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場所沒有隱私權?青年公園爺爺遭「萬砲所指」猛拍

點評:無視被攝者感受的攝影師,手上拿的已經不算是相機,而是槍機;按下快門的瞬間,彷彿也能聽見扣板機的聲音。

記者黃郁棋/特稿

只要拿起單眼,人人都是攝影師?隨著單眼相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一出門就帶管「大砲」至公園取材;凡是老人、小孩、特殊族群,都成為了「熱門拍照景點」。台北青年公園近日就出現這樣的畫面:一群人拿著相機對準老爺爺狂拍猛照,也不管爺爺他願不願意、舒不舒服。「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難道是真的嗎?

▲一群人在青年公園圍著老爺爺拍照。(圖/曹先生提供)

「當時這位老伯好像不太願意給拍。」曹先生當時在青年公園,看見這個畫面將它給拍下來。事實上這種場景在今天早就見怪不怪,只要是老人、小孩或是特 殊族群,都成為「好攝一族」的絕佳題材。這時候不免有人要問:「這樣難道沒有隱私權問題嗎?老伯難道不能告他嗎?」這個議題除了牽扯到公共場所的隱私權, 也與民眾的「肖像權」有關。

公眾場合究竟有沒有隱私權?這裡必須很遺憾的說:「沒錯,在公眾場合真的沒有隱私權可言。」只要對方不伸進裙底拍攝「隱私」部位,只是對著路人拍照,這「照像行為」本身並無犯法。當然被攝民眾可以主動出面要求對方「不要繼續拍攝」,但是卻無權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遊客對藏族婦女毫不留情狂拍。(圖/取自網路)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但是怎樣才算侵害呢?這時候就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了。在公共場合被他人拍攝時,以下分成幾種假設情況敘述:

情況一、攝影者對著你拍攝,你出面阻止,他停止拍攝,事後也沒公開散播。

在這種情況下,攝影者是無罪的,只要他不是拍隱密部位。尤其他尊重被攝者的意願,也沒有對外散佈,自然不造成任何侵害問題。

情況二、攝影者對著你拍攝,你看見了、但沒有阻止,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這裡就比較適合以「隱私即同意」的說法來解釋。既然你知道對方以你為主題拍攝,但是卻未出面阻止,間接意味著「你同意了他的拍攝」,是不構成問題的。

情況三、攝影者偷拍你,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你不知道、也查不到,這種情況攝影者也是不會有事的。

情況四、你不同意對方拍攝,對方依舊強行拍攝,但最後並未公開散播。

這種情況是道德上說不過去,但你依舊很難證明他「侵害」到你,只要不是拍攝隱密部位。雖然有點遺憾,但這種情況下多半也是拿攝影者沒轍。

情況五、綜合以上四種狀況,但最後「有公開散播、廣告,甚至盈利時」。

一旦你發現以自己為主題的照片被公開散播,且侵犯到你的個人形象(例如把正妹照拿去情色網站使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對方「侵害名譽,要求合理賠償;或者以人格權來替自己伸張正義,如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但是怎樣算是對名譽的侵犯,就可以有很多種說法。然而對方若將眼睛特別做「馬賽克」或「模糊」等後製處理,導致照片本身無法辨認身分時,又不在此限。

▲無視於藏族婦女的痛苦,一群人持續拍攝。(圖/取自網路)

許多攝影師在相簿公開照片後,聲明:「若當事人感到不妥請來信,立即下架。」雖然這是先斬後奏的行為,但某種程度上也意味了「他重視你的名譽與個人意見」,被攝者若硬要提告,不一定吃香。

所以說,這話題講到最後,完全變成「道德問題」;一群人圍著爺爺拍照,只要不散播出去,爺爺真的不能拿他們怎樣。尤其必須注意到的一點是,儘管相片中的內容是你,但相片的「著作權」還是屬於攝影者;被攝者若拿其他攝影師拍攝自己的照片使用,還得反過來小心「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儘管單眼越來越便宜,但是並不代表拿了相機就算攝影師。無視被攝者感受的攝影師,手上拿的已經不算是相機,而是槍機;按下快門的瞬間,彷彿也能聽見扣板機的聲音。俗話說得好:「不只是鏡頭,鏡頭後面的那顆頭更重要。」這句話除了表明「構圖、技術的重要性」外,也同時說明了「攝影師要有攝影師的道德與自尊」;真要拍老人,最好先與老人混熟、對方同意了再拍吧!


原文網址: 公眾場所沒有隱私權?青年公園爺爺遭「萬砲所指」猛拍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30/42989.htm#ixzz1tXgDo7yq

 

 

拍短褲妹po網「恐侵肖像權」

台鐵員工隨意獵鏡 遭批物化女性

2013年02月17日

【陳 如嬌、法庭中心╱台北報導】有民眾向《蘋果》投訴,指台鐵員工疑似偷拍台北車站內穿著短褲的女性乘客,並將照片上傳臉書供人欣賞,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台鐵 昨說,照片是台鐵員工所拍,但在公共場合且是下班時間,應無處分問題。律師何志揚說,此事牽涉到肖像權,被拍民眾可要求攝影者不得再使用該照片,若要求償 除非是特寫才比較可能成立。

要求償須被拍特寫

《蘋 果》記者昨上該名台鐵員工的臉書及部落格察看,發現上傳的一系列照片有小孩幫爸爸推行李,以及在列車前、便利商店前行色匆匆的路人,以及坐在樓梯口玩手機 的小女生,比較引人注意的是,有3張照片是以穿著短褲及黑絲襪的年輕女性為主,其中2張是背面、1張是側臉入鏡。但昨晚在該名員工臉書上已看不到相關照 片。
投訴民眾認為,拍攝女性穿短褲的照片,並未徵得當事人同意,涉嫌侵犯個人隱私,且有物化女性的問題。
律師何志揚說,此事主要牽涉肖像權,被拍的民眾可主張肖像權被侵犯,要求攝影者不得再刊登使用,但如果要據此求償,被特寫入鏡的民眾求償才較可能成立,若是大場景應不會成立。

拍公開場合不處分

台鐵表示,該名員工2011年進入台鐵,目前在電務處台北電務段服務,工作認真負責;該名員工大學時曾擔任攝影社社長,也曾是婚紗攝影師,平時喜歡以攝影記錄生活,被投訴的照片是該名員工除夕(9日)當天搭火車返回台中時所拍,內容多元,著短褲女子只是一小部分。
台鐵局長范植谷昨說,台北車站是公開場合,且員工是在非上班時間拍攝車站裡過往行人,應無處分問題。至昨晚截稿前,無法聯繫上該名台鐵員工取得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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