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家裡蹲」,也有期限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臺北縣有一位現年二十三歲的王姓女子,從小個性乖僻,不愛唸書,也不服父母管教,好不容易捱到高職畢業,想升學考不上學校。找工作呢,高不成,低不就。就是有人要用她,做不到一個月就不要幹了!後來索性連工作都不去找,整天只是「家裡蹲」,除了吃睡以外。什麼家事都不做,家人說她幾句,就大發脾氣。有段時間說要上補習班補習,準備再考大學,家人也順著她的意思給她一筆四萬多元的補習費。結果補了一學期也不再去了。自己沒有痛下決心去自修,上大學的願望當然難以達成。也許是困擾著她眾多的不如意的事情揮之難去,心情越來越鬱卒,脾氣也顯得愈來愈壞,經常對父母口出三字經,摔傢具。她的父母實在受不了,就在今年四月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這位在家中排行老么的女兒離開家庭。在法官的苦口婆心規勸下,雙方接受了協調,女兒答應三個月內搬出這個家,父母也撤回這件民事訴訟。本來這件家庭間的不愉快的官司,在雙方都沒輸沒贏下,就此落幕。想不到在這三個月的寬限期內,這位么女兒居家生活,不但沒有半點改變,反而變本加厲,讓家人無法忍受。等到三個月期限屆滿,看到她絲毫沒有要結束「家裡蹲」的生活方式,深怕她賴著不走,連忙再向法院提出要么女兒離家的訴訟。這次承審的法官也不多作無益的規勸,很快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也就是判令么女兒離開家庭。

  為什麼為家人所認同的家,為家人所愛護的家,會有將家中的成員逐出家門的舉動,而且還經法院以公權力介入,用判決來實施。這就得看看有關家的法律規定,在我國民法的親屬編中,規定有「家」的一章,對於家的定義、家的組成、家長的產生與家的管理,都有詳細的規定。什麼是家呢?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對家所下的定義是這樣的:「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這定義看起來似乎與我們通常對家的概念有些差距,通常我們都是把一家人所居住,可以擋風避雨的家屋稱作家,其實那只能算是形式上的家,並不是法律上的家。法律上的家依民法所規定的定義來說,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作為目的,而以同居親屬團體作為範圍,才能稱之為家。所以,在我國現代生活關係上,家是一個團體。團體必須要有人出來領導,家的領導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家長。同家的人除了家長以外,其他的人都是家屬。雖然不是這個團體中的親屬,如果有與這個團體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願意與該團體同居一家者,也可以成為這一家的家屬。家長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親屬團體的成員以自由意志推定人選來擔任。沒有推定的話,由家中最尊輩者擔任,尊輩有相同者,由年長者擔任,這是法定的家長。最尊者或者最長者不能或者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中的一人來代理。家務是由家長管理。家長也可以把家務的一部份,委託家屬來處理。家長在管理家務的時候,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應注意全體家屬的利益。這是家長主持家務的最主要的義務,也是家長的責任。已成年的家屬,或者未成年已經結婚者,民法為了維護他們的權益,於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容許他們隨時可以請求自家分離,家長縱然基於愛護情意,也不能任意加以阻止。家長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也可以要求已成年或者未成年已結婚的家屬,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那位把家鬧翻天的已成年王姓女子,被家中父母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自家分離,法院就是根據這條法條,認為父母要求她自家分離的理由正當,判決父母勝訴。所以,為人子女者要想在成年後還要長期作「家裡蹲」,凡事務必要認命,千萬不能任意發揮大小姐的脾氣,鬧得家中雞犬不寧,使父母忍受不了。除非是未成年人,父母無權利可以趕人出門。

  至於父母方面,雖然在要求成年女兒離家得到法律支持,可以達成心願。但也不是意味著從此耳根清淨,對於離家的女兒可以不聞不問。因為,女兒是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這種血親關係並不會因為女兒離家而消滅。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相互之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的規定,有互負扶養之義務。如果已經離家的女兒,不下決心痛改前非,還是耍起大小姐的脾氣,不去謀事填飽自己肚子,一旦把自己糟蹋成為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人的時候,做父母的人也不能坐視不管,還得依法負起扶養的責任。管教兒女最好還是從小灌輸他們獨立自主的精神,免得成年後還得為他們的生活而操心。

 

補充:基本上你無法得知他的消息,不知道"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人的時候"就不會有扶養義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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