蟲:使用對方提供的免費資源, 需要給對方看如何使用, 無可厚非.
侵犯線上隱私!政府知道的比Google少?
史諾登公開了美國國安局監控電子通訊的內幕,美國民眾也可以開始真正地思考,他們是否願意為了避免恐怖攻擊而接受這種程度的監控。政府該有多大的權限?接下來是幾件值得思考的事。
首先,從Gmail推出開始,Google的伺服器就一直在閱讀使用者的電子郵件,並藉此提供合適的廣告和攔阻垃圾信件。微軟、Yahoo等重要搜尋及電子郵件服務提供者,也都在做類似的事情。
想像一下,如果你在看巴基斯坦的斬首影片,接著又寫信給你的哥哥,告訴他你已經取得組裝所需的大部分材料,只差一個價格合理的壓力鍋(譯註:壓力鍋可以用來製作土製炸彈),你能接受Google依照你的觀看習慣和電子郵件內容,給你一則低價壓力鍋的廣告嗎?
再來就是關鍵問題:Google依照對你的了解而播送壓力鍋的廣告,但Google可不可以在政府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之時不交給政府?這個問題並不簡單,許多事情對私人企業來說合法,但政府卻不能做;或許這該是其中之一。
又或許我們可以接受Google依照使用者資訊播放廣告,但得在取得使用者同意之後,才能將這類資訊交給企業或政府等第三方單位。但這種要求使用者同意以保護隱私的手段,通常沒有太大效果;使用者大多都會按下「好」,讓這種隱私保護變得完全不重要。
真正的問題並非沒有法律架構可以阻止政府侵犯我們的線上隱私,而是根本沒有法律架構可以避免任何人侵犯我們的線上隱私。如果沒有法律和規範避免私人企業傷害線上隱私權,想避免政府侵害線上隱私亦有如天方夜譚。(黃維德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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