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就被"這個原則,以後就請原告來你方便的地方開庭,看他想不想跑。第一次的偵查庭一定要到,不然就等於輸一半了阿。如果,他所有的官司都輸,你也可以反過來跟他求償,因為他告你造成你時間跟金錢還有精神的損失,當然也是要跟他要回來的~!
「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即揭示此一原則。因此,被告雖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如果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定罪以前,還不能說被告有犯罪,應該要先推定他是無罪的。檢察官為了追訴被告犯罪,則必須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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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以為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難以成立誣告論罪。」
然後你他媽的覺得你自己無罪,真的沒有犯罪事實,就擺爛讓他們去查然後拘提你也是可以的,但是沒去開庭陳述怕是被擺了一道而已。
偵查結束就是第一個階段結束
之後會收到文件:起訴書/不起訴書
如果不起訴 這個案件就是END
如果檢察官起訴了
其實也不要太緊張
這不是告訴你說 你已經犯罪了
而是轉到法庭上面去做一個攻防戰
在法官面前
由原告被告雙方去針對事實做一個攻防
之後再由法官裁判是原告勝訴或是原告之訴駁回
不到庭:
@民事部分
是被告,就一造辯論判決,法院只聽片面之詞就判了,
是原告,法院就認為你不想打這個官司,把訴訟停止下來,
停止四個月,等同撤回起訴,你繳的裁判費就沒了~
@刑事部分,
檢察官法官可能派警察到家裡去抓你,
然後以你可能逃亡或串證為由,羈押你(反正只是提早關),
判決也會考量這個出席記錄(犯後態度),
民事: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言詞辯論期日未出庭分兩種情形: 1.如果一造一次未出庭,出庭的對造可以向法官聲請由自己辯論,法官就依一造之辯論做出判決;2.已經有一次未到場的紀錄,經再次通知還不到場,法官可以自己依職權由出庭的一造辯論,法官就依一造之辯論做判決。縱上所述,也就說不出庭的一造就喪失為自己辯解的機會,敗訴機會極大。
刑事:因為刑事判決對社會之公益及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及財產有極大的影響,所以被告不出庭,法院還是會用強制力請被告出庭。刑事傳喚被告都會用傳票,網友們可以注意傳票上有一注意格子,其中一條注意事項「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也就是如果開庭時被告不出庭,法官會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將被告帶到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後,除非法官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必要,否則言詞辯論結束後,被告即可離開,換言之,拘提執行即告結束。若被告已經逃亡或是藏匿,根本也拘提不到,此時就會變成大家熟悉的通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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