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 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法又是 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行為如何認定,就應該非常謹慎小 心。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 由,就需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 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亦表彰了無罪推定 原則,而我國遲至92年才將其明文規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 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 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 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 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 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 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法官保持公正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也要求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 信被告是有罪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違法取得的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三種例外:
- 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
- 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
-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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