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一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迎且令人感受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侵犯感覺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行為
職場:
一.交換式性騷擾:有代價式的性要求,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二.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工作表現者
三.成立條件須有證據,以及令人信服的主觀與客觀(醜壯女說美瘦男強暴她得手,於情理不合)


夫妻財產制:
一.貫徹男女平等原則
二.維護婚姻生活合諧
三.肯定家事勞務價值
四.保障財產交易安全


夫妻財產制於91年修正公佈施行後,未約定為分別或共有財產制者,皆視為法定財產制.新法施行後,即不會有與舊法衝突的情形,只要是夫妻未以書面契約約定財產制者,都視為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之
1.種類:婚前(不納入分配),婚後(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2.所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各自管理
3.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債權人亦無法權請求你替配偶清償債務

婚後財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即屬於誰擁有所有權。但是仍然不妨礙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行使。

婚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
1.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問金
3.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保全措施: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5.如配偶過世,先剩餘財產分配後(免稅),在行遺產分配


註: 撫恤金-被害人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法律皆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九條等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惟按精神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當事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均稱為慰撫金。



夫妻財產制之更動

第 1009 條 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

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第 1011 條 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第 1012 條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個人造業個人擔.要辦夫妻分別財產制先要訂立契約、並且造列夫、妻之財產目錄,向戶籍地之法院聲請登記,如此才能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共有財產制:

第 1031 條 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第 1031- 1 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 1032 條 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共同財產之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

第 1033 條 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

第 1034 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我國離婚有二種方式,第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兩人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找兩個證人,書立離婚協議書,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戶籍登記;第二種是透過法院訴訟離婚,夫妻間要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事由,例如:通姦、暴力或言語虐待、惡意遺棄、犯不名譽之罪、重大不治之病、生死不明或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要寫起訴狀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離婚。






1.夫妻分別財產制
是指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缺點是對於沒工作的家庭主婦較沒保障。夫妻若約定為財產分別制,須在書面契約簽字後,向法院聲請登記,建議增加贍養費條款,保障家庭主婦權益。
2.夫妻共同財產制
對沒收入或收入較少的一方較有利,缺點是雙方債務要共同負擔,若先生經商失敗負債,太太名下財產可能被查封拍賣。夫妻若約定為共同財產制,須在書面契約簽字後,向法院聲請登記。
3. 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若沒約定財產制,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以上3類財產制,僅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離婚或配偶死亡後,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不論結婚時採哪一種財產制,婚姻中可隨時合意終止,改採其他財產制。

至於大家關心的房子、車子、保管箱珠寶、毛小孩如何分,律師說明如下:

◎房子
夫妻買房若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只有該方有權可以處分房屋;若登記在雙方名下,萬一翻臉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出售,才能賣屋轉現金。

◎車子
若丈夫買車為了省保險費等因素,把車登記在太太名下,萬一肇事、吃罰單,誰開車誰負責。但如果太太若明知丈夫沒駕照,而丈夫又肇事,太太(車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箱
銀行保險箱若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保險箱內的物品如珠寶、黃金等物品,若無法證明所有人,歸保險箱登記者擁有。

◎毛小孩
有些夫妻沒小孩,僅養了毛小孩,離婚時,依舊搶翻天,到底毛小孩歸呢?雖然夫妻對毛小孩的愛,如同自己親生骨肉,但在法律上,毛小孩被視為物品,因此將毛小孩帶走的一方,須依鑑價給付毛小孩一半價格給對方。

◎離婚後脫產
夫妻一方在離婚前5年內,若是為了逃避分產給對方,而故意把名下財產賤賣、送給小三、小王或人頭,依《民法》,在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時,相關財產須追加計算。







配偶債務無需代償 民法修正通過

作者: 王建平 | 台灣醒報 – 2012年11月22日 下午8:34

【台 灣醒報記者王建平台北報導】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怪象可望不再出現!立法院22日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並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阻絕銀行、討債公司,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源基礎,逼迫弱勢一方拍賣財產,代償配偶債務。

依現行民法規定,配偶對另方擁有婚後一半的財產分配請求權,而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則保護債權人的債權,賦予債權人於債務人破產或死亡時,聲請改用其他財產制,造成實務上債權人多利用這項條文作為催討債務的工具,導致債務人或配偶陷入生活困難,相當不合理。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具有財產權的性質,但仍具身分權的特質,如果承認第三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權利,將剝奪配偶基於人格身分是否行使該權利的自由。

提案立委尤美女表示,一旦刪除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並增訂「債權人不得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等於阻斷了法律基礎,將使銀行、討債公司無法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夫或妻弱勢一方拍賣財產償債。

但是債權人不用擔心債權不保,或債務人藉由這次的修法,蓄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名下。尤美女表示,因為依照現行民法中的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蓄意脫產的問題,可透過民法第244條規定進行撤銷,債權人的權益不會受到侵害。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受訪時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在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繼承或讓與,將來銀行、債務清理公司無法再藉由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向夫或妻一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他說,近兩年來卡債族,夫或妻負債的一方,銀行或債務清理公司常常藉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向夫或妻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造成弱勢的一方無法保有財產,被迫拿出來拍賣清償負債一方的債務,造成很多家庭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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