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有關「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規定(機車大部分適用汽車規定)
其中「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也就是說,並不是沒畫紅黃線就可能自由停車,若真是如此,恐怕許多住家或店家就無法出入了,因為就整體來說,不能僅以「個別認定」應就相關設施或規定尚未有周全考量,應取重捨輕或以不妨礙人車通行為原則(人車就是指該停車處所在之住家或店家,是否有妨礙到該住店家之人車出入)
有些警察並不知道此法條,所以可以提醒他們。
停車法條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828/937451/
「真剛堂」店門被擋,陳姓店主說,不但店內進貨出貨無法進行,連客人上門都得小心翼翼「翻過那輛車的後保桿」,他對客人及進貨商深感抱歉,也認為駕駛把車擋住店門嚴重影響他開店做生意的權利。警方研究法條後,罕見引用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在顯有妨害其 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單告發並拖吊。
作者vatog (...)
看板car
標題Re: [心得] 交通違規線上檢舉使用心得
時間Sun Jul 12 23:37:27 2015
回個舊文分享一下經驗 我檢舉過數次違規停車,成功率目前是100% 有幾次都是隔熱紙很黑,無法辨識駕駛座有沒有坐人,一樣成功 還有一次是車大燈還亮著,駕駛在車上,而我甚至根本沒拍駕駛座。一樣成功。 我的方法是從車頭大概5公尺遠的地方,鏡頭對著違停車輛開始錄影,然後慢慢走過去 ,走到車牌前停下等1秒,然後關閉錄影。 要照到路旁標線,無論紅或白,如果車道中間是雙黃線,要先拍雙黃線。 紅線當然不用說,停1秒就是違停,不用管你他媽的車上有沒有駕駛。 這種錄影方式可以透過車旁景物證明車輛沒有移動,也可以證明該車前方沒有被阻礙, 那個混蛋就是停在哪裡。 路旁是白線一樣可以檢舉,只看該車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通常白線違停,我都是在檢舉時附上文字請員警依第56條第1項第5款: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來告發。但員警有時候會自行改用第1款: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這種例子通常發生在單線狹窄車道,路旁是白線,中間是雙黃線的地方。車只要 停在路邊會擋住車道,逼迫用路人要跨越雙黃線行駛,這種情形我檢舉還沒失敗過。 趁著機會提醒一下那些不懂交通規則的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沒有一條說 白線可以停車。別在說什麼白線代表可以停車了 我節錄一段法院的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27號: 受處分人雖以:違規地點未劃設紅線、黃線云云置辯。惟觀 諸前揭勘查照片,雖可見上 開自小客車停放處所並無劃設禁 止停車標線或設置告示牌,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 條第 1 項第9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既 已明文禁止汽車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已如 前述,道路使用人本即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之義務 ,無待於 劃設標線或設置告示牌,乃事理之常,是其對於前揭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規定即 不得諉而不知。再佐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係將「在設有禁止 停車標誌、標 線之處所停車」(第4 款)與「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處所停車」( 第5 款),併列為該條違規停車之處罰事由, 由其立法體系觀之,足見駕駛人在顯有妨 礙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之違規處罰,不以該停車處劃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或 標線為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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