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112條有關「臨時停車與停車」之規定(機車大部分適用汽車規定)
其中「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也就是說,並不是沒畫紅黃線就可能自由停車,若真是如此,恐怕許多住家或店家就無法出入了,因為就整體來說,不能僅以「個別認定」應就相關設施或規定尚未有周全考量,應取重捨輕或以不妨礙人車通行為原則(人車就是指該停車處所在之住家或店家,是否有妨礙到該住店家之人車出入)

有些警察並不知道此法條,所以可以提醒他們。

 

停車法條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3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828/937451/

「真剛堂」店門被擋,陳姓店主說,不但店內進貨出貨無法進行,連客人上門都得小心翼翼「翻過那輛車的後保桿」,他對客人及進貨商深感抱歉,也認為駕駛把車擋住店門嚴重影響他開店做生意的權利。警方研究法條後,罕見引用該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在顯有妨害其 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開單告發並拖吊。

 

作者vatog (...)

看板car

標題Re: [心得] 交通違規線上檢舉使用心得

時間Sun Jul 12 23:37:27 2015

回個舊文分享一下經驗 我檢舉過數次違規停車,成功率目前是100% 有幾次都是隔熱紙很黑,無法辨識駕駛座有沒有坐人,一樣成功 還有一次是車大燈還亮著,駕駛在車上,而我甚至根本沒拍駕駛座。一樣成功。 我的方法是從車頭大概5公尺遠的地方,鏡頭對著違停車輛開始錄影,然後慢慢走過去 ,走到車牌前停下等1秒,然後關閉錄影。 要照到路旁標線,無論紅或白,如果車道中間是雙黃線,要先拍雙黃線。 紅線當然不用說,停1秒就是違停,不用管你他媽的車上有沒有駕駛。 這種錄影方式可以透過車旁景物證明車輛沒有移動,也可以證明該車前方沒有被阻礙, 那個混蛋就是停在哪裡。 路旁是白線一樣可以檢舉,只看該車有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通常白線違停,我都是在檢舉時附上文字請員警依第56條第1項第5款: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來告發。但員警有時候會自行改用第1款: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這種例子通常發生在單線狹窄車道,路旁是白線,中間是雙黃線的地方。車只要 停在路邊會擋住車道,逼迫用路人要跨越雙黃線行駛,這種情形我檢舉還沒失敗過。 趁著機會提醒一下那些不懂交通規則的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沒有一條說 白線可以停車。別在說什麼白線代表可以停車了 我節錄一段法院的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27號: 受處分人雖以:違規地點未劃設紅線、黃線云云置辯。惟觀 諸前揭勘查照片,雖可見上 開自小客車停放處所並無劃設禁 止停車標線或設置告示牌,惟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 條第 1 項第9 款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 項第5 款既 已明文禁止汽車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已如 前述,道路使用人本即有遵守道路交通規則之義務 ,無待於 劃設標線或設置告示牌,乃事理之常,是其對於前揭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規定即 不得諉而不知。再佐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係將「在設有禁止 停車標誌、標 線之處所停車」(第4 款)與「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處所停車」( 第5 款),併列為該條違規停車之處罰事由, 由其立法體系觀之,足見駕駛人在顯有妨 礙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之違規處罰,不以該停車處劃設有禁止停車之標誌或 標線為必 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