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下平常人比較用的到的
1.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2.積極要件: 一.原創性 二.獨特性 三.人類精神之創作 四.必須有一定表現之形式 五.著作完成(你可以隨時說你著作已經完成了)
3.基於社會公益之考量,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4.於著作完成時,得享有著作權法之保護.
5.著作人格權永久存在,利用行為不得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或構成侵害.(想改他人作品需經他人同意)
6.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後50年.但可證明著作人死愈50年,著作財產權即消滅.著作於著作人死後40-50年間公開者,存續10年.
7.基於資訊自由流通,促進社會國家發展,合理使用著作權,應明示出處,並不得負面影響該著作人.(如對銷售量造成侵害)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