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命! 男追女壓力大「恐少活3個月」

更新日期:2010/08/11 12:18 吳亭儀 

情人節前,美國公布最新研究報告指出,如果在男生求偶時面臨激烈競爭,比較容易短命,恐怕會減少3個月的壽命,醫師說,主要是因為男比女多的性別失衡,造成的壓力,會相對影響健康,讓壽命減短。

浪漫鮮花、巧克力,為了追求女生,男生絞盡腦汁搞創意,但美國卻有醫學報告指出,男生求偶競爭如果太激烈,恐怕會少活3個月。

國泰醫院精神科主任葉宇記:「性別失衡的狀況下,資源的爭奪,還有我們在社會上資源相對都要做一些分配,所以男性在這部分,如果他需要更多競爭,相對壓力也會比較大,我們也知道,壓力本身會造成我們各式各樣身心上的疾病。」

會短命,全是壓力惹的禍,因為一旦面對求偶時,男多於女情況,男生壓力指數自然往上飆。民眾:「女生很多人追,男生不一定很多人追呀,所以一定要費心思。」

民眾:「競爭激烈情況下,對方不管身世呀,他的收入呀,他的很多東西比你好的時候,無形中那個壓力,就很大,因為你選對方,對方也選你。」

台灣似乎也出現性別失衡情況,2009年內政部統 計數字,女男出生比率,是1比1.08,15歲以上未婚人數,女生305萬多人,男生367萬多人,至少多了60萬男生,而喪偶人數女生93萬多,比男生 22萬多人高出許多,代表男生壽命比較短,但醫師要男生們別擔心,因為只要找到紓壓出口,定期健檢,自然可以比較「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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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兒防老變「養老防兒」 晚年有錢才有尊嚴?

更新日期:2010/08/08 17:38 大陸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養兒防老將演變為『養老防兒』…」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中國發展中心秘書長鄭森源,7日在第8屆世界華人保險大會暨2010國際龍獎IDA年 會上語出驚人,指中青年人應該作好「空巢養老」(退休後沒有和子女同住,僅兩老相依為命)的準備,從現在起留出自己「過冬的糧食」。

《重慶晚報》報導,面對現場數千名中青年聽眾,鄭森源表示:「你們這一代應該是被子女『拋棄』的第一代。」他還戲稱,「空巢養老」將成為必然的趨勢,「如果你認為自己還年輕,用不著做養老規劃,那麼在你退休時後悔都來不及。退休規劃沒有『後悔』及補救的措施。」

鄭 森源指出,判斷「空巢養老」時代將到來,主要有兩大理由。首先,隨著交通越來越便利,子女可能會住得離老人很遠﹔其次,在子女經濟條件不好的時候,再加上 獨生子女又多,他們可能養不起3、4個老人。「市民應在『空巢養老』時代來臨之前作好退休規劃。」鄭森源說,只有口袋裡有「過冬的糧食」,退休以後的生活 才過得有尊嚴。

退休生活方面,不少人認為「眼前比未來更重要」,於是遲遲不作規劃。鄭森源認為,養老規劃不僅要做得越早越好,而且在規劃中 還要做到快樂退休。想快樂退休,至少要有「五老」來支撐。第一老是老伴,「夫妻之間應該在40歲以後彼此關心,各自的身體一定要定期作檢查。」第二老是老 房,「自己有房子住是退休以後最起碼的尊嚴,到時還可以把市區房子高價出租,到郊區租低價房吃差價。」

第三老是老體,老體健不健康不是退休 以後才決定,而是要在中青年時加強鍛煉。第四老是老友,最好要有幾名相知很深的老朋友,可以一起泡茶聊天,還要有幾位談得來的老年朋友,以防總是生活在一 個懷舊的環境中。第五老是老本,有了自己的「老本」就不用向子女伸手,「人老了以後有錢才有尊嚴」。

「現在不少年輕人就像螞蟻一樣,把父母的資產一點一點搬完。」鄭森源指出,在對待子女的問題上,應該大膽地多講「拒絕」二字。「養兒防老」已在慢慢失去作用,可能會逐漸變成「養老防兒」。

在鄭森源看來,父母對子女講拒絕其實用不著考慮「自己是不是太自私」這個問題。如果一個成年的子女還把這樣、那樣的問題甩給父母,那麼應該是這個子女太自私,「父母千萬不要給子女過高的期望值」。

鄭森源表示,大家應該學學國外的許多父母,只把孩子供到大學畢業,如果他要讀碩士或出國留學,應該讓他自己去創造條件,「一些國家的父母現在只把孩子供到高中畢業了,上大學的事情也讓孩子自己用助學貸款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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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pps.facebook.com/inthemafia/?zy_link=appage&ref=bookmarks

推薦個不錯的網頁遊戲,不過有點英文程度會比較好看的懂,新手攻略請拉到中間.


在此誠心呼籲大家~任務Mission 請集中火力做 HARD (Steal A Dockyard Shipment)
就好了,這樣任務反而解得快. 大家拿到的傢伙也會比較好.做得快..還可以快一點領分紅~
✿方法: Medium 和 Easy 任務冰起來, 三個不:不要發不要做也不要關, 之後就只會一直出HARD.
只要4人HARD能盡快完成, 就不會出現其他 6位, 7位的任務.~醬!

進階:

MW每日任務:
6個城市的任務發布-6個城市的房地產收成-紐約&義大利的製造場收成&製造-紐約&義大利&拉斯維加斯各場零件要求-拉斯維加斯邀請朋友來你的賭場玩-義大利足球場粉斯邀請-搶劫加持物的發布-拉斯維加斯爭霸戰-拉斯維加斯&義大利的boss戰邀請-拉霸機免費一點-通緝仇人-發動戰爭-簽樂透-首頁訊息打勾的狗幣-與朋友的任務管理Missions

能量與子彈補充:挖寶島的子彈全滿包+朋友寄送的能量選擇包*5+大包125%能量包+z狗條能量包(8小時一次)


mw拉斯維加斯-怪物級boss挑戰心得-挑戰boss要先測量跟boss的實力...就是先不要用道具跟打一次看看.免的浪費道具.在看看需要花少道具.扣到他血量夠你ko他.
在來,道具不夠用,可以使用連續自殺性攻擊,打到他來不及回血,另外,道具的使用方法 手榴彈和棒子是扣boss血用的,電擊器是讓boss減少一次行動回合,愛心當然就是補血的啦,道具限制10個持有的樣子,所以多多用.
最後打不贏還有個大絕招...就是請朋友幫打,一天只能使用一次邀請的樣子.


密技...2010/8/15後.能用消耗戰打boss了.boss不會回血那麼快了.就是用你的屍體去堆死他.當你掛了就用醫院補.就算死掉也會算打到他一下.所以就算死也要多k他一下.但是打的時間不能隔太久.boss會回滿血.


團防團攻攻擊力計算方式:
團防=你的家族人數n(最大501)*你擁有的最好的n個防禦的(武器+防具+交通工具+動物)
團攻=你的家族人數n(最大501)*你擁有的最好的n個攻擊的(武器+防具+交通工具+動物)


任務是看你個人的攻防...不過打架除了團攻團防也會加上個人攻防.算式我就不知道了

心得:目前我lv900多.每天固定升級3次.攻防各破1200.任務能量快4000.戰鬥能量800多.血量只有160,我沒有花很多時間在玩,快速的把能量消耗玩就去做別的事了.
個人覺得如果你想搞成就多加那一點素質,才有需要點血量,要不然點血量其實很不划算,補血要花很多錢,不如拿去點攻防,血量用醫院來補就夠了.任務和戰鬥能量要點一定的量,這樣才有辦法刷需要的道具來增強自己的實力.個人目前全數關卡已經都破關,這次的首頁限時boss戰我在開的3小時後全數破關了.
如果你是可以花很多時間玩的玩家,可以選擇不斷的補充血量去k玩家,其中掉落的物資,還有經驗值都相當不錯,不過你可能要需要點消耗品.


另外.要強需要設定好職業,如果不滿意,還可以花mw幣去更改,家族的成員設定也要弄好,順便拿一點成就點數.

新手建議先把紐約.古巴.莫斯科.任務都做到2星以上吧.....曼谷越早起步越好.先把地產蓋好.因為曼谷很缺錢.裝備還可以用曼谷的錢買.就是勢力的商店.裝備有的都很強力.

新手攻略:
1.遊戲跳出訊息一定要公開發佈不要略過 讓朋友知道 有獎勵品 (家族朋友拿)

2.解任務時 看到右邊有出現  ASK .....的英文(援助任務) 一定要點進去 發佈出去 家族朋友可以藉由援助你任務經驗獎勵+金錢

3.每天第一件事情 不是加朋友 領禮物 而是要進入遊戲送禮物給朋友(收藏品很重要的)

4.下線前記得把上剩下的錢存到銀行 不要省那手續費不然會被其他玩家搶光光




我是等級800多的能量人.能量快4000.子彈(現在圖示變火焰)800多.不過攻防都高過1200了....血量只有164....這樣有好處..打人痛.防禦高.刷榜定的東西快.升級也快.住醫院可以住很久.ice次不多.補血錢也不多...現在目標是把能刷的高團攻團防物品刷出來...
蔡崇仁

建立你的名片貼


《Mafia Wars 黑幫戰爭》資料全集
http://www.yatta.com.tw/guide/facebook/chapter/mafia-wars/010


文/無淚樂音=張瑋民=Bloody Tears
http://www.wretch.cc/blog/Wuleiyuehyin/1718882

Mafia Wars」(黑幫大戰,以下簡稱MW)是「Facebook」(臉書,以下簡稱FB)的一款「網頁遊戲」(Web Game)。

有鑑於台灣人玩「開心農場」(Happy Farm)、「餐城」(Restaurant City)、「My City」(模擬城市)、「世界大戰」(World War)…等大眾網頁遊戲玩到爛透。

本人想為MW這款在國外火紅,但在國內冷門的網頁遊戲寫個攻略,恰巧該製作團隊「Zynga」最近漢化整個遊戲介面,相信看過攻略,玩MW或是其他同類型的網頁遊戲會更好上手。(內容以舊版為主,跟新版可能有所出入)

Anyway,首先點開「MW」…第一次接觸的玩家一開始會先要你取名(事後可改名但要花15教父金幣),並選擇Mogul(存現金快)、Fearless(回生命快)、Maniac(回能量快)其一。

OK的話會進入首頁,上方是你的個人屬性表,分別是現金(常存『銀行』以防不時之需)、生命值(受傷可點『醫院』花錢回血)、能量(任務用,每隔23小時可領取家族贈送的能量包補充)、體力(戰鬥用)、經驗值。下方的功能表為……

首頁
Game News!(遊戲新聞):關於MW更新等大小事都在此公告的公佈欄。
Limited Time Offers(限時供應商品):共分為普通金幣和教父金幣兩種,Declare War勝利時也會取得普通金幣的商品。
玩家動態:你以及你的家族成員在遊戲裡的動態。
今天的邀請函都送完了嗎:把Join My Mafia: http://apps.facebook.com/inthemafia/status_invite.php?from=100000149761065貼到下方空格並點Set Status,朋友的塗鴉牆即顯示你的邀請。

任務
每個等級階段會開放新的任務,任務旁會顯示需要的能量和物品,OK的話就點「執行」。一個階段的任務總共要Mastered三次,全部Level 3 Mastered會獎勵玩家"好康ㄟ"。

戰鬥
戰 鬥:跟你10級以內的對手PK,OK的話就點「Attack」,通常會依你的物品和家族大小來決定勝負的關鍵。若顯示「再攻擊一次」,就繼續打到他仆街 吧。若顯示「Ask Mafia to Attack in」則是叫你家族幫打,每次使用要等六小時恢復。通常對方被打死會在塗鴉牆顯示XXX just iced的訊息,點「Get the special bonus」可以得到戰鬥用的Boosts,前提是你家族成員的訊息才有用。「頭目」只要打死一次即可。
Declare War:考驗你家族的友情團戰(?),首先去「我的家族」→「我的家族」會顯示你的家族成員,然後挑選六個「升職」湊齊Top Mafia,就可以找你盟友(最好是低等肉腳)Declare War,這時訊息公佈在塗鴉牆就會有盟友來幫打,每人各打一個名單成員,幹掉七個勝利的話就能得到Limited Time Offers。每次Declare War六小時,過程中可以有一次Really Help討救兵的機會。
通緝名單:把目標人物「攻擊」到掛可以得到賞金,裡面龍蛇混雜什麼等級的玩家都有,不建議低等玩家來此嘗試。若你有看不順眼的敵人也可以點他檔案「加入通緝名單」,只需消費10000元和1體力,就可交給其他人宰掉。

地產=事業
在New York是叫「地產」,Travel去Cuba和Moscow則叫「事業」,基本上都是賺錢的另一管道,且收入可以累積再提取,但累積最好不要超過24小時……

物品
物品:分為武器、防具、交通工具、Boosts四大類,基本上都是任務需要才會來買。
戰利品:真正加你攻擊和防禦的玩意,若有很缺那樣Loot(尤其是任務用)不妨「新增到需求清單」。
收藏品&金庫:一個層級的Collections集滿七個即可換取"好康ㄟ",同樣可以「新增到需求清單」。
送禮:送Collections、Loot、Boosts三樣物品,最好是物品夠多才來送給需要的人,而「個人檔案」的「成就」也有需要送禮的部份。

教父
Godfather:依你的教父金幣去換取獎勵,想要更多?當然是有"錢"好辦事啦。不然也可藉由升級或達成成就來增加少許教父金幣。
Daily Chance:數天贈與一次的樂透,號碼對中越多獎勵越好,還可累積起來「領取彩券完善獎勵」,是賺教父金幣的另一方法。

個人檔案
個人檔案:每次升級時都會點來這分配點數。Change Title可以改你的階級。底下還有「統計」、「財務狀況」等資訊。
成就:滿足一定條件即可達成成就並附加"好康ㄟ"。

我的家族
招集:邀請你的朋友一起成為家族成員,每天最多24個。
我的家族:檢視你家族成員的資料,在此可「升職」你的Top Mafia,這有利於你任務和戰鬥額外的補助。
家族排名:全球MW玩家排名,等級18669的Don ZTester是官方測試帳號,有閒可以觀看其"豐富"的物品。
攻略

一 開始不要急著玩,先在你FB右上角「搜尋」關鍵字「mafia wars」,然後加入相關「粉絲專頁」和「社團」,並於它們的「討論區」和「留言板」打「add me」或「daily play lvl xxx」之類的求助語,就會陸陸續續有玩家加你好友,累積到100以上的家族成員,就可以"放心"的開始玩了。

每次玩都在不斷重複任務、戰鬥,還有到地產=事業領錢。升級點數可以能量為優先考量,其次是攻擊或防禦,之後再慢慢把生命值加到200,體力加到20即可。

等級35可Travel到Cuba,70到Moscow,但在那邊根本是砍掉重練,得從一無所有的狀態重新出發。建議先在New York把Levels 25之前的五個層級任務全部Level 3 Mastered,得到「任務達人道具」加持,再去挑戰其它國家!

後期戰鬥如果都勢如破竹如入無人之境,被你幹掉的仇人十個有九個會很樂意「通緝」你,被打死絕對很幹,但別急著點「醫院」回血,血少的好處在於別人沒法通緝或追打。我的做法是:每次生命和體力全滿時,拼命戰鬥直至耗盡,然後再去解任務比較不會被別人打的困擾。

戰利品和收藏品都是在任務、戰鬥等幫忙家族成員隨機獲得,比較有問題的是收藏品,有時該層級Level 3 Mastered也未必能集滿一套,這時猛加等級破百的同盟就很重要,「新增到需求清單」也會比較容易得到你想要的。

後記
MW不愧是Zynga主打的網頁遊戲,持續改版之餘還開放更多好物,帶給新舊玩家一定的新鮮感,確實是值得長期經營的好遊戲。



Mafia Wars新手指南(轉)

1.當你一設好帳號後,立刻請朋友送你十把蝴蝶刀!
得到Knife Thrower成就

2.接著,再把十把全部還給他!
得到Giver成就

做完這兩歩,你已經比絕大部分同等級的人多了兩點技能點數可以用了
(如果你曾經收到我送的刀,到現在才搞清楚為什麼...拜託不用還我了,送我
吧)

3.如果你有更要好的朋友,請他們送你一整套的方塊或紅心,這兩套最容易拿,通常每個人都有一堆多的
得到Collector成就
方 塊加 1 能量/紅心加 5 生命值

4.向朋友借一把M16A1,再立刻把槍還給他
得到My Little Friend成就

5.詢問有沒有朋友想得到That's Amore成就,趕快在你超過八級前送鑽石戒指來吧!

6.在fight解鎖前(lv4 or lv5?)裝備好自己
如果你有兩個幫派成員,就準備兩個武器,兩個防具,兩台交通工具
如果你有三個幫派成員,就準備三個武器,三個防具,三台交通工具
......
以此類推
沒有錢買裝備嗎?你可以請朋友貼一些高等級工作的幫助要求,一次可以領個一兩百萬,先存到銀行去:
得到The First is the Hardest成就
幫助十個不同的任務:
得到Wing Man成就
或是分享朋友的成就也可以領到錢:
  
拿錢買十把Tommy guns:(不用急著賣掉,雖然這不是你能買到最強的槍,可是有一個任務需要十把Tommy guns)
得到Armed & Dangerous成就

7.在fight解鎖後,你會發現上面很多人都只有一把手槍,這時候有兩個成就是很容易拿到的:
得到Napoleon Complex成就
得到Unstoppable成就
如果你已經有了武器裝備,有很大的機率你會很早就得到The Best Offense...成就

8.在教父解鎖後(lv7?),你很可能已經有十六枚金幣了,你可以(不是一定要)拿去買四點技能點數(只花十四枚金幣):
得到Big Spender成就

9.這個時候你應該得到Working Man徽章了


10.在我的家族解鎖後(現在是要等到lv8?),設Top Mafia:
得到Getting the Crew Together成就
如果你的Top Mafia都是lv100以上:
再得到Crime C.E.O.成就




原文網址:http://latenitelover.pixnet.net/blog/post/25149309



成就
http://www.gamebase.com.tw/forum/60802/archive/topic/87558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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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帶環保杯買飲料可享優惠

更新日期:2010/08/04 19:05

明年開始,帶環保杯買飲料將可享優惠!為了推行源頭減量,環保署要求連鎖咖啡店、飲料店、超商與速食店,提報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讓自備環保杯買飲料的消費者可享有折扣,沒有提報的業者,必須以每兩個飲料空杯,兌換一元獎勵金給民眾。(陳奕華報導)

國 內外帶飲料杯用量大,統計每年用掉15億個,為推動源頭減量,環保署邀集相關業者討論攜帶環保杯買飲料享優惠的政策,目前有將近四十個品牌,一萬一千家門 市加入,占現調飲料販賣業門市的七成,業者必須提報一次用飲料杯源頭減量計畫,讓不限品牌提供自備環保杯的消費者,提供現金折扣、集點或是飲料加量的選 擇,如果沒有提出計畫的業者,則應該回收自家飲料杯,讓民眾以兩個空杯換一元獎勵金,獎勵金由業者負擔。

環保署廢管處處長王俊淵說:「業者要在這段時間提報他們的減量計畫,也就是使用環保杯的計畫,如果業者沒有提供這樣一個源頭減量的計畫,就不需要提供回收獎勵金兩個一塊的這個方式。」

環保署指出,如果業者不願意配合,依法首度違規,將予以勸導,要是勸導不聽,第二次可罰六萬到三十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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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比夫辛苦? 英國新研究推翻傳統認知

更新日期:2010/08/06 15:35

很多男人下了班回家,就理所當然的做起老爺,襪子亂丟,從來不幫忙洗碗,多數人都同意,女人比男人更辛苦,不過英國一項新的研究,推翻了這種傳統認知。

倫敦政經學院的社會學家(凱撒琳哈金)的研究顯示,如果把有給的職業與無給的家務事都算在內,男人還是比女人辛苦。

研究指出,妻子做的家事比丈夫多,這是個事實,但是,在性別愈來愈平等的現代,兩性分擔家務的比例,其實是愈來愈接近了,但是在職場上,整體而言,男性的工作負擔還是比女性重。

這項研究的目的,是探討政府應該如何經由政策改革,肯定無給的家務事,對於國家與社會發展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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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烤春筍」 有專利的喔

更新日期:2010/08/06 04:11

〔記者曾鴻儒/台北報導〕美食也能申請專利?答案是肯定的。曾經三度中風的花甲老翁林耀輝,研發出獨特風味的烤肉串料理「烤春筍」,為怕遭人模仿而風味盡失,以「肉串結構」名目申請到專利,想要吃到這道「專利」名菜,只有到他的餐廳才能「合法」嚐鮮。

台灣美食展昨日試展,記者會上最引人好奇的一道菜餚,是附上專利證書的「烤春筍」。食物能申請到專利,幾乎絕無僅有,也讓這道外觀和平常烤肉串並無明顯差異的菜餚成為各界焦點。

霜降豬肉包玉米筍

設計出這道菜餚的林耀輝今年已六十六歲,自幼生長於台東, 對台東的原住民文化有著深厚的感情,因此第一次中風痊癒後,他開了一家專賣原住民菜餚的餐廳,員工都是原住民。由於原住民美食以烤肉為經典,多數菜餚也以 「烤」為主要料理方式,但什麼肉類都烤,吃多了會膩,他於是想到以霜降豬肉包裹新鮮玉米筍烘烤,既留住烤肉香味、少了油膩,還多了玉米筍的鮮脆。因為擔心 其他人模仿,失去菜餚原味,他開始構思申請專利。

「肉串結構」拿到專利

林耀輝原本想以「烤春筍」為菜名提出申請,但發現專利敘述上只能寫「以豬肉包覆玉米筍」,如此一來,別人以牛、羊等其他肉類包裹上其他蔬菜,就不算侵權。

和專利顧問商量後,林耀輝改以「肉串結構」名義申請專利,主要訴求肉類包覆蔬菜的圓桶狀作法,不僅將各種堪用肉類全都納入,連可做為內餡的蔬菜也一網打盡,歷經八個多月公告、長達一年多的審查,總算在二○○五年申請到十年專利。

林耀輝說,申請專利獲准後,倒還沒發現過有人侵權,專利到期時可能延長年限,也可能尋找優良廠商推廣。在此之前民眾想吃這道菜餚,「依法」只能到台東市傳廣路林耀輝自營的餐廳才吃得到,其他餐廳若有相似料理,可能都是仿冒料理哦!

觀 光業大老嚴長壽說,今年台灣美食展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將在地食物改良創新,讓台灣代表性的菜餚國際化。例如創新的雞捲,就是比傳統菜餚多了「色相」;國人 喜歡吃的刈包,外層麵皮經過烘烤後,長得反而像國外傳入的貝果,主辦單位命名「繼光餅」,嚴長壽說是「貝果刈包」,現場則有民眾說:「這明明就是漢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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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更新日期:2010/08/01 04:1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八十三歲老婦過馬路,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花費十萬元,她狀告騎士,騎士沒事,她反而被檢察官起訴,她為什麼這麼倒楣?

八旬婦左腿骨斷成三截

原來,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老婦黃秀群的兒子獲知後氣憤指出,母親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後,左腿脛骨斷成三截,現在走路還一拐一拐,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又說,母親住院期間女騎士不聞不問,他們才提告。

馮姓女騎士受訪時表示,她很感激檢察官還她清白,並反駁指案發後她就去醫院探視黃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檢認定撞人騎士無過失

起訴書指出,婦人黃秀群於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前穿越馬路到對街時,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左腳脛骨骨折及頭部多處擦傷;馮女則右臉及頭部挫傷。

檢察官調出監視器發現,黃婦為圖方便,捨左側相距約廿三公尺的斑馬線不走,卻從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直接穿越馬路,是事故主因,認定她有過失。

檢察官也查知,馮女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法界指出,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女騎士無過失,判處老婦有罪,女騎士還可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向黃姓老婦求償醫藥費及車損。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呼籲,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本案黃婦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的主因,檢察官才將她起訴。

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台灣人大多認為撞人的一定理虧,本案則顛覆此一觀念,類似案例過去亦有。

九 十八年三月,男子許振家在北縣穿越馬路時貪圖方便,未依規定走斑馬線且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再遭後方轎車撞死。刑事部分,許某被依過失致死 罪判刑十月,民事部分,高院判他賠兩百一十一萬元。 九十四年六月, 游姓女子駕車撞死蘇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婦違規在先,且突然從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才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 判她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前往生活相關影音新聞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更新日期:2011/05/29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 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 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行人穿越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否則將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照片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林良哲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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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比一比大陸版說~巫妖王版本不能有排骨外露的樣子,大家說~是不是比原版恐怖!?

原版:




大陸版:


X: 媽~我長肉了...

A: 這叫食用後.....最上面那個叫食用前.......

B: 有肉站的比較挺ㄟ~XD

C: 天譴寶寶吃肉~好多肉~

D: 殭屍王之怒...










和諧後...不死族變殭屍族...
(感謝38樓foxygy提供)




icc一王...真的好河蟹喔..
(感謝27樓egg781提供)





還記得大陸巫妖王之怒的小屍體塊被和諧成麵粉袋, 這次浩劫與重生必定要有所突破! 在暮光高地龍穴中的巨大骨頭塊變成了: 麵包.....



魔獸藏寶箱的相片







到底是山寨的風格..還是中國化的糾葛呢...我們下回待續...
(╮(╯▽╰)╭要是我是阿六仔,我就不回中國伺服器...)

巴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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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攻擊 生還者:裝死有效

更新日期:2010/07/29 10:56

(路透懷俄明州科笛28日電)遭到熊隻攻擊的驚慌時刻,傅利爾(Deb Freele)做了完全違反直覺的動作,但這個做法卻可能救了她的命-她完全的放鬆。

58歲的傅立爾回想當時在帳棚中熟睡時驚醒後才發現,有隻熊在啃她:「我想我會成為大熊的晚餐。」傅立爾來自加拿大,來到偏遠的蒙大拿鄉間旅行,就在黃石公園附近紮營。

她在懷俄明州科笛的醫院接受電話訪問時說:「在數百分之一秒,我覺得有牙齒咬住我的手臂,還聽到骨頭碎裂的聲音。我大聲尖叫,而且似乎激怒它。這隻公熊又大口咬我。」

她說:「所以我決定裝死,認真的裝死。」「放鬆身上每條肌肉,就像個破布偶一樣...我以為自己可以裝死或真的死了。」

她確定,保持冷靜且不要驚慌對於自己能夠活下來真的很重要。

傅立爾表示,她很快就感覺到公熊鬆開嘴,而且就在數秒內,「它丟下我走開」。中央社(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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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適用勞基法 防雇主「三奧步」

更新日期:2010/07/28 13:05

打工族權益易遭侵害,青年勞動九五聯盟今天公布雇主違法三「奧步」,包括雇主常以「試用期」為藉口規避勞基法、片面制訂嚴苛扣薪罰則、要求支付高額制服費、保證金等等。提醒打工族注意自身權益,一旦發現不法,勇於向主管機關舉發。(黃悅嬌報導)

青 年勞動九五聯盟執行委員陳柏謙表示,許多同學利用暑假到職場打工,卻常常遇到違法惡劣的勞動條件,雇主經常以打工族是短期工作,或以「試用期」為由,宣稱 不適用勞基法,降低雇用條件。陳柏謙:『當你打工上工第一天開始,你所有勞動條件,是否要投保勞健保?是不是符合基本工資?都要比照勞基法規定。』

此外,雇主常常片面制訂嚴苛扣錢罰則,像是遲到一分鐘扣十元,服裝不整、忘記關燈等等都成了扣薪名目;部份不肖雇主甚至在面試時向求職者收取高額的保證金,或要求過高金額購買制服,或先行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費用,這些行為都違反勞動法令,提醒打工族注意,一旦自身權益受損,也應勇於向相關單位舉發。


一、勞基法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八十六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五00二九八三七0號令修正第三條;增訂第三十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八十四條之二條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0九八000號令修正第三十條之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法律之適用)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二條(用辭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 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 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第三條(適用行業之範圍)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第六條(抽取不法利益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第七條(勞工名卡登記事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之名卡,豋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第八條(雇主提供工作安全設施之義務)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章 勞動契約

第九條(勞動契約種類)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十條(工作年資合併計算)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十九條(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三章 工資

第二十一條(工資之議定及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工資給付之時間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二十五條(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第二十七條(工資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二十八條(工資優先受償權及工資執償基金)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第四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本法第三條修正前已適用本法之行業,除農、林、漁、牧業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一條(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加班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 延長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男工一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一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一個月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前項工作時間每日得延長至四小時。但其工作總時數男工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女工每月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命令延長工件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第三十四條(畫夜輪班制之更換班次)
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三十六條(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七條(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三十九條(假日工資及加班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四十條(假期停止之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一條(公用事業特別休假之停止)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第四十二條(不得強制正常班以外工作)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四十三條(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章 童工、女工

第四十四條(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第四十五條(未滿十五歲人之僱用限制與保障)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四十六條(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童工工作時間之嚴格限制)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第四十八條(童工夜間工作之禁止)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第四十九條(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例外)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經取得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實施晝夜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完善及備有女工宿舍,或有交通工具接送,且有左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不能控制及預見之非循環性緊急事故,干擾該事業之正常工作時間者。
二、生產原料或材料易於敗壞,為免於損失必須於夜間工作者。
三、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者。
四、遇有國家緊急事故或為國家經濟重大利益所需要,徵得有關勞雇團體之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需從事體力勞動者。
前項但書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如因情勢緊急,不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逕先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從事工作,於翌日午前補報。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補報,認與規定不合,應責令補給相當之休息,並加倍發給該時間內工作之工資。

第五十條(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五十一條(任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五十二條(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六章 退休

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條件)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勞工退休準備金)
本法施行後,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其提撥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指定金融機構保管運用。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虧損由國庫補足之。
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五十七條(年資之併計)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五十八條(請領退休金時效期間)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第六十條(補償金抵充賠償金)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第六十一條(受領補償金之時效期間)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擔保。

第六十二條(承攬人等之連帶雇主責任)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之督促義務及連帶補償責任)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第八章 技術生

第六十四條(技術生定義及最低年齡)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六十五條(書面契約及內容)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六十六條(禁收訓練費)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第六十七條(技術生之留用與期限)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第六十八條(技術生人數之限制)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第六十九條(保障規定之準用)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九章 工作規則

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七十二條(勞工檢查機構之設置及組織)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三條(檢查員之職權)
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單位提出必要之報告、紀錄、帳冊及有關文件或書面說明。如需抽取物料、樣品或資料時,應事先通知雇主或其代理人並掣給收據。

第七十四條(勞工之申訴權及保障)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七十五條(罰則(一))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六條(罰則(二))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七條(罰則(三))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十八條(罰則(四))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萬元下罰金。

第七十九條(罰則(五))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 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

第八十條(罰則(六))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一條(處罰之客體)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第八十二條(罰鍰之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勞資會議之舉辦及其辦法)
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第八十四條(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時法令之適用)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第八十四條之二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 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

第八十五條(施行細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八十六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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