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女旅館裸睡 「不算通姦」

更新日期:2010/10/14 04:11

〔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新竹縣已婚李姓男子與曾姓女子相偕出遊,晚間投宿宜蘭縣礁溪鄉旅館,李妻在員警陪同下捉姦,發現丈夫與曾女全身赤裸同眠,憤而控告兩人通姦,但因欠缺發生姦淫行為事證,檢方以不構成通姦罪要件,做出不起訴處分。

李某辯稱,因為要省錢,才會與曾女同住1房,否認與曾女有性行為;李妻在現場採集到衛生紙、衛生棉墊,經警方鑑定後,沒有男方精液反應。檢察官指出,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如果通姦者並未與他人發生姦淫行為,便不構成犯罪要件,最高法院也有相關判例。


不知女友已婚 不算相姦

更新日期:2010/11/07 04:11

自由時報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31歲林姓男子,與27歲王姓女同事交往,雙方發生性關係。王女丈夫報警捉姦,並分別控告王女、林某涉嫌通姦、相姦,但事後撤回對王女的告訴。苗栗地檢署調查發現,王女與丈夫分居且隱瞞已婚,林某並不知情才上床,並無犯意,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林姓男子與王女今年9月先後在林某住處、高雄的汽車旅館發生過性關係。10月2日凌晨3點多,王女丈夫會同警員前往苗栗竹南一家汽車旅館捉姦,在房內發現兩人共處一室,現場並有已拆封的保險套包裝袋、使用過的衛生紙團。

分居未離 夫捉姦提告

王 女的丈夫分別控告王女、林某涉嫌通姦、相姦,但事後撤回對王女的告訴。林某坦承9月間與王女兩度上床,但辯稱10月2日警察上門時才知道她尚未離婚。林某 辯稱,他與王女是同事,曾問王女的婚姻狀況,她說已經離婚。今年8月間,兩人被調到同一間辦公室,感情加溫,開始追求王女。

王女也說,她告訴林某已經離婚,所以林某不知道她其實並非單身,8月開始對她展開追求。她與丈夫因感情不睦,分分合合多次,8月間搬回娘家住,與丈夫分居,並已在10月4日離婚。

檢察官認為,王女婚姻失和,和丈夫分居時,與林某交往,為求交往順利,掩飾有夫之婦的身分,合乎常理。林某當時不知她婚姻關係還在,與她上床,並無妨害家庭的犯意,相姦罪嫌不足,應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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