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看租屋處有理 房東不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5月18日 下午6:22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8日電)苗栗1名鄧姓房客不滿房東多次持備用鑰匙進屋「檢查」,憤而提告,指控房東無故侵入住宅;檢方調查認定許姓房東基於安全因素進屋察看,有正當理由,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家住台北市的鄧姓男子因承攬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工程,1月間向苗栗縣57歲許姓男子承租位於通霄鎮梅南里的房舍居住,因發現房東3度未經告知即持備用鑰匙進屋「檢查」,指控房東無故侵入住宅。

許姓房東解釋,前2次是因另1名房客反映有線電視無法收視,他才前往察看訊號線,結果發現訊號線被鄧姓男子或工人剪下晾衣物;最後一次,是因聞到濃厚汽油味,擔心發生火災,才入內檢查門窗、電器。

不過,鄧姓男子堅持,租屋處放有施工工具及私人物品,房東要進屋前應該事先知會。

檢方調查房客在屋內確有放置除草機及燃油等,房東因其他承租人反映問題及聞到汽油味而入屋檢查,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以罪證不足做不起訴處分。1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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