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是怎麼來的?
由來的說法應該是已經不可考了,整個刑事訴訟法、刑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當中其實都沒有「備案」這樣的詞,這應該是警民合作下所產生的折衷方式。當然,另外有一種說法是以前有些不肖員警為了不受理民眾的報案所想出來安民眾的心的權宜之計。

去備案就代表保留證據了嗎?
當然不是,去備案只能證明你曾經有跟警察說過某件事情,無法證明你講的內容就是真的有發生過。

什麼樣的案件可以備案呢?
可以備案的案件一定要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在警察的職務範圍。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非告訴乃論罪」是警方一知道有這樣的犯罪,依法就必須要主動偵辦的,你能夠去備案的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罪」。


 難道備案就真的沒有用處了嗎?
這倒也不是這樣子,備案雖然對於將來要進行的訴訟在很多時候沒有幫助,但卻也有例外的時候。舉例來說,你發生車禍撞到了人,被你撞的人當下表示不用就醫也不追究就自行離開車禍現場,這時候你可先萬不要慶幸可以不用賠錢。結果過沒幾天自行離開現場的人去報案說被撞之後肇事者肇事逃逸!如果你在對方離開之後有去警局備案留個紀錄,那麼對方告你肇事逃逸就不會成立了。另外,備案最起碼還有個可以讓你感到心安的功能啊!

#結果警察「勤務紀錄簿」上查無紀錄, 還是被告肇事逃逸!「備案」無三小路用,請直接報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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