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條其實應該考量的點很多,不是用一句兒童性自主就可以帶過去的。為什麼未成年人被稱為未成年人呢? 就是因為他們尚未有完整獨立思考的能力,否則為什麼未成年人犯罪所受的刑罰比成年人低很多呢?以後孩子出生難道就可以投票、可以簽訂買賣契約?孩子如果犯有刑法,一律送地檢署處理,而不是少年法庭?


關於刑法227條的存廢,我個人以為目前沒有必要討論,不過既然有團體提出這樣的訴求,我就在此表達立場,畢竟已經有許多人私下詢問我這個問題。

所謂刑法227條,就是所謂的「與未成年者性交罪」,這個法條的內容是,如果與16歲以下的男女為性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與14歲以下的男女為性 交,則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個規範的法律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該條例規範18歲以上的人如果與18歲以下、16歲以上的人發生性 交易,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以上的法律規定,18歲到16歲,不能與18歲以上的人有性交易;16歲以下,不能與18歲以上的人有性行為。如果兩人都18歲以下,那就適用兩小無猜條款(227-1),是告訴乃論(父母不告就不會受理,一審判決前可以撤告),而且可以免刑或減輕刑責。

發生性行為當然沒錯,這是每個成年人的性自主自由。然而國家之所以設置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一定年紀下的青少年及兒童,不至於會被成年人所誘惑。所謂的 誘惑,當然是指金錢、物質或是言語上的挑逗,導致這些人在性自主意識或是性特徵還沒充分成熟的情況下,就與成年人發生關係。

某些團體認為,未成年人其實也應該有性自主權,卻往往因為性教育不足或是情慾受限於法律的規定而被污名化。成年人利用法律,否定未成年人在情慾自主上的感 受,例如15歲的青少年明明愛上20歲的大學生,這位大學生卻因為青少年的父母不同意和解,而被判刑。他們認為這樣是污名化了青少年的性自主權,因此要求 廢除這項法條。

雖然在通姦的部分我採取開放立場,但在這個議題上我偏向保守。我不認為保障青少年及兒童的性自主意識必需要透過廢除刑法227條來達成。畢竟未成年人之間 的性行為,已經可以透過刑法227條之1來處理,而如果強調父母沒有權利代表情慾自主成熟的孩子發表意見,那應該檢討廢除刑法14歲與18歲的責任能力, 與民法7歲與20歲的行為能力規定,以後孩子出生難道就可以投票、可以簽訂買賣契約?孩子如果犯有刑法,一律送地檢署處理,而不是少年法庭?父母有責任與 義務要給孩子適當、多元的性教育,並且監督照顧孩子的身心發展,所以當孩子與別人發生性行為,在未滿16歲之前,由父母來代理孩子決定是否和解,究竟有什 麼問題?難道只有孩子被強制性交,才能將被告繩之以法,如果是非強制、被欺騙、被利誘的孩子,我們不能依照強制性交來處理,而必須要給予這些成年人無罪判 決?

所以,或許對於年齡的調整上有討論空間,但是為了讓孩子不被成年人所誘惑、欺騙,而在性徵或性自主意識還未成熟的情況下,發生性關係,這項法律並沒有廢除 的空間,否則在情慾自主的大旗之下,雛妓等性剝削的情況就會出現。這項條文不是為了壓抑青少年與兒童的性自主意識,而是為了抑止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衝 動,我對227條的意見,大概就是如此。

至於網路上所傳聞的這些謠言,我不能代表民進黨,也不能代表同志團體,所以我只能說,這是多元社會,當遊行表達訴求的時候,本來就會有不同的團體表示意 見,但不代表這些團體相互間都支持對方的訴求。至少就我所知,民進黨或許支持同志平權(也不是全部人都支持),但並沒有支持廢除227條;至於同志平權團 體,或許要詢問個別意見才能知道,也不是我能代表發言的。

但是在看這些謠言之前,請想清楚,如果我到蔡英文的場子裡,舉著「殺人除罪化」的牌子,能不能擴張成蔡英文支持殺人除罪化呢?如果不行,怎麼會用幾張照片,就認為227條除罪化已經是主流、民進黨與同志團體都一致支持?

多元化社會,本來就應該容許不同主張出現,但出現不代表一定就是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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