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

成立公然侮辱罪有兩項前提:一是要「公然」,二是要「知道你在罵誰」,所謂公然就是指公開在大家都看的到或聽的到的地方,不管是論壇的討論區、線上遊戲的公開聊天或是 BBS,只要是公開留言都算,一旦對方覺得受辱,公然侮辱就成立。即使你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形容得讓一般人知道你在罵誰,這也算是公然侮辱,比方說你想罵柯震東,就在網路上公開寫:「那些年的男主角是混蛋」,大家一看都知道你在罵誰,怎麼樣辯都脫離不了公然侮辱的事實。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你在網路上和別人筆戰,推文或留言罵「白癡」、「垃圾」或「腦殘」,即使對方的帳號只是英文或數字組成的代號,只要能根據留言脈絡看得出來你在罵誰,公然侮辱也能成立。因此,如果你真的非得要公開罵人,請不要將對方特徵描寫得太清楚,或乾脆用私訊或悄悄話秘密的罵,這樣就無法構成公然要件囉!不過即使是私底下罵也千萬不要恐嚇對方說要給他好看或是之類的言語,因為恐嚇就沒有公然和不公然之分了。

即使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只要透過查詢 IP 位置,還是能知道你的真實身分,雖然目前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1 條規定,必須要犯上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才能申請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換句話說,一般的輕罪是沒有辦法「查 IP」來得知你的身分,不過如果從網路上其他線索能推斷出這個帳號由你在使用,罪名還是可能會成立。

I.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

I.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II.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誹謗簡單來說就是惡意栽贓導致名譽受損,跟公然與否無關,除了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以及和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之外,只要你有傳播給其他人的意圖就成立,舉例來說,假設你到處和朋友說前男友是地表上最快的男人或是前女友愛到處劈腿,除非你的前任男女朋友是名人,不然即使你說的是事實誹謗還是成立。

 

修改自http://www.techbang.com/posts/20217-did-the-anonymous-statement-accused-lawsuit-on-the-network-meat-search-users-are-in-breach-of-funding-laws

 


 

若我一次罵一大群人? 何罪?

簡單講:無罪

首先還是回到刑法所保障的人
分為自然人與法人
自然人:你路上看到長的像人類的大多都是(你有陰陽眼另當別論)
法人:經國家許可設立之具人格權組織
如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3663號判決
「名譽與信用均為對人 (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所為之社會評價,前者為一般性,後者則重在財產方面,故對人所受社會之評價有所妨害,得構成妨害名譽或妨害信用罪,或兼而有之。」
 
由此可推知,若該多數人團體是受核準設立之法人形態,那妨害名譽有其之適用
但是,若該多數人團體非為法人,亦即不具人格權,就難稱適用於妨害名譽
見司法院37年院解字3806號解釋
既非對於特定人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
 
也就是若非對特定可推知之自然人或法人所發表之言論,難構成妨害名譽
當然諸如地圖炮式的多數對向辱罵
就好比我說「某某市的民眾全是豬」
雖我是全部掃射到,但並無法推定為我是指某特定人(我明明是指全數人)
於此情況下與妨害名譽之構成要件有別,而無法成立於此罪
但有一例外情況,罵的是政府機構,能成立於侮辱公署罪
 
而刑法中可沒侮辱公眾這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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