq 【註3】績效獎金屬於工資案例 士林地院 103年度勞訴字第51號 https://goo.gl/wkp5rD ===== 其他參考文章 ===== 1.【勞動權益】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邱羽凡律師) https://goo.gl/n3hJHG 2.「勞動基準法之工資認定問題」,勞動部季刊第13期,2008年 (有學者 邱駿彥、林更盛、陳建文...等見解) ===== 分享於PTT的系列文章 ===== 1. [分享] "被資遣"時,仍可能有領年終的權利!  https://goo.gl/UfHSyK 2. [分享] 勞權系列:年前自提離職,仍有年終獎金!?   https://goo.gl/QkV2kA 3. [心得] 勞權系列:公司違反勞基法,能如何反制?   https://goo.gl/2Trbqm 4. [心得] 勞權:勞資爭議,如何透過官司爭取權益   https://goo.gl/8aLW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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