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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時跟薪資都違反勞基法了,那根本不用預告離職....
勞基法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
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呂秋遠律師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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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學生,因為學校安排建教合作,到台中某家烘焙坊工作,因為沒有領到加班費、工作時數太長、又經常被老闆辱罵,因而以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但反被老闆請求59萬的損害賠償,包括31天每天1萬元的營業損失,以及28天每天1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坦白說,對於這樣的老闆,用簡訊的方式請求離職實在不好,應該要用提告的方式。這老闆的行為,涉嫌公然侮辱罪、偽造文書罪,以及違反勞動基準法16條、26條、27條等規定,用簡訊離職已經是無奈員工的微小抗議,他怎麼好意思提告?江湖在走,法律要有,我們還是提供基本常識,給我們廣大的朋友參考:

1.職場上,如果老闆在公開場合,包括廚房、營業場所等辱罵員工,就會涉犯公然侮辱罪,請準備好錄音筆,送他一程。這種事情不會錄不到的,因為有些人,以為自己有點錢,就可以出口成髒,永遠改不了。

2.老闆代替員工打卡,如果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已經影響打卡記錄的正確性,也涉嫌偽造文書罪,只要能證明打卡記錄與實際上班時數不同,同樣可以提告。

3.員工如果要離職,工作期間在三個月到一年間,只要十天前通知老闆就好。但是如果員工是因為老闆有重大污辱的行為時,可以立刻決定離職,不需要事先通知老闆。即便是契約有規定更長期間,因為法律優先於契約適用,所以還是以十天為準。

4.至於老闆最愛用的罰錢,例如遲到罰一百元、服裝不整罰五百元等等,固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勞工與雇主之間「或許」可以成立。所謂「或許」,是基於勞雇雙方地位不平等的結構因素,法院還是會看合理性,並不是老闆愛怎麼規定都行。

5.即便可以罰錢,也不能用扣薪水的方式處理,必須要先給,然後再根據契約規定,到法院提告,勝訴才可以要求勞工給付罰款,不可以從薪水直接扣除。

6.如果提前離職,違反勞基法的時間規定,雇主「不一定」可以求償。所謂不一定,就是要看雇主有沒有損失,這種損失,必須舉證,而且看職位的重要性與不可取代性,不是隨便估計數字,法院就會判決勝訴。當然,如果實習生就可以讓老闆每天損失一萬元,我也是醉了。

7.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我國規定非常嚴格,必須要符合民法195條的條件才有機會請求成功。例如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貞操等受到傷害。我猜這個老闆應該是以「信用」受到傷害為理由,不會是因為貞操。不過即便是信用,實習生離職就會讓公司信用受到每天一萬元的傷害,也真是易碎玻璃心好棒棒。

8.這件案件,公司欠離職員工加班費、辱罵員工的精神慰撫金,這部分是員工可以跟老闆要的,還不包括勞工局對這家店的罰款,在提告之前,老闆應該先想想,告不成被反訴的下場。

9.學校對於建教合作契約,必須善盡審核的責任,請不要讓學生在剛出社會,就必須理解這個社會吃人不吐骨頭的邏輯可以嗎?學校在這件事情上,可能必須要審核以後的合作對象,剝削勞工致富的年代,已經過去了,這應該是學校告訴孩子們的第一課。

10.做人不要逼人太甚,做過頭就會自食惡果。或許老闆提告只是為了嚇死孩子,但不知道甚麼叫做適得其反。這家店,掰了,這一定要吉的。學生們,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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