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網友黑喵喵提供
2.事故發生約一個月左右至交通隊申請事故初步研析表,交通隊會提出當時雙方路權與違規之判斷(僅供雙方參考 但不是該事故肇責依據) 讓自己先知道責任戰比大概為多少
3.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 讓雙方在公正單位調解事故賠償責任
4.如果對肇責有相當大落差時 可申請交通事故鑑定 此鑑定結果會成為到時法院判決依據
調解時如果無法對該事故達成協議的話 因為你父親有受傷 所以可以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讓檢察官向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聲請 這樣就不用花3000鑑定費 另外如果傷害告訴成立時再提出附帶民事求償就不用花民事裁判費
一般還是先看對方處理態度來決定後續方式 復健費用保險公司有一定算法 重點在於醫生診斷證明內容 可請醫生概估復健費用總額提出一次請領或自行墊付費用再行請領
因為不知道事發經過為何 但一般事故肇責用詞 一方為肇事主因一方為次因時 主因70%次因30% 如各有責任時雙方各50% 如一方為主因另一方為應注意而為注意時 主因80-90%
「提告是最下下策(刑事告訴半年內提出) 精神賠償是用議價的 可以請領項目名稱其實很多 舉凡財物損失,醫療費用,營養品,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人的部分主要是依據醫院診斷證明來評估 至於精神賠償就要看雙方功力了 沒有一定行情一般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是因為一般事故雙方都會有肇責 多或少而已 但是只要有1%的肇責就有過失傷害之責 所以通常告訴都會成立(原告在審理期間是可以撤銷告訴) 對方為避免留下前科以及罪名成立後多花的罰金(一般都是判半年內可易科罰金 民事還是要賠喔)) 反正雙方都知道重點在民是求償 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且體傷不是很嚴重的話 通常不會難處理」
理賠金額內容簡易版
1.財產損失: 如汽機車衣物
2.不能工作的月數*月薪(包括找工作的期間,失業時間)
3.精神損失(撫慰金)
4.營養品(保健食品)
5.醫療費用,復健費用,由醫生開驗傷證明及評斷恢復天數,醫療器材
6.看護費(近親也可)
7.交通費
8.刑事追溯期6個月,是否要保留追溯期
9.各自保險歸各自的事,無關雙方賠償問題
10.最後乘以責任比,也就是對方應負多少責任的比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桃園縣七十二歲婦人陳張有穿越快車道,被騎重機車的鍾文勝撞死,鍾也受重傷。老太太的五個兒女和鍾互告賠償,法院認定老太太侵犯路權,過失較嚴重,判鍾不用賠,反而判兒女要賠七十三萬餘元,形成老太太被撞死,子女還要賠肇事者。
「我們失去親愛的母親,還叫我們賠對方,這社會還有公理?簡直是恐龍判決」、「要我們賠,那他還給我們一個媽媽」,死者女兒陳怡辰和陳卓金氣得開罵,「這口氣無論如何嚥不下去,要上訴到底,討公道」。
「我也是受害人」,騎重機車撞到老太太的鍾文勝說,車禍後腦震盪,昏迷一周,一年沒法工作,至今還會失憶,「覺得可以提醒大家,行人也該注意路權」。
法官認為,不對的就是不對,行人也該遵守交通規則,不能侵犯別人的路權,判決都是依鑑定委員會對過失比例的認定做基礎。
桃園地院調查,二○一○年七月三日晚上九點多,陳張有從中壢市延平路過馬路,沒走附近的人行穿越道和天橋,直接穿越快車道,被騎六百西西重機車的鍾文勝擦撞。老太太倒地,頭部受傷,五天後不治,鍾也滑倒、連人帶車撞到路旁水泥地,頭部受創。
老太太過世後,五名子女以繼承人身分,向鍾文勝求償四十多萬元喪葬費,以及五人各一百萬元的精神損害;鍾也反告,主張老太太的繼承人賠修車費和工作損失等一百多萬元。
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老太太穿越快車道是肇事主因,鍾文勝沒有酒駕也無超速,是次要原因。法官根據鑑定報告認定陳老太太的過失四分之三,鍾文勝四分之一。
依過失比例計算,老太太五名子女可獲賠七萬五千元到十八萬餘元,但五人各領到強制險理賠金卅二萬餘元,共一百六十萬元,保險金已足額賠償,判肇事者不必再掏錢賠。鍾文勝求償部分,判老太太五名子女賠償七十三萬元,如同要吐還老太太的保險金。
1、 請問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申請流程會很麻煩,當天申請就可以拿到嗎? 申請要準備什麼東西呢?
Q:當天提出申請後約10分鐘左右就可以拿到。您只要準備車禍當天警方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本人『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就可以了。(印章請順便帶著、以備不時之需)。
2、 請問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費用 多少呢?
Q:不需任何費用。
3、 政府所保強制責任險有賠受傷期間交通費、精神賠償 等,不是只有賠醫療費嗎??
Q:車禍事故理賠有二【一】無過失主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有受傷即可申請理賠「20萬內」。
1、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診斷書費等(附正本收據或副本蓋「與正本相符」)。如果傷者有其他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意外險),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重複收據及診斷書)。
2、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總金額兩萬為限。
3、看護費用:聘請特別護理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4、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依過失『肇事責任、一般以百分比之比例』,傷者可向另一方求償之項目: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3、財產損失: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衣褲、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附相片、估價單、收據)。
4、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依傷勢預估後續之診療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
5、非財產上之損失(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依據本次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雙方身份、地位、資力,評估我方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標準確定金額。
http://webo.com.hk/download.php?i=23514 請點車禍民事要求賠償表,可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路權觀念提升/兩車相撞 大車不一定有錯
記者林慶川/特稿
在台灣發生車禍,無論肇事者是否規矩開車,對方一旦死傷,法官很容易以「應注意而未注意」為由,認定肇事者有過失,長久下來,民眾也根深柢固地認為,撞死人一定逃不了法律制裁,也因此出現「大車怕小車」的怪異現象。
被 稱為「帝王條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因此,在 台灣開車,必須無時無刻提高警覺,除了要隨時提防汽機車違規轉彎、單車闖紅燈外,還要注意行人會不會突然由路旁衝出,因為,對方雖然不遵守路權,或違反交 通法規,但你若撞上了,仍然有錯,因為你「應注意而未注意」,沒有注意到車前狀況。也因此在車禍鑑定過程中,只要肇事者被認定有百分之一的「過失」,即會 被依過失傷害或致死罪起訴,也因此,肇事者為免牢獄之災,大多會先賠錢了事。
不過法律上有個名詞叫「信賴原則」,引申在行車 安全上,即是自己遵守交通法規,也相信其他用路人會同樣遵守,像德國有「無速限」的高速公路,除是為了交通迅捷快速考量外,另一個主因就是基於信賴原則, 認為駕駛人會嚴守交通規則,一旦發生事故,若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國家也會依照路權歸屬,來判定是非曲直。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120106442
●職災勞工家庭服務(也可致電諮詢)服務對象:特針對勞工遭逢職業災害事件,導致其家庭功能失條及生活陷入困境者,有權益諮詢、法律協助、心理輔導、急難就助、醫療復健及就業服務等需求者。
●勞動基準法 第 13條
●勞動基準法 第 61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定期契約人員屆滿前職災問題 97/12/10
●雇主是否有疏失責任要賠償(民事、刑事) 法部部勞動災害(職業)事件
●相關權益問題可致電縣市所在地勞工局諮商
●勞工權益或法律問題,可致電中華民國勞基法權益維護促進會(免費諮詢),電話:02-2739-2582 est 52代表號
其他職災資訊如下:
●職業災害可申請傷病給付 職災勞工 勞保給付
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1條補償
2. 勞保局給付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3.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資方支付30%勞保局支付70%
4. 如資方平時勞保投保薪資未以多報少,你的權益比較不會受損
5. 依法,職業災害是可以申請公傷假,但需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上面必須書名宜休養幾日幾月等字樣(資方通常以此為依據判定你是否應回到公司上班),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9條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4條
●就醫
1. 持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職業傷病住院單),就醫時可免部分負擔的費用(但健保不給付項目自己仍需負擔,例如掛號費、診斷書、或其他自費項目等)
2. 如之前是以健保身分就醫,職傷第一天算起7日內(不含例假日,有的醫療單位超過7天還是會核退費用)持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單)+健保卡+醫療收據,向就醫單位申請退費或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代墊費用 勞保局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器具補助
1. 是否需使用輔具協助日常生活,如:背架
2. 如果有,且為醫師醫囑需使用輔具,請醫師開立診斷書並囑明需使用此輔具,可向勞保局申請器具補助。
●其他補助
1. 你自己有沒有一般保險或其他保險,例如:團保…
2. 地方政府有急難救助(須符合急難救助申請標準)
3. 某些縣市政府對職災勞工另有慰問金發放,例如: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
●傷病給付期間免計保險費作業(職災勞工可以免繳保費)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電話: 02-23216884
職業醫療幾付事項,分機:2272
職災勞工保護輔具設施補助查詢,分機:3299
●以下網站與資訊提供你參考
相關宣導手冊、宣導單可至勞保局索取(職災權益快易通宣導手冊、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項補助簡介)
【職災權益快易通宣導手冊】、【別讓職業病找上你】宣導手冊可由 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首頁下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電話:0800-085-151 總機:02-8590-2866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請假規則)
車險理賠期限 縮至15天內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金管會昨天表示,從9月1日開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法」正式生效,包括:廣告說明於保險契約一部分,業者不得主張排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文件後,理賠期限不得超過15天。
上述辦法應記載事項主要規範保險契約內容與消費者權益攸關者,應於契約明載,例如「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自負額」、「告知義務與契約之解除」、「保險費之交付及不交付之效力」、「代位」及「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等。
至 於不得記載事項,有「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保險公司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 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及「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15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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