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統計角度看廢死:避免冤案和伸張正義本就無法兼顧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23655/

作者:張任宏(統計系學生)

前陣子,顧立雄曾於媒體表示,不因參選市長而其改變支持廢死立場。本期待此番發言能使社會對此議題有更深的討論,可惜從大眾對於〈堅持廢死刑 顧立雄:犯罪率不會增〉此新聞的回應,反映出輿論仍僅止於爭辯兇手的殘暴、殺人償命的正義及對犯罪率的影響。因為雙方缺乏對司法制度的共識,以至於無法進行更深入的對話。因此本文嘗試以統計角度,釐清幾個死刑存廢常見的提問。

首先,假設一個情境,現在你手上有一枚不知是否公正的硬幣(不知是否正反面擲出機率相等),而唯一檢測的方法就是實驗,以投擲硬幣數次後,得到的正 反面比例推測硬幣是否公正。在這個例子中,待檢測的硬幣對應到嫌疑犯,投擲硬幣得到的結果相當於證據,根據實驗結果做出的判斷則是判決。而誤判包含兩種, 一種是錯誤認定嫌犯有無犯罪造成錯罰(冤案),另一種是懲罰不符比例(過輕或過當),為了簡化問題以方便說明,本文僅就前者進行探討。

Photo Credit:  AndreaLaurel  CC BY 2.0

Photo Credit: AndreaLaurel CC BY 2.0

 

一、死刑不需廢除,改善司法制度就能解決冤案(冤獄/冤死)問題?

改善司法制度的確能減少問題發生的可能,但冤案必然伴隨著審判制度存在,即便審判過程再嚴謹都無法避免。以硬幣實驗為例,當我們想證明它的兩面出現機率不等時,會先做出兩個假設。一個是兩面出現機率不同(對立假設),另一個是機率相等(虛無假設)。

當擲硬幣數次所得出的結果,正反面出現的比例相差夠大時,我們才有足夠的信心做出硬幣不公正的結論。而檢定結果有兩種犯錯的可能,型一錯誤(以為硬幣不公正,但其實是公正的)跟型二錯誤(相信硬幣公正,但其實不然)。

當檢察官試圖證明一個嫌犯犯案時,法官也會先做出兩個假設,有犯案(對立假設)跟沒犯案(虛無假設)。當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累積到一定程度時,法官才能做出被告有罪的判決(無罪推定)。

但在硬幣實驗中,就算公正的銅板理論上也有可能連續10次甚至100次擲出同一面,因此不管擲出的結果比例相差再多都無法百分百肯定硬幣不公正。審判也一樣,無論蒐集再多的證據,我們幾乎永遠無法肯定被告的確有犯案。

二、有的嫌疑犯分明罪證確鑿還公然嗆聲,至少應該判他們死刑

首先我們必須先確認一個前提,就是在實驗之前必須先決定判定標準(如:在顯著水準α=0.05下,即代表能夠接受型一錯誤發生的可能性在5%以下),而這個標準必須適用於每一次實驗。

但昰錯罰(型一錯誤)及錯放(型二錯誤)的可能性無法同時降低,如果我們只想將所謂「罪證確鑿」的犯人(即使幾十年沒幾個案例如此)定罪,藉此讓冤案的可能降到近乎於零,那麼同時我們錯放(型二錯誤)的可能將會高到我們難以忍受的程度。

就像我們將硬幣丟擲一萬次,並將標準定為這一萬次都得是同一面,若如此才能認定硬幣不公正。那麼實驗結果很可能是所有硬幣都會被判為公正。

三、冤死的案件除「江國慶案」幾乎沒聽過,真的還有嗎?

其實江國慶案並不是個適合說明制度限制的案例,因為此案當初主要以自白(很可能來自逼供)做為犯案證據,又無視眾多疑點直接宣告破案逕行槍決。用實驗比喻來說明,這比較接近自行編造實驗數據,而非正常進行實驗時仍會碰到的侷限。

 

那其他的冤案呢?關於這個部分,大多數我們應該永遠都不會得知,因為辦案過程若沒有重大瑕疵或發現新事證,通常也不會有重審的機會,只能想見有此可 能。就像人們常說統計無法證明任何事,法院的判決又何嘗不是如此。兩者的不同在於,統計是在容許的犯錯機率下,對事件做出一定誤差範圍內的推測。但面對審 判制度,我們能夠分別接受多少比例的錯罰跟縱放呢?

於是從統計角度只能得出三個實然面的結論:

  1. 冤案必然存在,死刑存廢與冤死間確實有關。
  2. 想避免無辜者蒙不白之冤,與懲罰犯罪者以伸張正義,兩者無法同時兼顧。
  3. 對於正常程序下發生的冤案,我們通常一無所知。因此要決定死刑存廢與否,背後還有更多價值取捨問題應該思考。

但不論最後抉擇為何,我們都應該清楚自己的選擇背後得付出哪些代價。

*初稿寫於2013年8月3日,給同樣重視生命的每個人

延伸閱讀:

 

 

 

 

不對
避免冤案和伸張正義並不是投硬幣 這不是只能擇一 而是可以並進的

刻意使用錯誤的模型控制非理工背景的人並引導別人的想法是常見的思想操作手法

但使用投硬幣的模型去推導顯得太生硬 容易被大多數人觀察出來

建議你使用汽車強制使用安全帶的法規和沒使用安全帶的死亡率的模型來操作
一來相關性複雜多了 二來數據比較多可以選擇有利於你論點的來用
我覺得用這個模型比較能順利的讓反對你論點的人閉嘴

 

死刑不僅是種懲罰
也是種警惕 讓想犯案者衡量其嚴重後果而打消念頭
文中的論述完全以事件發生後考量
忽略了大眾希冀以死刑"警惕"潛在犯罪人的主要目的

 

 

澳殺人魔襲獄警咬甩耳

17,755
     

澳洲一名男子因為殺死室友再把死者陽具切下被判終身監禁,服刑期間仍不改兇殘個性,先後襲擊四名監獄職員,自製利刀企圖殺死一名獄警,更咬掉另一人的部份耳朵。
35 歲的歐文達西2007年用四種刀具狠刺41刀殺死室友後,把死者陽具割下以保鮮紙包裹放入鹽罐中,被判終身監禁。他在布里斯班監獄(圖)服刑期間,獄友康 納去年1月自殺身亡,他不滿獄方未有阻止事件,三日後以刀片襲擊一名獄警,割傷他的喉嚨、面部、手臂,更大喊:「我要殺了你。」
兩日後歐文達西再施襲,噬去一名獄警的部份耳朵及打傷另一人,襲擊案前日(周一)審訊,他承認一項企圖謀殺及嚴重傷人罪,被判加監17年,連同原有刑期,他要服刑至2027年才能提出假釋申請。
英國《每日郵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