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道存禁奢條款解套 帶嫩妻掃麗晶名品

2011年 01月31日 蘋果日報

【特勤組╱台北報導】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曾欠稅款高達3.5億元,已靠女兒們跟情人幫忙出資全額繳清換來自由身;昨趁空帶著29歲的嫩妻吳逸萍直奔晶華酒店旗下的麗晶精品賞名錶,在情人節前夕夫妻倆疑似挑禮物的甜蜜互動格外醒目,而面對突如其來的記者,61歲的孫董更是「硬起來」,化身鐵血隨扈上前阻擋拍攝,明顯不想被打擾難得的甜蜜時光。

昨孫道存帶相差32歲的嬌妻吳逸萍搭賓士車出門「放風」,不再逛女兒孫芸芸婆家開的微風廣場,刻意遠離狗仔跟拍的「熱點」,直奔麗晶精品,他命司機將車停在路旁,夫妻倆享受難得的周日時光。

瞄準Cartier名錶 充當保鑣擋鏡

償清稅款後,現在的孫道存帶著嫩妻租住 寶徠、坐名車、買名牌都不受禁奢條款約束,並不犯法。PIAGET(伯爵)專櫃第1個被孫董相中,吳逸萍也跟著在店內恣意游走,不時跟老公交頭接耳討論, 當店員拿起放大鏡細照擺在桌上的精品時,吳逸萍專注看著,而主攻錶款的PIAGET專櫃單品單價可達179萬元,PIAGET也賣珠寶,但挑的究竟是名錶還是戒指?PIAGET店長堅持保有顧客隱私不透露。
看了約莫10分鐘,賢伉儷轉戰一旁的Cartier,吳逸萍緊挽著孫道存黏TT,讓孫董享受高級皮草跟美女隨侍的快感,雖然身高相差半個頭,感情歷久一樣濃。據悉2人看中店內1款高達92萬5000元的名錶,對向來愛買Cartier的孫董來說,似乎只是小菜一碟。
沒多久吳逸萍眼尖發現記者跟拍,表面上繼續若無其事悠哉揀選,實際上卻命老公充當保鑣擋鏡,只見孫道存迅速衝上前來怒道:「對不起喔,所以我說你們在跟我幹什麼……。我跟你講喔……不要再這樣子搞!」記者猛緩頰只換來「關掉!給我洗掉!」的嗆辣回應,對「今年過年要怎麼過?聽說老婆懷孕是真的嗎?」等問題自然也不吐露半句,相對於頓時火力十足的老孫,吳逸萍則早已縮到名店內最深處。

報你知
欠稅1000萬以上 適用孫道存禁奢條款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 「禁奢條款」起因欠稅3.5億元的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帶嫩妻血拼,引來社會撻伐,執行處已聲請管收逼孫清償完畢,且去年6月3日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 案,規定只要欠稅1000萬元以上,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行政執行處就可核發禁止命令制止奢華行為,此規定通稱為「禁奢條款」或「孫道存條款」,而如 果欠稅人還不遵守禁止命令,嚴重者會被法院管收3個月。由於孫道存已無欠稅,若再被媒體拍到血拼,也不適用「禁奢條款」。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核發禁止命令前,應以書面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義務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關於本條之調查及審核程序不受影響。
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行政執行處於執行程序終結時,應解除第一項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配合之第三人。
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一項之禁止命令者,行政執行處得限期命其清償適當之金額,或命其報告一定期間之財產狀況、收入及資金運用情形;義務人不為清償、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視為其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依前條規定處理。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作業要點 ( 民國 99 年 9 月 3 日 修正 )
1
一、(目的)
為鼓勵民眾及有關機關之人員就獎勵檢舉事項提供線索,以利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2
二、(獎勵檢舉事項)
本要點所稱獎勵檢舉事項,係指下列各款事項之一,經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 以公告獎勵提供線索者:
(一)被檢舉人之確實行蹤。
(二)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
(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或義務人
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人、事、時、地、物)資料。
3
三、(被檢舉人之定義)
本要點所稱被檢舉人,係指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
,經法院裁定准予拘提或管收,並經行政執行處以執行拘提或管收顯
有困難或其他必要情形,函報行政執行署予以獎勵檢舉公告者。
4
四、(獎勵檢舉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要件等)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後,未清償金額逾新臺幣(下同)一千
萬元,且查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已知財產顯不足清償者,行政執行處認
有必要時,得報請行政執行署以公告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
資料。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後,未清償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
元以下,查無財產可 供執行或已知財產顯不足清償,行政執行處認
其有隱匿財產之虞,而有獎勵檢舉公告之必要者,得報請行政執行署
以公告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
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所定義務人,關於其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
度或違反禁止命令之 情形,行政執行處為調查之必要,得報請行政
執行署公告其事由及身分識別事項,獎勵民眾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5
五、(獎勵檢舉公告內容)
獎勵檢舉公告,行政執行署得定期或不定期以媒體或其他方式對外揭
示,並應依獎勵檢舉事項,登載下列內容:
(一)關於獎勵提供被檢舉人之行蹤者:執行案號、被檢舉人之姓名、出
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等資料。如有被檢舉人之相片者,其相片。
(二)關於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執行案號、義務人之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如係
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
(三)關於獎勵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
程度之資料者:執行案號、滯欠金額、義務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
料。如已核發禁止命令,並得視情形公布禁止命令之內容。
(四)獎勵檢舉期間。
(五)檢舉獎金。
(六)為提供執行線索可使用之專線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
工具。
(七)其他相關事項。
6
六、(獎勵檢舉期間之訂定)
獎勵檢舉期間由行政執行署定之,如期間屆滿仍有獎勵檢舉之必要時
,得接續公告之。
7
七、(獎勵檢舉公告之廢止卸除)
獎勵檢舉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時廢止公告並卸除之:
(一)關於獎勵提供被檢舉人之行蹤者:
1.被檢舉人已被拘獲、管收或自行到案。
2.義務人已清繳應納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3.執行案件依法已不得為強制執行。
4.其他已無繼續公告獎勵檢舉必要之情事。
(二)關於獎勵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
1.義務人未清償金額未達第四點第一項、第二項公告金額之下限。
2.義務人已清繳應納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
3.執行案件依法已不得為強制執行。
4.其他已無繼續公告獎勵檢舉必要之情事。
(三)關於獎勵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
程度之資料者:
1.義務人滯欠金額已低於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而尚未核發禁止命令

2.義務人已清繳應納金額。
3.執行案件依法已不得強制執行。
4.其他已無繼續公告獎勵檢舉必要之情事。
8
八、(檢舉獎金之訂定)
檢舉獎金由行政執行署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關於提供被檢舉人之確實行蹤並因而拘獲或管收者:依義務人滯欠
金額之多寡及執行困難程度等因素,於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範圍
內定之。但有特別困難情事,得於二十萬元以下範圍內定之。
(二)關於提供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者:依檢舉人所提供財產資料
之線索,查獲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並經依法執行,致公法債權
獲償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下者,按百分之五計算,如公法債權獲償金
額超過一千萬元,其超額部分,按百分之一計算。但本款獎金最高
以一百萬元為限。
(三)關於獎勵提供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
程度之證據資料:
1.行政執行處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並經確定者,得依滯欠金
額,核給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獎金。
2.行政執行處因檢舉資料而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
並依法聲請經法院裁定管收確定者,得依滯欠金額,核給三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獎金。但檢舉資料取得特別困難或對執行程序
有特殊貢獻者,得核給二十萬元以下之獎金。
3.行政執行處因檢舉資料而核發禁止命令,義務人始為清償者﹔或
行政執行處因檢舉資料認定義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禁止命令,限
期命義務人清償因而獲償者﹔或義務人經法院裁定管收或經執行
管收始為清償者﹔按其清償金額之百分之五計算,核給獎金。但
獎金最高以一百萬元為限。
(四)同一檢舉人符合各款(行蹤、財產及生活奢華)之獎勵要件者,總
獎金最高以二百萬元為限。但該檢舉人有特殊重大貢獻,依第十二
點規定提交獎勵檢舉審核會審議者,不受該最高獎金之限制。
9
九、(檢舉人應提供之資料)
檢舉人提供線索,應表明其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地址、及第二點所
定檢舉事項。
行政執行署對前項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應指派專人記錄及
儘速處理。
10
十、(檢舉獎金之發給)
行政執行處依檢舉人於獎勵檢舉期間內提供之線索,而於期間內或期
間後拘獲、管收被檢舉人,或依檢舉人所提供財產資料,查獲義務人
可供執行之財產,並經依法執行,致公法債權獲有清償,或符合第八
點第三款各目之規定,行政執行署應於確定得領取獎金之檢舉人及其
領取獎金數額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給獎金。
11
十一、(共同提供同一線索)
數人共同提供前項同一線索者,獎金應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數
人先後分別提供前項同一線索者,獎金應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
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執行有重要幫助者,酌給
獎金。如無從分別其先後,獎金平均發給之。
12
十二、(獎勵檢舉審核會)
行政執行署於必要時得設獎勵檢舉審核會,審核檢舉獎金發放等事
宜。並得邀請承辦之行政執行處派員列席說明。
檢舉人經通知領取獎金時,應簽具領款收據領取,並切結所提供之
資料未有不實或不法取得。
13
十三、(適用對象)
本要點關於發給獎金之規定,於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編制內
人員不適用之。
14
十四、(檢舉人之保護)
行政執行署及各行政執行處發現任何人對檢舉人為威脅、恐嚇或其
他不法行為,應立即報請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依法偵辦。
15
十五、(檢舉獎金預算之編列)
依本要點發給之獎金,由行政執行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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