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影片

 

潑罵老外報案提告 錄影女學生:我需要律師、請求協助

(圖/非網友影片畫面/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老外飆罵司機的事件越演越烈!Jason和太太5日不但發表聲明指出,當時已特別提前按鈴,結果司機不但怒瞪太太,還解開安全帶,為了保護懷孕 的妻子,才會上前理論。現在Jason準備要對錄下現場影片的女網友林春桂提告,讓還只是學生的她在臉書無奈表示「我需要律師,請求協助」。

Jason和太太4日晚間搭乘桃園客運,因為到站時太晚按鈴,讓司機到下一站才停。讓男子氣得在客運上大暴走,不但用滿口髒話辱罵司機,甚至還對司機比中指。最後2名婦人和1名阿伯上前緩頰,代替司機道歉,才讓Jason和太太不甘願地下車。

現在Jason不滿影片外流,5日下午偕同台籍孕妻到桃園警分局報案,要告拍攝影片的林姓女網友,違反個資法。讓林春桂5日晚間在臉書上PO文表示「我需要律師,請求協助」因為自己只是名學生。貼文一出,讓不少人紛紛留言力挺,引發網友關注。

林春桂聲明全文:

我需要律師!!請求協助~~
我只是個學生沒有認識的律師~~桃園有可以信任的律師嗎?
第一張照片:是他們告我PO在YOUTUBE的影片,影片文字敘述中完全沒有提到我要人肉搜索,而且並不是我將此事件提供給記者
第二張照片:華裔夫妻對蘋果新聞的聲明稿
第三張照片:爭對他們的聲明稿第四點" 四、 當天事後提供視頻予媒體並要求大家人肉搜索的林春桂,以不負責任及不實指控他人的行為下,做出對我們惡意的毀謗,造成社會上一面倒的不良輿論及誤解,我們 已無法容忍,並以報案尋求法律的援助!" 指名道姓毀謗我!!! 這是證據!!!

 


 

那你不就要告所有有裝行車器錄器的人了?

乘客利用手機蒐集影像並公布,只要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 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以及第20 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因此,拍攝者拍及上傳影像的目的是為了公益及防止危害,都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不用擔心。

 

個資法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當眾用言語羞辱司機犯上公然汙辱罪,並用身體的往司機身上撞,令司機身心恐懼遭受威嚇,有公共危險罪之疑,算是現行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李敖說過,
提告的目的不在勝訴,是要擾亂被告的正常生活。
即使網友官司打贏了,這段時間光是跑法院也夠慘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