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三星Note 8手機討2千5保管費 他搬法條嗆:有權不還

台中市陳先生日前掉了新機價約3萬元的三星手機,本來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酬謝拾獲人,但對方堅持要討10分之1、相當於2500元的報酬,還搬出法條表示「有權暫時不還」,且已到警局備案。雖然雙方最後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但他仍感嘆「這社會怎麼了」。律師表示,根據《民法》規定,拾獲人確實可施行「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應該也是告不成。
 
台中一名陳先生向《蘋果》投訴,上月17日晚間在一中商圈,不慎把去年買的手機Galaxy Note 8忘在人行道椅子上,回頭找尋時已不見,當下報案處理。他當晚接到拾獲人的電話,表示願意歸還,但要求10分之1的報酬,相當於2500元的保管費。
 
陳先生到派出所詢問,警方也表示拾獲者有權這麼做,但如果堅持不還,還是有可能涉及侵占罪。陳先生事後以訊息方式告知林男,但林男卻搬出《民法》第805條規定回覆,拾得人可以要求保管費、但費用不能超過其價值的10分之1,並稱「已經到警所備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陳先生說,手機被人撿到,對方還願意歸還,他真的很感恩,當然會意思一下,他打算用2張價值約800元的餐券,表達感謝之意,但拾獲者一開口就是要保管費用,感覺這社會病了。
 
陳先生到公所申請調解,並到通訊行估價,收購價約8000元,但對方仍要求收取1000元的保管費,最後讓陳先生無奈答應。陳先生說,當時調解時,連調解的里長都私底下告訴他「你真是遇到瘋子,調解這多次,沒遇到過這款的(台語,意指這種人)。」
 
律師謝憲愷表示,根據《民法》805條規定,撿到東西的人,確實可以施行「留置權」,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項為止,這是拾得者的權益,就算物主題告侵占罪,最後應該也是告不成。

謝憲愷提到,805條規定是參照歐洲國家的做法,是鼓勵民眾撿到東西要歸回,但依華人的風俗民情,本來撿到東西就該歸還,極少數人會施行這項權利,拾獲人這種做法雖然讓人感覺有爭議,但不違法。(田兆緯/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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