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影展 遭中打壓 官員:江平可列我不受歡迎人物

更新日期:2010/10/26 04:11

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顏若瑾/台北報導〕對於東京影展爆發的中國打壓台灣事件,行政院官員昨晚指出,從整起事件的發展過程及中國官方反應來看,這次應可視為是中國代表團團長江平的「江平事件」,因為江平既不理性也不了解兩岸現況,台灣可將江平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藍委要求中方保證亞運不會重演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謝國樑表示,已提案將江平列為「我國不受歡迎人物」,拒絕其入境台灣,同時在臉書上發起連署,除表達台灣的憤怒之聲,也告訴中國這是台灣不能容忍的行為;希望提案能順利排入下週程序委員會,再經院會作成決議案。

副書記長蕭景田則要求中國應明確保證,十一月開幕的廣州亞運不會再發生類似事件。

立委吳清池說,此事件讓兩岸意識形態再度浮現,中國應查明江平行為是官方授權還是個人意願,呼籲嚴處江平,並對台灣人民道歉,不能因為此事件傷害兩岸人民情感。

新聞局電影處副處長田又安說,以「台灣」名義參加國際影展是一向慣例,通常不會受到影響,即使以往曾發生過在威尼斯和柏林被中國打壓,但經台灣代表團抗議後也沒有問題;她強調,台灣代表團仍將繼續以「台灣」名義參展,「希望不受到中國的影響,行程照走」。

對於江平以台灣電影是否要賣到中國進行要脅,政院官員指出,這種話非常不理性,因為違反兩岸所簽署的ECFA,這種事不是任何一個人講一句話就可推翻一個協議,這也顯示江平不僅不理性,更不了解狀況。


東京影展復仇 蔡阿嘎光復大陸10都計畫!! [HQ]




他 蔡阿嘎


[精華] 蔡阿嘎影片大匯集!

 
太貼心~太方便啦
影片全部整理置頂在這篇 (最新更新日期2010/10/25)
進來點小圖就有連結





蔡阿嘎不喜歡

很多煩人廣告的網誌
很多篇又難找的網誌



所以尼砍砍
這樣多麼清楚好找
豈不清新熱情新朋友來相挺~
OKOK~



(哪個連結有錯誤的  鄉親再熱心通報一下啊    感溫肛溫)




點小圖  來連結


GOGOGO ~  ↓↓↓↓↓↓↓↓↓



  蔡阿嘎推薦  年度人氣排行榜 !

   2010年  


      師承葉問-賣問2                   最後的疝氣宗            東京影展光復10都復仇計畫
  




   2009年  

   2009經典賽韓狗洩憤     蔡阿嘎30位名人模仿大會串       百萬大ㄢㄤ繞口令
  



   2008 年  

     奧運棒球輸大陸?             8搶3輸加拿大便?                8搶3又輸韓狗? 
 
    









   花蓮替代役日記   


   2010年  11天10夜蔡阿嘎環島愛台丸特輯

            吃飽飽美食篇                   鐵道車站篇
 



   2010.8.3 小鎮與麗歷特集

            壽豐豐田                          鳳林菸樓群                       光復大富村
  


   2010.7.11最後的疝氣宗       2010.7.20新兵日記1         2010.7.27  新兵日記2
  



2010.5.2 師傳葉問-賣問2      2010.5.8 賣問2 NG花絮   2010.7.8 花蓮夏天台11線
  


2010.4.7 嘎來去台東mv      2010.4.18 漫遊西寶國小   2010.4.28 你是我的唯一尋根
  


2009.12.11 久違歐屁遊福隆   2009.12.15 磯崎國小MV     2010.03.06 元宵八嘎將
  


2009.11.19老紹餃館 噴湯汁    2009.11.21 關懷盃晚會    2009.11.22 支持國球關懷盃
   


200911.11社工師榜上有嘎     2009.11.09 奪魂嘎嘎嘎     2009.10.27 南濱夜市必吃
   









  最夯 影片區 !



    30位名人模仿大會串               藏鏡人獻聲-傻瓜    
    



2009 夢一場 經典賽




       中華首戰-狗比零  





2008八搶三系列



      燒加拿大便roots                砸韓狗豬三星




2008北京奧運系列



     國殤日~剪鞋啦             恰恰打韓狗~韓雞粥上場           愛台丸甲含集   
 









關懷本土  最夯時事




        一代宗師-賣問            學妹..學長幫你修電腦               百萬大ㄢㄤ
  



   功夫團圓熊貓襲台                魔術大師蔡阿嘎                三鹿毒奶粉解藥 
 


 東吳社工系評鑑宣導             30位名人模仿大會串         冠軍模王-面交花絮  
 


      蔡阿嘎家的小慧慈









  Doritos 三部曲 




  首部曲-圖書館長頸鹿篇          二部曲-新流感篇            三部曲 - 熱血忠烈祠  
 







國球  中華職棒  加油


     台東外景國球尋根             2008兄弟季後挑戰賽            2008兄弟封王戰犯
     



   2008統一亞職冠軍失利
 









蔡阿嘎愛唱歌跳舞  有搞頭



       周俊偉-我愛你                   李聖傑-擦肩而過                 范逸臣-無樂不作
         


   05~07懷舊社工之夜            蔡阿嘎&張雪莉-好心分手         藏鏡人獻聲-傻瓜 
                                                     (泰國腔)
   










愛台丸媒體報導




  2009/3 經典賽新聞報導      2008/8北京奧運新聞報導    2008/11職棒雜誌321期專訪
         

 2010/5 賣問2系列報導      2010/8疝氣宗&新兵日記NEWs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亮不亮 有關係 單車族夜騎違規挨撞 判罰1萬

更新日期:2010/10/27 02:28 郭良傑、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郭良傑、林郁平/台北報導】

吳姓女子夜間騎腳踏車,車子沒有照明設備及反光裝置,竟在台北市的自行車道逆向穿越馬路,又違規左轉,遭疾駛而來右轉的林姓機車騎士撞上,兩人均倒地受傷。高院認定這件車禍吳女也有過失,廿六日依過失傷害罪,判她罰金一萬元,緩刑二年確定。

該件腳踏車主被判罪的意外事件,發生在去年三月十一日晚間十點半,吳姓女子騎著沒有任何燈光、反光標誌的自行車,行經台北市安和路的自行車道,她準 備往南逆向穿越安和、敦化南路口,違規左轉時,遭超速又違規右轉的林姓機車騎士撞倒,兩人均當場倒地,林姓男子臉部及右腿擦傷,吳姓女子則手指骨折、牙齒 斷裂。

一審法官依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認定林男超速是肇事主因,判他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未上訴確定。吳女因未在單車裝置燈光設備,又違規逆向騎車左轉,是肇事次因,也被判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

吳女認為她的傷勢較重,且不是肇事的主因,卻和林姓男子判同等罪刑,感到相當冤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高院審理後認定,吳女未在腳踏車上裝置燈 光及反光裝置,確實已違規,因她的傷勢確實比較重,雙方尚未達成和解,她所受的損害尚未獲得彌補,念在她經此教訓已知有所警惕,改判她罰金一萬元,緩刑二 年確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行車屬於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另規定,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其他也規定飲酒、吸食毒品、管制藥品等不得駕駛;要比照機車不得任意停放等。若違規會被處以一百八十元到六百元罰鍰。

但酒後騎乘自行車或未戴安全帽,卻沒有罰則,反而規定未隨身攜帶慢車證照,可處一百八十元罰鍰。民眾大惑不解,質疑哪有證照?

交大執法組組長唐國強表示,現行法規的確有不合時宜或不完整之處,所以警方都以勸導代替開罰,並在警廣或各項活動中,列為重點宣導項目。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西餐菜名落落長真是假掰

 

和朋友到西餐廳(101大樓XX鳥地方4F)吃飯時,

看到菜單裡的菜名每個都是落落長

例如:

A. 酸豆奶油燻鮭魚義大利細麵

B. 羅勒風味海瓜子蛤蜊義大利寬麵

C. 盧卡家鄉手工牛肉丸佐紅肉汁

 

一堆西餐菜名落落長真是瞎掰~

 

根本都是中文菜名西化後端上桌,真的是落落長,瞎掰一堆,

價目就可以翻好幾翻

 

於是乎~所以興起了中式菜名西化的討論,

以後有誰要開餐廳賣吃的就可以參考唷!

 

 

例如

陽春麵 =>中式燉肉末佐青蔥蔬菜細麵

牛肉獅子頭=>盧卡家鄉手工牛肉丸佐紅肉汁

臭豆腐 =>油炸發酵豆腐佐醃漬生菜

螞蟻上樹=>炒碎肉佐黃豆醬冬粉

蚵仔煎 =>青蔬牡蠣蛋汁煎餅

佛跳牆=>燉煮魚翅排骨鳥蛋時蔬百匯

豆魚油麵 =>酸豆奶油燻鮭魚義大利細麵九層塔

什錦麵=>羅勒風味海瓜子蛤蜊義大利寬麵

滷蛋 =>回香豆蔻甘草百里香風味白蛋

東坡肉飯=>陳年醬油香煮豬五花肉飯佐酸蘿蔔附有機滷蛋

鹹酥雞+辣=>法國風味羅勒炸去骨雞肉佐胡椒

地瓜稀飯=>中式燉飯佐甘藷

蚵仔麵線 =>精燉牡礪義大利細麵佐日式柴魚高湯

菜圃蛋=>台式醃蘿蔔香煎雞蛋

紅豆餅 =>法式焗香奶油煎餅佐相思豆泥

肉包=>中式精緻麵皮佐清蒸鮮肉

藥燉排骨 =>中式精燉豬肋排佐漢方藥

大腸包小腸=>碳烤台灣熱狗厚切糯米捲

蔥油餅 =>油香煎餅佐嫩綠青蔥

小籠包=>清蒸特製小麵皮裹鮮肉附主廚特製中式風味醬

涼麵 =>細絲鮮蔬義大利長麵附東方風情特調拌醬

 

 

這樣子看起來有沒有高級一點?

 

 

 

 

 

轉載至Citytalk城市通:

http://citytalk.tw/sn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3959&extra=page%3D1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不正常人類研究中心的網誌

天底下的知識五花八門,可是我們「知道」的,卻未必全都符合事實...來看看一些意想不到的錯誤常識...沒騙你,長長見識,別再讓人騙了哦∼∼^^

 

 

1.從太空中可以看到地球的唯一建築物是長城

 

歐 洲航天局官方網站04年展示一幅衛星拍攝的據稱是「中國長城」的太空照片,引起了包括中國科學家在內的國際上眾多專家的質疑。歐航局之後發佈更正,確認原 照片中被誤認作長城的帶狀物其實是「一條流入密雲水庫的河流」。 中國科學院一科研團隊去年完成的一項研究進一步確認:太空中肉眼無法看到長城,只有達到一定空間分辨率的衛星遙感才能獲得長城影像。即使在通視條件極佳情 況下,常人能看到 十米 大小的物體,形成平面「形覺」的極限距離約三十六公里,遠低於一般公認為距地一百公里為起點的太空高度。而長城寬度基本為 兩米 左右,除大的關隘城樓外,一般城台(烽火台)寬度也僅五至 六米 ,由此可以斷定,太空人在太空不可能僅憑肉眼就能看到長城。

 

2、幾個科學家小時候的故事

 

牛頓和蘋果的故事

 

——關於牛頓和他的蘋果是伏爾泰編的,據說他是聽牛頓的侄女說的,當然牛頓的所有手稿裡沒提到那只蘋果。

 

愛因斯坦同學和小凳子的故事

 

——愛因斯坦小時候成績還行,就是有點偏科,幹嘛非說人家小時候傻呢……

 

華盛頓和櫻桃樹的故事

 

——華盛頓和他老爸的櫻桃樹是某美國出版商製造出來的兒童文學……

 

3、瓦特看見水壺燒開產生靈感發明蒸汽機——蒸汽機在瓦特出生前有,他只不過改良了而已……

 

4、菠菜富含鐵元素——菠菜鐵元素確實比其他蔬菜高那麼一點點,關鍵是當初科學家點錯小數點,所以才有了大力水手的動畫片。

 

5、兔子應該吃胡蘿蔔——養過兔子的都知道,兔子根本就不愛吃胡蘿蔔。

 

6、魚翅燕窩營養豐富——居然真的會有人相信鯊魚鰭和鳥口水有什麼營養價值……燕窩除了鳥口水之外,或者還有半消化狀態的魚蝦,實際營養不如粉條和木耳!

 

7、懷孕不能養貓,有弓型蟲——只要去寵物醫院做次排蟲測試就成,醫生為圖省事說的,不只是貓、豬牛羊等觸類都能感染弓型蟲。而且比例上來講比貓不知道高多少……而且貓一生也只感染一次弓型蟲。絕大多數感染過弓型蟲的人一輩子都沒養過貓。

 

8、鋰電池前三次充電要滿12小時——以前的電池是需要充分充電,用來激活,現在都是鋰電池了,是不需要這樣做的。

 

9、電視電影裡常見的,某B社會「專家」拿根手指蘸掉白色粉末嘗嘗就知道是毒品

 

——如果真這樣做……那是找死,純度越高死的越快。

 

10、天才就是99%的汗水1%的靈感

 

——原話是「天才就是99%的汗水1%的靈感,但這1%的靈感遠遠比99%的汗水重要」。

 

11、老師常用『吾生有崖,而知無崖』教育我們要好好讀書

 

——其實……原文是「吾生有崖,而知無崖,以有崖求無崖,殆哉矣」……完全相反。

 

12、感冒是由感冒病毒引起的,吃消炎藥可以治感冒

 

——感冒藥並不能清除感冒病毒,只是緩解了咳嗽、鼻塞等症狀。

 

13、1999年7月……恐怖大王從天而降

 

——這個不用證明了吧……

 

14、「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與死,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卻不知道—我愛你。」是泰戈爾大師寫的

 

——是張小嫻女士的傑作。

 

15、解放黑奴是美國內戰的起因

 

美 國內戰的根本原因在於南方和北方有著不同的經濟體系。當南方希望他們的農產品有個自由市場時,北方各州則要求為正在興起的本地工業產品實施保護關稅措施。 於是1860到 61年的冬天,南部各州退出聯邦,這不是因為他們害怕新任總統林肯會禁止蓄奴,而是因為林肯的整個政治主張都是為北方的利益效勞,即使在新開發區也是北方 優先,南方各州因而擔憂,不久後他們在表決時就會完全處於劣勢了。

 

16、太晚吃飯並不健康,而且會使人發胖?

 

如果是這樣的話,地中海地區的人就慘了。並沒有證據指出,吃飽飽會讓人睡不好,也沒有人可以證明晚6點以後才吃進去的熱量特別容易讓人發胖,飲食習慣很重要,這才是正確的觀念。

 

17、愛斯基摩人傳統上是住在圓頂的冰屋裡

 

我們俗稱的愛斯基摩人比較喜歡別人以他們自己的名字「因努特人」來稱呼他們。撇開這一點不談的話,他們以前通常也是住在小屋和帳篷裡的,只有當他們在冰上打獵的期間需要過夜時,他們才會建造圓頂冰屋。

 

18、塑膠比木材衛生

 

科學實驗證明,木頭上會致病的細菌,如沙門桿菌或是大腸桿菌,很快就會死亡了,然而塑膠籃表面的細菌反而可以存活下來,甚至有一部分還會繼續繁殖呢!

 

19、夢境只會持續幾秒鐘

 

過 去有很長一段時間,研究睡眠的專家相信每個夢都只維持幾秒鐘而已,即使做夢的人覺得好像做了一個長夢。事實上,人們在打個小盹時常常都像是讀了一本長篇小 說一樣。不過現在我們已經確定,有些夢可以有30分鐘這麼長。接近清晨時做的夢,通常會比剛入睡時做的夢來得長。此外,每個人都會做夢─即使他自己根本什 麼也不記得。

 

20、哥倫布時代的人仍然相信地球是一塊平面

 

15世紀時只要受過點教育的人,或者隨便一名水手,都不再有人 會認為地球是一塊平面了。哥倫布西行航向印度的計畫,一開始會到處碰壁找不到資助,完全是因為別的理由。因為當時哥倫布算出的地球圓周只有2萬8千公里, 然而葡萄牙國王的顧問群卻推算到4萬公里─事實上這是相對符合實際的數據。此外,可能他的態度舉止,還有經濟贊助的要求,都讓人沒什麼好感。

 

21、馬站著睡覺

 

馬是可以站著睡,但是如果牠們感覺安全,而且地方寬裕,那麼牠們倒是很樂於躺下來睡的。養馬專家可是說得信誓旦旦,一群馬或是一個馬廄裡面,絕對不會所有的馬都同時躺下來睡的,永遠都會有一隻站著而且守衛著!

 

22、只有天才才能把肖像畫得讓觀者覺得一直被盯著看

 

不管是從哪個角度來看《蒙娜麗莎》,她看起來就像直視著觀者的眼睛一樣。可是這裡面並沒有什麼魔法,而且也不需要像達文西這麼天才才能畫出這種效果。基本上這只是個很簡單的把戲:將畫中人的一隻眼睛畫在一條把整幅畫垂直平分的直線上即可。

 

23、非洲的最南端就是好望角

 

非 洲最南端的點是厄加勒斯角(Kap Agulhas,意為「針角」),它位於好望角東邊大約150公里處,而且還要再往南延伸差不多65公里。狄亞斯(Bartholomeu Diaz)在1488年成為第一個繞過這兩個岬角的人,當時他說了一句話:「波濤洶湧的岬角。」但他所指的還有測量的是哪一個角,我們並不清楚。不論如 何,對航海的人而言,好望角是一個很明顯的陸標;好望角的名字應該是葡萄牙國王取的,他希望當時就可以找出一條通往印度的海路。

 

24、過酸的食物會造成胃穿孔?

 

對於想阻止小孩食用太多汽水和其他亂七八糟甜食但卻束手無策的家長而言,這是個很常用的恐怖童話。人類的胃裡本來就含有消化食物的胃酸,因此我們的胃並不會因為酸性物質而受到傷害。

 

25、阿拉伯數字是阿拉伯人發明的

 

大 家平常在用的阿拉伯數字,是哪一國人發明的呢?答案不是阿拉伯人喔,是印度人!我們所謂的阿拉伯數字,是西元10世紀的時候阿拉伯人從印度引進的,後來歐 洲人在14世紀的時候從阿拉伯人那邊學到了0到9的數字寫法,取代了羅馬字母,而大家也就把這些數字稱為是「阿拉伯數字」。

 

26、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孔子

 

——其實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就是民可,則使由之;不可,則使知之。

 

人民能做的事,由他們去做;不能做的事,要讓他們知道不能做的原因。古代沒標點害人啊……

 

27、梁山伯與祝英台

 

——文學創作果然是神奇的……梁山伯其實是明朝的清官……,祝英台南北朝魏國的女俠……兩朝代相差700多年,只是被埋的近而已……還有種說法是,埋梁的時候那地裡挖到祝的碑,就埋一起,冥婚??

 

28、陳世美拋妻棄子,武大郎的身高,楊門女將,楊家將——楊業就一個兒子,楊延昭,也就是俗稱的楊六郎。所謂楊家七個兒子是假的。陳世美的朝代比包公早很多,是個非常好的清官,得罪了權貴被傳成了一個負心漢遭後世唾罵。(可憐的人)陳世美不是負心郎包拯從未當宰相。

 

29、周瑜被諸葛亮氣得吐血,空城計

 

——三國演義裡周瑜被諸葛亮氣得吐血而死是羅貫中胡扯的,原因在於羅屢試不第並遷怒於某周瑜的後人,故在書裡意淫洩憤。事實上現在周瑜的族人還有族譜,證實此說純粹造謠。

 

諸葛亮根本沒做這回事,但是據說曹操曾有類似演出,引易中天一句話,難道司馬懿那麼蠢不會叫個弓箭手把諸葛亮射下來嗎?

 

30、李時珍畫像(一慈眉善目老爺爺)

 

——其實是現代畫家根據李時珍遺物意淫的,據考證李時珍相貌兇惡滿臉絡腮鬍身材魁梧大概和張飛李逵差不多形象……

 

31、以德報怨

 

原句:「或曰:『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論語憲問》

 

以德報怨,是我們常聽到的一句話了,人們通常理解的「以德報怨」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孔老夫子教我們,別人欺負你了,你要忍,被打碎牙齒也要往肚子裡吞,別人來欺負你,你反而應該對他更好,要用你的愛心去感化他,用你的胸懷去感動他。

 

但 事實上,我們根本曲解了孔子的原意,我當初,也萬萬沒想到原來在孔子這句「以德報怨」的後邊還跟著另外一段話,什麼話呢?子曰:「以德抱怨,何以報德?以 直報怨,以德報德!」看完以後,幡然醒悟,原來我們都被某個斷章取義的孔子FANS給玩了一把!當時的真實情況是怎麼樣的呢?孔子的一個弟子問他說:師 傅,別人打我了,我不打他,我反而要對他好,用我的道德和教養羞死他,讓他悔悟,好不好?孔子就說了,你以德抱怨,那「何以報德?」別人以德來待你的時 候,你才需要以德來回報別人。可是現在別人打了你,你就應該「以直抱怨」,拿起板磚扁他!看!就因為被人故意省略了一句話,剛烈如火的孔老夫子一下就被扭 曲成了現在這個溫婉的受氣包形象。

 

32、無毒不丈夫

 

原句:量小非君子,無度不丈夫。

 

——民間諺語聯對

 

原 來,這句來自民間的諺語本來應該是「量小非君子,無度不丈夫」,這本來是個很好的句子,裡邊充分運用了對仗。顯示出了一份陽剛有力的氣魄,一個胸懷坦蕩的 男人形象就躍然於紙上,可惜勞動人民口耳相傳的這一句話,到了朝廷上那些所謂的學高八斗的「君子」嘴裡就變了個味。為什麼呢?這要從古時候文人的習性說 起,在這副對聯式的諺語裡,「度」為仄聲字,犯了孤平,念著彆扭,很容易讀為平聲字「毒」,那些對音律美感要求甚高的學者們某天吃飽了沒事兒干,便發揮他 們的專長自做主張,把這句改為「無毒不丈夫」了

 

33、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

 

原句: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聖人不仁,以百姓為芻狗——《道德經》

 

要說起這句話,大半的憤青都會告訴你,這話的意思是說:「天地殘暴不仁,把萬物都當成低賤的豬狗來看待,而那些高高在上的所謂聖人們也沒兩樣,還不是把我們老百姓也當成豬狗不如的東西!」

 

其實這句話的真正意思是說,天地不情感用事,對萬物一視同仁,聖人不情感用事,對百姓一視同仁

 

34、綜合維他命有益健康?

 

不 少營養專家提醒大家,維他命不是多吃多補,所以不要去吃單劑補充品,如維他命E、鈣片等,但每天可以吃一顆綜合維他命,安全又實際。不過,現在卻又有專家 警告,連每天吃一顆綜合維他命都可能出問題。因為,某些綜合維他命裡的維生素、礦物質劑量,高到超過了安全值,而且愈來愈多研究也指出,高劑量的維他命對 健康及預防疾病沒好處,反而會增加某些疾病的風險。例如,最近幾個國外大型研究指出,血液中維生素A濃度高的人,罹患骨質疏鬆症的風險也比較高。另外有研 究發現,攝取過量維生素A,會增加2倍的骨折風險。而且,我們攝取的維生素A會累積在體內,不像水溶性維生素(如B群、C)能隨尿液排出體外。

 

35、重要資料要燒錄到光碟裡面就安心了

 

一般人以為光碟片燒錄的資料可以放永久,其實不然,一般的光碟片頂多只有20年壽命,特殊的高價片才可能達數十年,若無好好保存,幾年內也會出問題,dvd燒錄片的壽命則更低,很差的燒錄片可能不到一年,光碟片上的染料就會稍微變質,使得資料發生錯誤。

 

36、喝酒可以禦寒,雪地遇難時要趕快拿酒來喝

 

喝 酒是不能禦寒的。不只不能禦寒,反而還是造成失溫的元兇。酒一入肚,最先造成的是微血管擴張,體內血液大量湧入身體表層,是這一段期間讓我們覺得全身溫暖 (並且滿臉通紅),可惜這只是表象,隨著血液從體內深處循環到表層,體內溫度也快速從深層流到體表散失。如果喝酒過量,大腦的中樞神經還會進一步喪失功 能,不只思考力、行動力會失控,連體溫調節功能也可能停擺。失溫情況無法改善,導致最後無維持體溫而喪生。

 

 

看到這裡我真的覺得我要好好GOOGLE 一下了 ....

 

 

 

 

轉載自Citytalk城市通:

http://citytalk.tw/sn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4773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陣驚:2012的預言終於證實了!任何手機用的計算機,用2012除以8.048,手
機將會顯示機主姓名。目前没有任何專家可以解釋這一現象。很靈異,很驚悚,很暴力!試完,我無言了。。。


轉自:

不正常人類研究中心




二百五<---普通話
意指該人傻傻地

典故一
戰國時期,蘇秦為說客,身佩六國相印,是幾朝元老,雖然威風,卻也結下了眾多仇人,後來終於在齊國被殺。齊王得知蘇秦被害後十分震怒,決心要捉拿凶手為蘇秦報仇,但經多方偵捕都沒有結果。於是,他想了一條計策,讓人把蘇秦的頭懸掛在城門上,旁邊貼著一道文告說:“蘇秦是個內間,殺了他是為齊國除了大害,當賞黃金千兩,望壯士來領賞。”榜文一上墻,就有4個人前來,聲稱是自己殺了蘇秦,請求賜賞。
⋯⋯齊王說:“你們可不許冒充呀!”這4個人一口咬定是自己乾的。齊王問:“你們4位是真正的‘勇士’啊!1000兩黃金,你們4個人各分得多少?”4人齊聲回答:“一人二百五。”齊王拍案大怒道:“來人,把這4個‘二百五’推出去斬了!”

典故二
從前有一個秀才,為考取功名發奮苦讀,可是終其一生都不曾中舉,連兒子都沒有生。到了晚年,老秀才終於心灰意冷、放棄追求功名,這時候卻喜得雙丁。秀才回想一生成敗,不由得感慨萬千,於是給兩個兒子起名:一個叫成事,一個叫敗事。一日,秀才對妻子說:“我要去集市上逛逛,你在家督促二子寫字,大的寫三百,小的寫二百。”秀才趕集回來之後詢問二子在家用功如何,妻子回答道:“寫是寫了,不過成事不足,敗事有餘,兩個都是二百五!”

典故三
唐朝的長安“市長”京兆尹權勢很大,出巡時有龐大的儀仗隊伍伴隨。在最前開路的小吏官名叫喝道伍佰。後來,喝道伍佰增為兩名,但長安群眾並沒有以兩個伍佰稱他們,反而將他們共稱為伍佰,於是單個伍佰就被戲稱為二百五。

典故四
舊時賭具牌九中有“二板”(四個點)和“麼五”(六個點)兩張牌,這兩張牌配在一起就是十個點,稱為“斃十”,在牌九里是最小的點,誰都比它大,它什麼牌也“吃”不了,人們就用“二板五”(二板和麼五的簡稱)這個詞來戲稱什麼事也做不好也管不了的人。時間長了,就把“二板五”叫成了“二百五”。

典故五
古代一千錢為一吊,五百錢為“半吊子”,比“半吊子”更差的稱“二半吊子”,就是“二百五”了。

典故六
過去的銀子10兩為一錠,500兩為一封,250兩即為“半封”,諧音“半瘋”。時間久了,人們就用“二百五”(半瘋)來形容那些好出洋相、說話不正經、處事敷衍隨便的人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以房養老 後年起活多久領多久

更新日期:2010/10/25 08:27 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

行政院通過「以房養老」政策,六十五歲以上單身、無子女,但擁有房地產的近貧老人,後年起,將房地產抵押給政府,就可「活多久,領多久」,按月領取固定生活費到死亡。行政單位初估,符合資格的老人不到五千人,試辦經費在一億元左右。

衛生署長楊志良提出的「以房養老」構想,已經行政院正式核定,並交由內政部設計定型化契約及相關執行細節。「以房養老」將成為政府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採「政府出資、銀行代辦」方式進行。

行政院官員指出,以房養老的適用對象為全台六十五歲以上單身、無子女(無繼承問題),且因為擁有房地產而無法符合低收入戶資格的近貧老人。

行政院已行文各地方政府協助調查符合資格的人數,若以內政部去年數據,全台六十五歲以上近貧老人約八千多人來看,扣除沒有房地產者,估計可適用人數不會超過五千人,試辦初期經費可望控制在一億元內,並由內政部自行籌措財源。

至於領取方式,則是終身按月領取固定生活費,即「活多久、領多久」,不像一般民間抵押習慣,會有領取年限。

行政院官員說,若對領取年限設限,會失去照顧近貧老人經濟安全的用意,但也因為是領到「終身」,銀行業認為風險過高,不願意自行承辦,最後是採取由「政府出資、銀行代辦」的方式進行,代辦的銀行將從中抽取代辦手續費。

官員說,符合申請「以房養老」的近貧老人,自後年開始,可以向政府指定的代辦銀行申請,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估價,並抵押給政府。

舉例來說,若房屋價值估計為六百萬元,雙方約定每月固定給付兩萬五千元的生活費,原本政府只需要透過銀行給付二十年,但如果申請人二十年後依然在世,政府會繼續負擔每個月生活費,超過廿年後的經費支出,即與代辦銀行無關。

但如果申請人提早過世,例如申請後十年就過世,由於申請人沒有繼承問題,所以其所抵押不動產剩餘的三百萬價值,則由政府自動接收,該不動產也將收歸國有。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車禍 不私下和解

更新日期:2010/10/25 04:11

記者呂清郎/專題報導

開車上路萬一發生交通事故,針對投保汽車險的車主,產險業者提醒,當事故發生後切勿心慌,更忌私下與對方和 解,以免影響理賠權益,應記下對方車型、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於車禍事故發生5日內,攜帶警方開立事故登記聯單等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還可利用 部分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處理現場協助服務。

國泰產險理賠經理林明毅表示,開車族總難避免發生交通事故,重要的是,應謹記掌握正確處理原則, 以保障自身的權益。首先,應立即熄火停車,並在車身後方適當距離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再打開汽車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以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其次,馬上撥打 110報警處理,詳細說明發生事故地點及概況,如有傷亡應特別告知警方協助調派救護車,尤其警方未到達前絕不可離開現場,否則將被認定並控訴肇事逃逸。

再 者,應利用口紅、石頭等劃線工具,或使用相機、手機拍攝雙方車牌、人員物品位置、車輛毀損情形、煞車痕、刮地痕等重要事證及現場,以備鑑定或訴訟的佐證資 料;接著,當有人員傷亡時,不可移動車輛,保持現場完整,無傷亡則可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阻礙交通;最後,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並應注意繪製現場圖的未來肇事 責任研判依據,更要留意對方是否無照或酒後駕駛,一有懷疑務必現場向警方提出酒測要求及列入紀錄,詳閱現場圖及筆錄後確定無誤才能簽名,以免影響自身權 益。

林明毅更建議投保汽車險的車主,絕不要私下與對方達成和解,因為沒有警察單位的相關處理證明,將直接影響到車險理賠的權益;正確的做法 是記下對方車型、車號、姓名、聯絡方式等,在車禍事故發生起的5日內,攜帶警方開立的事故登記聯單、行照、駕照、被保險人印章等,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 理賠。

新安東京海 上產險指出,不少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驚惶失措且餘悸未定,甚至暫時忘記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事後經過細想要再去爭取恐怕為時已晚。基於此,部分產 險公司提供車險事故現場處理協助的免費服務,發生事故時,打電話找警方處理後,再打一通給車險服務中心,理賠人員將會趕到現場協助,讓車主能更安心、放心 爭取應有的權益。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警穿便服舉發違規 院方判疏失免罰

更新日期:2010/10/23 13:30 何宜信

交通警察沒有穿制服開單,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高雄一名袁小姐去年在高雄市區併排臨時停車,她強調自己沒有下車、引擎也沒有熄火,1個月後卻收到一張違規罰單,由於她沒有看到警方開單,因此提出申訴,經過法官審理,認為員警沒有穿制服,認定有瑕疵,因此裁定不罰。

1年多前,袁小姐就是開著同款汽車停在高雄市文化中心這個位置,當時她載著友人,沒有熄火、也沒有下車,更沒有看到有人取締,不過沒多久,卻收到一張罰單得繳1200元,讓她覺得莫名其妙。

申訴民眾袁小姐:「我們是這樣停一下而已,結果他就說我們這樣是併排停車,他說他有來看我們,然後說我們車上都沒人,當時車子也熄火,他是拍照片(舉發)。」

袁小姐不知道拍照民眾就是員警,因此提出申訴,不過警方認為不管當時員警穿何種服裝,併排停車就是違規,所以雙方告上法院,法官審理將近1年才終於有了結果,判決免罰。袁小姐:「也沒有覺得很高興,只覺得申訴一個罰單也太麻煩了吧。」

高市交大三組組長林清豪:「警察執勤的時候,有時穿制服、有時穿便衣,但是穿著便衣時要出示證件。」

到底員警開單需不需要穿著制服?警方解釋得看當時員警排定的勤務而定,不過就算是便服執勤的時段,員警沒有秀出證件,就自行拍照取締違規的動作還是 不合乎規定,而記者事後再重回這個路段,果然短短100公尺,就看到有人併排停車,違規情形相當嚴重,警方現在也學乖了,派出制服員警維持秩序,就怕再有 爭議出現。


太離譜! 交通助理裝警開罰單

更新日期:2009/03/12 16:01

許多民眾因為違規停車被警察開單,不過現在卻有民眾發現,在台北市有將近150位市府的交通助理員,根本不具備員警公職身分,卻佩戴幾乎和員警一模一樣的警徽制服,對民眾可以開罰,不過假警察可以開罰單?民眾還以為是遇到了詐騙集團。

民眾違規停車,或不守交通規則,交通警察都會開一張罰單,不過下回您可要看仔細了,因為開單的人,可能是假員警!

猜猜看這三位,都穿警察制服,都佩戴警徽,哪一位不是警察?看好了,這位大哥的警徽臂章,上面繡的這五個字,叫「交通助理員」,他不是員警,他是台北市停管處的約聘人員。

台北市政府停管處的助理員,竟然每天穿著警務人員的制服,四處開罰,算不算是冒充警務人員,帶頭違法?

停管處助理員穿員警制服,行之有年,怎麼會主管機關視若無睹,連交通大隊也一問三不知,這叫成天被開單開罰的小老百姓,怎能心服口服。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 .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查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任務執行之.


前陣子員警「偷拍」的行為,引起社會大眾強烈不滿,這次為避免落人口舌,警政署對於員警執行拍照逕行取締的行為已定下嚴格規範,如:一、以科學儀器採證逕 行舉發違規者,應符合「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舉發之要件。二、以「科學儀器採證」逕行舉發違規車輛,其執勤地點、項目應經主管核定,非經主管核准,不得以 「便衣執勤」。三、照相採證時,應著制服於明顯處所公開執法,並將違規要件完整攝入。四、嚴禁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處所逕行舉發(如禁行機車道、專用車道入 口處,速限轉換區,或於近交叉路口舉發跨越雙黃線行駛等)。五、嚴禁在交通工程設施不明處所逕行舉發(如標誌、標線衝突、設置不清或規劃不當時),並主動 協調主管機關改善。

換言之,員警現可身著制服、並在合乎嚴格規定的情況下,在路邊或天橋上執行拍照取締工作,用路人可別心存僥倖,但若碰上員警違反上述規定拍照逕舉,則可向交通事件裁決單位提出申訴、據理力爭!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解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
      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劃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
      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標牌
      。
    六、標線:指管制道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
      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
      、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及機器腳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
      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製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時間
      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於道路兩側或停車輛所,而不立即行駛者。
  • 第四條

    駕駛人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
    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行法令指揮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車輛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左列事項發布命
    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
      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 第六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
    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
    人通行。
  •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稽查,違規絕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
    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
    定之。
  • 第八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
    機關為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者,由警
      察機關處罰。
    前項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至第六十二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之案件,其有關吊扣
    或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報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委託警察機關辦理,並將辦理
    情形通知公路主管機關登記。
    第一項之機關,得視需要聯給設立交通事件裁決機關;其設置辦法,由內政部
    會同交通部、法務部定之。
  •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五日內
    ,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但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
    經裁決,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最低額,自動向指定之處所線納結案。
    前項罰鍰線納處理程序及繳納機關,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十條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者,除依本條規定處罰外,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或軍事機關處理。
  • 第十一條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字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
    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指揮。國軍編制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
    違法前項規定之處罰,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章 汽  車

  • 第十二條

    汽車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者。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之牌照者。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
    四、使用註銷之牌昭行駛者。
    五、牌照借供他人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行駛者。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者。
    前項第二款車輛並沒人之;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第五款借供他人使用
    之牌照吊銷。
  • 第十三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一、損毀汽車牌照,或將牌照塗抹,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者。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
      定數量不符者。
    三、引擘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者。
  • 第十四條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
    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一、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者。
    二、牌照遺失或破損,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換發或重新申請者。
    三、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或預備引擎使用證,未隨車攜帶者。
    四、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
      所致者。
  • 第十五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上罰鍰:
    一、維通知不依規定定期限換領號牌,又未申請廷期,仍使用者。
    二、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期滿未繳還者。
    三、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載運客貨、收費營者。
    四、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五、行車執照、年度標識牌及拖車使用證,有效期間屆滿,不依規定換領而行
      駛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牌照,應扣繳註銷;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之牌照
    應扣繳並責令換領。
  •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以上二百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刷、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或其他設備不全,或擅自增
      、減、變更原有規定之設備,損壞不了修復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使用自動計費器、車頂燈或執營登記插座者
      。
    五、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六、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應責令改正;第五款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高音量喇叭
    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第十七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敕後發還。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
    扣其牌照。
  • 第十八條

    汽車車身、引擘、底盤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
    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 第十九條

    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
    者,處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元百以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 第二十條

    汽車引擘、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
    汽車所有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
    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責令報廢。
  •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扣留其車輛牌照:
    一、未領有駕駛報照車者。
    二、持機器腳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者。
    三、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聯結車、大客車或大貨車者。
    四、持大貨車駕駛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駛聯
      結車者。
    五、使用偽造或矇領之駕駛照駕車者。
    六、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
    八、持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
      習駕車者。
    九、持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者。
    十、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者。
  • 第二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百元以下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駕駛:
    一、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二、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三、持有軍用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者。
    四、持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五、持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者。
    六、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前項第六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 第二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 第二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無正常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六百元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至參加講習後發還之。
  • 第二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
    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依法更改不報請變更證記者。
    二、駕駛執照遺失或損毀,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或依限制申請換發者。
    三、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
  • 第二十六條

    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駛駛執照審驗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
    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
  • 第二十七條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輪渡或於公路收費停車場停車,不依規定繳
    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收費人員
    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第二十八條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人駕車者,處一千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第二十九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照過所行駛橋樑規定之載重限制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者之長度、寬度、高度者。
    三、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未請領或隨車攜帶臨時通
      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四、裝載危險性物品,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或不遵
      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者。
    五、聯結車輛之裝載、行駛、不依規定者。
    六、汽車牽引拖架,不依規定者。
    七、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以外,或未依規定裝置聯鎖設備者。
    八、未經核,附掛拖車行駛者。
  • 第三十條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責今改正:
    一、所載貨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者。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
      者,不在此限。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規定者。
    四、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
    五、車廂以外載人者。
    六、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者。
    七、特種車載運非其專門用途所以必須附載之人員或物品行駛者。
  • 第三十一條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
    鍰。
    交通部應宣導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戴安全帽;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三十二條

    非屬汽車範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請領時通行證隨車攜帶,而其駕駛
    未具有小型車以之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六百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
    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
    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
  • 第三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車續駕駛車超車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
    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上罰鍰
    ,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酒醉。
    二、患病。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不予禁止駕駛者,吊扣
    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第三十六條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
    登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二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法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
    度查驗者,處四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註銷其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獨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六十元罰鍰。
  • 第三十七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
    判決罪刑確定,而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經赦免後未
      滿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未執行,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各罪之一,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
    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髒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
    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
    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條規定處罰仍不辦理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 第三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或他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
    秩序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一百以下二百元以下
    罰鍰。
  • 第三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古側部分駕車者,處二百元以下四百
    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 第四十條

    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或裝
    用測速雷達感應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其感應器沒入之。
    前項行為,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 第四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四十三條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理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
      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 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者,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
      速慢行者。
    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
  •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四、在多車道駕車、不依規定之車道行駛者。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行經多車道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者。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
      右方車先行者。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者。
    十一、閒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
       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於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者。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者。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者。
  • 第四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未保持適當之間隔者。
    二、在峻狹坡路,下坡車未讓上坡車先行,或上坡車在坡下未讓已駛至中途下
      坡車駛過,而爭先上坡者。
    三、在山路行車、靠山壁車輛,未讓道路外緣車優先過通過者。
  •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下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
      頻繁處所超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
      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
      馭入原行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虫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
      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 第四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彎換車道前,未使用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
      未慢行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區,佔用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首左轉彎,不先駛內側車道
      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
      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
      車道者。
  • 第四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上罰鍰:
    一、在彎道、坡路、狹咯、橋樑、隧道迴車者。
    二、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或禁止變換車道之路
      段迴車者。
    三、在禁止左轉路段迴車者
    四、行經圓環路口,不繞行圓環迴車者。
    五、迴車前,未依規定暫停,顯示左轉燈光,或不注意來、往車輛、行人、仍
      擅自迴轉者。
  • 第五十條

    汽車駕駛人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罰鍰:
    一、依規定在彎道、狹路、陡坡、橋樑、隧道、圓環、單行道、快車道等危險
      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所倒車者。
    二、倒車前顯未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者。
    三、大型車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
      讓者。
  • 第五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人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
    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五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五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
    百元以下罰鍰。
  • 第五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通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
    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不遵字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
      示,仍強行闖越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道平交道,設有
      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
      車里。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
      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臨時停車者。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者。
  •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之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車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自用汽車招呼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路邊設有計費停車表,或其他計費停車之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
    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警察為之,並得收取移置費。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 第五十七條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四百元以上
    八百元以下罰鍰。前項情形,執行勤務警察必要時,並得令業者將車移置適當
    場所;如業者不予移置,得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並收取移置費。
  • 第五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
      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
      口,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 第五十九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處,
    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
    者,處兩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六十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一百
    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
      查者。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之命令者。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
  •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
      害或死亡者。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 第六十二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
    察機關報告,不得逃逸;違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前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如汽
    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 第六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左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外,並予記點: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
      四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各記違規點
      數一點。
    二、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依前各條款
      ,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前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
    照。
  • 第六十四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限期,前往指定處所聽
    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或察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 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餘十五日,未向管
    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
    ,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期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
      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
      個月;不依期限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
    得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第六十六條

    汽車牌照,經掉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機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以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
  • 第六十八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
    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第三章 慢  車

  • 第六十九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
    ,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 第七十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 第七十一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
    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
    正。
  •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者。
    二、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
    四百元以下罰鍰。
  •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
      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 第七十七條

    慢車駕駛人,役使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處六十元罰鍰。

第四章 行  人

  •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
      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迫逐、嬉戲或坐臥、蹲、
      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 第七十九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 第八十條

    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四十元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
      ,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
      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 第八十一條

    在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六十元罰鍰。

第五章 道路障礙

  • 第八十二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
    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者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
    五、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者。
    六、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者
      。
    七、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者。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者。
    九、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者
      。
    十、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前項第八款之廣告牌及第十款之攤架、攤棚均得沒入之。
  •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
    除:
    一、未經許可在道路曝曬物品者。
    二、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三、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
    妨礙交通者。
  • 第八十四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六十元罰鍰。
第六章 附  則

  •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
    之。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其為吊扣或吊銷車輛牌照者,不因處分後該車
    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
  •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或爭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
    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
    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 第八十七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在抗告。
  • 第八十八條

    法院為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 第八十九條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
  • 第九十條

    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機關執行之。
  • 第九十一條

    左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訓練機
      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 第九十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
    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第九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http://www.facebook.com/?ref=home#!/note.php?note_id=142889652414457&id=1516497290

文章出處

穆流塵寫於 2010年8月30日 18:43

1、好朋友就是經常叫你"去死吧"的那些人......  

 

 2、好朋友就是老是說你有病叫你看醫生的那些人......  

 

 3、好朋友就是抓住你的一個缺點說上半天的那些人......  

 

 4、好朋友就是在你面前肆無忌憚地說很難聽的話的那些人......   

 

5、好朋友就是說要拉大隊去你學校把你吃窮的那些人......   

 

6、好朋友就是看著你玩得很開心,自己卻在旁邊不參與也會覺得很開心的那些人......  

 

7、好朋友就是會教你怎麼走路小心,過馬路看車的那些人......   

 

8、好朋友就是你考完試還暈乎乎的時候出現在你面前嘻嘻哈哈,還說你不要怕,吸取經驗,明年再考過的那些人......   

 

9、好朋友就是跟你一起不分輕重可是對你父母畢恭畢敬的那些人......   

 

10、好朋友就是平時惡型惡相,卻在你遇到難事時語重心長地開導你的那些人......   

 

11、好朋友就是那些無論原本是憂鬱,沉默或是樂觀向上,在一起總是嬉鬧聲一片的那群人......   

 

12、好朋友就是你想起她時會嘴角上揚的那些人......   

 

13、好朋友就是時間和距離都無法從你腦海和心中帶走的人......   

 

14、好朋友就是聽到你說了一句錯話笑鬧半天還要羅嗦上一段時間的那些人......   

 

15、好朋友就是不經常聯繫,但你還忘不掉的那個人。   

 

16、好朋友就是兩個人在一起時,你不用擔心會說什麼錯話,做錯什麼事的那個人。   

 

17、好朋友是你會突然想念的那個人。   

 

18、好朋友是無論誰佔誰一點便宜都不會計較的那個人。   

 

19、好朋友就是和你同甘共苦,不會出賣你的那個人。  

 

 20、好朋友就是什麼事都會和你分享的那個人。   

 

21、好朋友就是好久沒見,在一起時還會和你套心窩子說話,就像昨天剛在一起吃過飯的那個人。   

 

22、好朋友就是和她在一起時你是最真實的你的那個人。   

 

23、好朋友就是很久沒聯繫,見面也不會尷尬的那個人。   

 

24、好朋友就是無論你做了什麼傻事。都會給你支持和信任的那個人。   

 

25、好朋友就是無論她做了什麼,你也覺得他是你好朋友的那個人。   

 

26、好朋友就是半夜三更會和你一起糾結要不要睡覺的那個人。   

 

27、好朋友就是在你面前會變得囉嗦,你會笑著說他像你媽的那個人。   

 

28、好朋友就是無聊時喜歡湊在一堆一起做無聊的傻事的那些人。   

 

29、好朋友就是會和你在大街上,即使丟臉也會拽著你的手狂奔的那個人。   

 

30、好朋友就是會跟你在無意間對視之後再跟你一塊放聲狂笑的那個人。   

 

31、好朋友就是你會因為他的一句話而充滿勇氣與信心的那個人。  

 

32、好朋友就是彼此之間喜歡惡作劇並且在惡作劇成功之後兩人都笑得很開心的那個人。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化雨傘塚




文大十級陣風 學生逃難下山

更新日期:2010/10/21 23:01

中颱梅姬暴風圈往北移動,也造成北部陽明山上的文化大學,一整天不停出現十級陣風!學校宣佈下午停課後,除了安排加班車載學生下山,還請公車司機提醒山下的學生停課消息,只不過風雨真太強了,撐傘的學生無一倖免,雨傘全部開花。

十級陣風的威力真的是超乎想像,在中午宣佈停課後,趕著下山的文化大學同學,各個寸步難行,傘開花的開花,被風吹著跑的大有人在。

住在學校的同學樂得放颱風假,只不過搶著搭車下山的同學可就慘了,不僅排隊排的漫長,連想買個雨衣都很困難,超強的風雨,不僅讓學生寸步難行,連學校附近的山路也出現多處坍坊,甚至學生宿舍還一度停電,在台電大批人員的搶修下,文大的學生宿舍最後恢復供電。

颱風來臨前,文大師生已經飽受虛驚!




fb活動:山上風大雨大要求文化脫離台北市規範範圍有颱風風大雨大放假!!
http://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0277392569&v=app_2309869772#!/event.php?eid=162348507127604

每次颱風一來
你的傘
你的拖鞋
是不是一直爆的爆飛的飛

雨在大風再強也還是要很艱苦的來上學
但卻還是不放假
在美的裝再帥的造型全部亂亂飛

文化大學每次有颱風就風大雨大

跟台北市一樣得標準完全不合情理

所以是否學校應該獨立辦理

學校應該做出是否該放假的標準!!!

讓我們一起來發聲吧!!!!


網友:

如果我是為人父母 我寧可讓我小孩被教授記曠課 我也不讓我小孩冒著生命危險上山!!根本是拿命開玩笑咩~


文化水上樂園...

陽明山國小!停課!
格致國中!停課!
華岡藝校!上班停課!
文化大學!上班上課?!






由網友上傳的影片:

2009年10月6日芭瑪颱風 文化大學風大的誇張



20101021陽明山文化大學大恩大典間-1

梅姬颱風 Facebook I-tsen Kao 張貼的影片:「誇張ㄉ颱風 [HQ].mp4 轉自http://www.facebook.com/video/video.php?v=123489857707726





宜蘭大學學生:我們一年有250天要撐傘
文化大學學生:我們連傘都撐不起來

海洋大學學生:我們風大雨大沒好天氣
文化大學學生:我們每天都在颱風天
⋯⋯
淡江大學學生:寒流來襲,平地最低溫冷死人
文化大學學生:10度這邊小case

銘傳大學學生:每天爬階梯爬到腿斷掉
文化大學學生:花季來時公車站2個小時都算少了...

可是...就算別人說:這麼辛苦,怎麼不考慮轉學時...
你會轉嘛??
答案是"不會!!!"

儘管文化 又濕又冷,學費貴,房租貴,離市區遠,上下山不方便
連星巴克都關了...
可是他畢竟還是文化,那個擁有全台北最美夜景,最好空氣的文化,是吧?
發佈者: 徐子恆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