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全名「貨物及勞務特別消費稅條例」,對炒房客課徵重稅是其中一部分
課徵範圍:第2戶以上、非自用住宅,持有2年內移轉(含買進、受贈)
稅率:1年內移轉:課稅15% 1~2年內移轉:課稅10%
實施時間: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三讀立法,7月1日起實施,但沒有炒作嫌疑不課稅

另外,對於300萬元以上的汽車、遊艇、飛機等,以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單價在50萬元以上者,需課10%的稅

奢侈稅問答集(出自UDN聯合新聞網)


Q1:賣掉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住宅,要如何申報奢侈稅?

A:賣方訂約後卅天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繳稅。若事後被查到漏稅或用人頭逃稅,除了補稅還會被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Q2:民眾賣掉合建分屋、自地自建的非自用住宅,若持有不到兩年,也會被課奢侈稅嗎?

A:不會。這種形態的賣屋不屬於投機性質,而且增加房屋供給量有助房價穩定,不課稅。

Q3:民眾買新屋賣舊屋,若舊屋持有不到兩年,會被課奢侈稅嗎?

A:不會。只要符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屋的條件,當舊屋持有不到兩年,臨時被迫要搬遷他地,在買入新屋後的一年內賣掉舊屋,不課奢侈稅。

Q4:新法上路前就買進的非自用住宅,持有不到兩年賣掉,要不要繳奢侈稅?

A:要。只要是法律生效後的銷售行為,都必須課稅。舉例來說,今年一月一日買進一千萬元的非自用住宅,假設奢侈稅條例七月一日上路,若房子在今年十一月一日以一千五百萬元賣掉,持有未滿一年,賣家要繳二百廿五萬元(一千五百萬X 百分之十五)奢侈稅。

Q5:我不知我賣屋要不要繳納奢侈稅,怎麼辦?

A:可在交易完成前先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查詢。

Q7:高檔家具、高爾夫球會員證等貨物和勞務的奢侈稅如何報繳?

A:國內製造商須以產品出廠價X百分之十稅率,次月十五日前申報繳稅。若是進口品,進口人進口時,稅款交海關代收。



人住的才算 陰宅不課奢侈稅

作者: 沈婉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3日 下午2:43

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發佈奢侈稅最新解釋,靈骨塔等「陰宅」短期出售不必課奢侈稅。另外,首次公告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免課奢侈稅案例,未來有類似情況不用向國稅局申請認定,都可自動適用免繳奢侈稅。

奢侈稅上路後,明訂賣出「持有期間在二年內」、非自用房地產或都市建地,要加課10%~15%奢侈稅。很多民眾都會預先買下靈骨塔來替自己或家人安排「身後事」,有些人甚至買下多個塔位來投資或避稅,若短期賣出這些「非自用」房地產,依法應課奢侈稅,但引人爭論。

財政部官員表示,從奢侈稅立法目的,應是對房價不合理飆漲,讓大家「住不起」問題,因此,「人住的才算」(鬼住的不算),陰宅也沒有稀少到有炒作、 哄抬價格現象發生。為避免殃及無辜,財政部昨發佈解令,將陰宅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之外。另外,因「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短期出售不動 產,不必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一名新北市民眾,86年時在新北市買了一戶自用不動產,去年則在新竹縣買了新房子。近期該民眾因遭任職企業依法資遣,打算出售位於新竹縣不動產,因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課奢侈稅認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奢侈稅採「誠實申報制」,在「非自願性離職」免課奢侈稅的案例公告後,未來有類似狀況的民眾,都不用申報繳納奢侈稅,但要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日後國稅局查稅時提出說明。

日前有位台中民眾短期出售新屋,自認「長輩不喜歡」屬非自願性因素而漏報奢侈稅,被國稅局查出,連補帶罰上百萬元。財政部官員強調,「非自願性因素」可免課奢侈稅,但須由國稅局認定並經財政部公告,因「長輩不喜歡」而賣屋,不適用免奢侈稅規定。


5年買賣3291戶 法拍屋大王 判補稅7585萬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5日 上午9:38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鄭琪芳/台北報導〕有「法拍屋大王」之稱的廖文權,被國稅局查出在五年內,買賣法拍屋共三二九一戶,被認定為「營利所得」要求補徵綜所稅;廖不服,抗辯應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廖文權敗訴定讞,須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平均一天賣一.八戶

國稅局官員說明,由於目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個人買賣房屋只有房屋交易的部分要課稅,但房屋價格通常被壓得很低,或可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導致 「財產交易所得」偏低,稅額也較低;若認定為「營利所得」,就要依實際獲利計算所得,稅額當然比較高。因此,部分業者會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以規避稅負。

廖文權在房地產業界赫赫有名,據傳他幾乎掃遍法拍屋,因此曾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根據法院調查他買賣法拍屋的速度,估計平均一天可賣一.八戶。

北區國稅局調查,廖文權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申報綜所稅,分別出售二三五戶、二七九戶、六○二戶、九○八戶及一二六七戶房屋,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 一億元;但國稅局查出,廖文權標購法拍屋後再以個人名義出售,認定其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應屬於營業稅法第六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營利所得,並計 算其營利所得共兩億九七○○多萬元,因此要求廖文權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廖文權辯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廖文權認為,他買賣房屋已被課徵綜所稅,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的函釋,個人買賣房屋再銷售,自九十七年一月起才應課徵營業稅,他於九十六年前出售房屋的所得,應該不算營利所得,國稅局不應要求他補稅。

法官認定應屬營利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廖文權和一般民眾購屋後出售並不相同,其五年內出售房屋高達三二九一戶,性質屬於營業人,因此國稅局要求補稅於法有據,判決廖文權應補稅七五八五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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