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罰跟拍 大法官:合憲

更新日期:2011/07/29 17:36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689號解釋,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可處罰鍰的規定,認定對新聞自由的限制並未過當,且符合比例原則,做出合憲性解釋。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與丈夫苗華斌,遭苗報警處理後,王因而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裁罰王新台幣1500元。

王煒博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已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後,也認為此事攸關媒體採訪權及名人隱私權,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辯論後,今天做出解釋。1000729

 


 


1 在公共場合拍照是合法的,拍人也是合法的。對方不能硬要你刪除照片,因為會變成是妨礙你的自由。
2 在街頭拍人的時候沒有蓄意毀謗對方的形象,名譽,人格等等就沒問題。
3 但如果你想銷售的照片裡有人物,在台灣就必須要取得當事人同意。
4 街頭攝影照片可以公開在網路上,但若當事人要求將照片拿掉,就要照做,否則就侵犯到肖像權。
5 敏感部位猛拍,即使僅供自己欣賞也沒散布,但只要對方覺得不舒服,還是因感覺被侵犯而告發你,就可能觸犯《性騷擾防制法》。過度喧染可提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6 可使用正當防衛維護肖像權,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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