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31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經濟部95年2月17日經授工字第09500511980號公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甲方審閱____日(不得少於三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
(線上遊戲使用人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線上遊戲公司名稱)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二條 契約之內容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一、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二、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二、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三、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且不影響雙方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者。
四、遊戲歷程:係指自甲方登入本遊戲起至登出本遊戲時止,電腦系統對甲方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記錄。
五、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六、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四條 服務範圍
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讓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但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五條 遊戲登錄
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得應乙方之要求,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隨時更正之。
乙方若有為提供本服務而與甲方聯絡之必要,且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第六條 計費標準
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採計時制者,每次計價單位為__小時 (最高不得逾二小時)。
第七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一、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二、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第八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乙方或為乙方經銷遊戲套件之業者應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九條 契約之生效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第十條 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
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低於三十日),保留甲方之帳號與電磁紀錄。
契約非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而終止者,甲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記錄。
前項期限屆滿時,甲方仍未辦理續用,乙方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以檢視IP位址是否為甲方未曾使用過之位址方式查證確認後,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日內提出說明,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____日(不得低於三十日),以供甲方查詢。
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____元(至多不得超過新台幣貳百元),由甲方負擔。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書面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六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伺服器可容納人數、同時上線人數與連線狀況等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十七條 連線品質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十八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第十九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遊戲管理規則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三條之程序為之。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一、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二、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但乙方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二條 申訴權利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____日(至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內回覆處理之結果。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三條 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
1.甲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四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得於通知甲方後,立即終止本契約:
一、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三、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送達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前項登錄地址若有變更,甲方應即通知乙方。乙方應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因甲方之故意或過失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七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而生之事件,雙方合意以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ART_ID=89546
淺談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 |
幾經波折,行政院消保會終於在今年的1月27日,通過了官方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並於3月初前後,經由各地的電腦公會送達了各家遊戲公司。
長久以來,線上遊戲玩家與遊戲營運公司之間的紛爭時有所聞;出問題時應該由誰解決?該如何解決?現有處理方式適當嗎?各個案例之間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因此有一份可供參考的定型化契約來規範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上是相當值得肯定的一件事。
其實,這不只對玩家有保障;有了標準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之後,連消基會、遊戲營運公司和政府各相關機構都可以鬆一口氣;畢竟從此之後,處理線上遊戲產 業的相關事務就有法可循,各單位都可以照章行事;不必再一一個案處理。因此現在要面對的問題就從先前的「有什麼處理依據」變成「契約是否合宜」。所以此一 定型化契約的條文是否實際可用值得深入探討。
但是在進一步討論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一點: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並不是「法律」,而只是一份供各單位參考的「標準」。不同的遊戲營運公司基於不同的經營策 略考量,進行條文修正、自行制定不同版本是很正常的,只要條文修正方向不違反現有法律或是過於偏袒自己,自訂契約之效力就無庸置疑。
既然事關大家權益,建議大家抽空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看看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法條全文,網址是:http://www.cpc.gov.tw/NoticeList1.asp
重大影響
首先條列影響比較大的幾條內容如下:
‧正確會員資料成為身份認證的重要方式。
‧線上遊戲各類商品在購買當日起七天的審閱期內可以要求退貨並全額退費。
‧玩家可以要求解約,依儲值的點數為基準退費。
‧遊戲帳號被盜用時,遊戲公司可以凍結可能被盜的帳號,並且在事後返還帳號給該帳號之原始註冊用戶。
‧不論玩家違規程度輕重,遊戲公司凍結帳號時間以七天為上限。
‧針對使用外掛程式、編輯程式、利用遊戲漏洞等違反使用協定之行為,遊戲公司可以逕行解約,但退費與否仍有爭議。
‧玩家擁有申訴權,遊戲公司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回覆。
‧營運商應公布線上遊戲人數、負載比、最大可上線人數。
‧計費方式中不可以有超過兩小時的時段制計費標準。
定型化契約公佈後的首要影響,就是玩家要留意自己的遊戲帳號註冊資料是否正確:如果住址電話改了、帳號轉移了、或是當初註冊時資料根本就是隨便亂打的,務 必要儘速修正。因為現在會員資料是認證帳號持有者的最重要方式,如果會員資料不正確,遊戲公司無法判定誰是帳號的合法持有者,一旦發生帳號被盜取之類紛 爭,就無法要求遊戲營運公司配合進行封鎖帳號之類措施。畢竟對遊戲公司而言,如果帳號封鎖錯了,引發的後遺症更大。所以不願意輸入正確、完整資料的玩家, 就需要自行承擔無法追回被盜帳號的風險,或是購買帳號之後被帳號賣家申請凍結帳號的可能。
相反的,現在玩家只要證明自己就是「本人」的話,就有權要求遊戲公司把疑似被偷竊的帳號暫時凍結七天,並由遊戲公司出面通知疑似盜取帳號者出面說明。如果 對方不願意出面說明或是沒有提出有力憑據,七天後遊戲公司就可以依法把帳號歸還給會員資料所登記之持有者,迅速解決大部份的帳號盜取糾紛。當然,如果雙方 各執一詞,可能還是要上法院解決,畢竟營運公司不是司法單位,無權裁量誰是誰非。
帳號凍結問題多
不過,不論違規程度輕重,凍結帳號期限最多七天這條,可能會帶來很大的隱憂。這項規定大大限制了遊戲營運商的權力,主管機關可能認定這樣可以平衡玩家權 益;但實際上這對大多數循規蹈矩的玩家沒有影響,卻是少數使用外掛軟體、加速程式、或是複製魔人類玩家的天大福音。這種做法究竟是保障消費者福利或損害玩 家權益?又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遠因自然就是玩家對營運公司的抱怨。例如玩家明明沒有使用外掛而被當做有用,或是計費時被多扣點數,氣憤難消之餘,自然會向主管單位申訴;一般來說,只要 營運公司願意賠償認錯,大多數玩家都很寬容大度,願意息事寧人,及早回去繼續遊戲;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玩家都把申訴當成手段而非目的,能愉快進行遊戲才是 最重要的。
很不幸地,總是會有一群外掛使用者隱身於一般玩家之中,向主管單位控訴營運公司多麼惡劣、單方面認定後就凍結無辜者的帳號,實在太不公平;所以應該要限制或是移除營運公司這方面的權力。賓果!全壘打!主管單位很快就訂定出凍結帳號最多七天這樣的規矩來了。
筆者認為,主管機關可能搞錯了方向,遊戲營運公司的權力大小並不是玩家們關切的目標,玩家在意的是自已有沒有受到合理的對待。也就是說,營運商是否能提供 玩家遊戲樂趣及公平的遊戲環境。遊戲好玩、收費合理、經營者捉外掛的態度與標準明確,這樣的營運商才受玩家歡迎。抱怨與不滿的根本原因在於外掛的定義是否 明確與營運公司是否拿得出證據,而不是營運商的處罰工具,這一點,主管機關的想法與玩家的差別蠻大的。
是的,大家都厭惡只顧賺錢,發生爭議時明顯不公的惡質營運商,但是我們一樣討厭為了一己之私,破壞遊戲公平性的網路小白。把營運公司的手腳綁死,很可能只會讓情況更加惡化。
定型化契約可執行性不佳
有爭議性的條文還不止一處,退費要求是另一個後患無窮的問題多多。想想看,玩家買了遊戲產品後七天內可以全額退費、進行遊戲起七天內也可以退費、不想玩了 一樣可以在扣除手續費將已儲值點數退費、甚至用外掛到廠商受不了而主動解約了還是得退費,以玩家的立場看來,真是爽呆了、爽爆了!加上條文中完全不承認遊 戲中的虛擬寶物的價值,說不定領完虛寶後還有機會可以要求退費,這樣的定型化契約真是棒透了!
偏袒玩家的條約就是好條約嗎?對遊戲營運商不公平真的可以帶給玩家好處嗎?原本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在七天內退貨的規定,適用於訪問買賣的狀況,也就是購買郵 購產品或電視購物商品時,因為沒有機會在購買前先檢視商品的品質狀況,所以訂定七天的緩衝期讓消費者退貨;線上遊戲真的適合比照辦理?主管單位為了保障可 能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消費者,於是訂定出一份反向的不公平的契約出來,這就是解決之道?
要知道玩家是否可因此受益,試想想換了你是遊戲營運商,你打算怎麼辦?
1.做個乖寶寶,一切照定型化契約規定辦事。
很好,玩家一定愛死你們了,但是殺頭生意有人做,賠錢生意沒人做,如果公司形象的提升比不過小白惡搞的損失(狂買幾百份虛擬寶物包、把虛寶轉賣給其他玩家,然後再辦退貨的絕對大有人在),總經理你就不用幹了,公司接下來不是改變策略就是把遊戲收掉算了。
2.陽奉陰違,開始玩起文字遊戲。
恭喜大家,接下來各家遊戲公司都會走免費路線,你沒有儲值我當然不用退你費用嘛!想要升級或是弄點好裝備?沒問題,請購買虛擬寶物。而且,法令上可不承認 虛擬寶物的價值喔,沒有價值當然也不用退費。好吧,廠商改成免費模式至少可以幫玩家省錢嘛。真的嗎?拿出計算機把林林總總的費用加一加,你就知道遊戲營運 商為什麼改用免費措施啦。
3.我行我素,不理會定型化契約。
遊戲公司可能會做些小調整,但是大致上會維持原來的作法。好,你不遵守定型化契約,我去消保會告你!真抱歉,本文中三番兩次提醒大家定型化契約並不是「法 律」,而只是一份參考「標準」,就是因為不管它有多少營運商不可以這樣、不可那樣的規定、以及種種消費者可以如何如何的權利,都是沒有法源根據、無法強制 執行的!
與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不符
回歸法令層面,「消費者保護法」才是法源。現在消保會建議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裡居然訂定了遠高於消保法標準的要求,是因為消保會認為網路狀況特殊,需要比法令更嚴苛的標準,逼營運商去執行嗎?
如果營運商都是如主管單位所設想的黑心廠商,那麼自然會優先考量自身利益,置這些條款於度外。試問一份無人採用的定型化契約有什麼用?證明主管機關有做 事,只是廠商不肯配合嗎?(好吧,我必需承認,這只是我的猜測,主管機關並沒有在條文裡直接假設營運商是不公正的,雖然就我看來有這種意味...)
消保會訂定一份標準化契約的心意當然值得肯定,這也是一份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很難讓各方面都滿意,所以重點在放在以整體來看,玩家真的比較滿意了嗎?這樣 的調整真的可以解決問題嗎?這也是筆者很錯愣的原因:主管機關把修理營運公司這件事,由手段變成目的,忘了要解決的問題是什麼了,連自己「違法」都顧不得 了。
如果訂出了一份大家都不願意採用的範本,或者是改得面目全非再掛名使用的話,這一份「標準」就顯得很多餘,幾個月以來開會討論所為何來?解決問題才是重 點,我們要一份實用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讓玩家、主管機關、遊戲公司都能樂意配合,而不是一份拿來證明主管單位有在做事的參考用範本。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