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該網路頁面可以讓 "不特定人"(誰都可以進入就好)、"特定多數人" 就算公然侮辱的公然

那email、msn的訊息算不算公然了,不算!!

而侮辱字眼成起不起訴看檢察官,鄉民不是檢座沒有一定的答案。 還有如果不是出於虛構的話,絕對不會構成誣告,不用理警察胡說八道說告不成會構成誣告。 得知對方犯罪事實後,六個月內可以提告。反之,假設你發現還沒對方犯罪事實的話,就沒六個月的限制。(這點可以善加利用)


秘密錄影或錄音已涉及妨礙秘密罪 !(關鍵字:非公開)

憲法上所保持的隱私權是個別人所有

參照條文

刑法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 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參考自出處:

http://www.omniservice.com.tw/law/html/pipd_upd.html

 

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

刑事訴訟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可以自已蠻幹,請檢察官代為出擊;但「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以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刑事案不比民事案,是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進行的。每種案件如果真的跑完三個審級,三年五載的時間可能都跑不完。

 

告訴」 就是先讓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白話一點就是先調查案子是不是可能有刑事責任存在?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 訴」,然後再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一關一關的審查是否真的有犯罪行為的存在,法院的程序叫作「審理程序」。當然,有的案子事證明確,被告沒 有上訴的話,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就可以定案,除非重大案件或有爭議的案件,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 的案子。「告訴乃論」就是要被害人有意思有追究時才會查辦,例如:毁謗、侮辱、非商業性的著作權侵害等案件;「非告訴乃論」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 官如果知道,也應該查辦,例如:詐欺、背信的案件。有的案子,像是性侵害的案件,以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案子,近幾年,女權高漲,已把此類的案件改為 「非告訴乃論」。

目前台灣有一種「以刑逼債」的現象,也就是跟對方要不到錢,就會用告刑事的方法迫使對方出面解決還債,主要的目的並不是要對方被抓進去關,而是要錢。目前每個檢察官每月平均分到的新案可能超過一百件,其中大多數都可能是這種以告詐欺、侵占等為名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通稱為「假性犯罪」的案件,也就是說很多其實只是民事糾紛的案件,故意提起刑事告訴,要檢察官幫忙討債,所以很多人也戲稱「檢察官為台灣最大的討債公司」。

通常檢察官遇到這稱「假性犯罪」的案件,會先用「發查」的方式,請「檢察事務官」、「警察」或「調查局」先作初步調查,或看有無和解可能,等到事證調查得差 不多,而且尚未和解時,檢察官才會出面。檢察官大人一出面,很多也不是在調查是否有犯罪事實,常常也是先看雙方有沒有辦法和解,如果可以和解,雖然詐欺或 背信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告訴人無法撤回的罪,檢察官仍然可以罪證不足等理由不予起訴,得以快速結案。如果沒有辦法和解,這種案件提起公訴的機率 並不高。

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對被告不認罪且不同意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會改成用「交互詰問」的方式進行,就是要讓證人、證物可以當庭呈現,希望可以儘量查明事實的真象,讓法官可以明察秋毫。交互詰問的制度設計精神雖然是參考美國法庭的詰問制度,但是,美國有 陪審團制度,台灣沒有,主要還是要依賴包大人主判。如果您到台灣的真實法庭現場,常常會看到訴訟進度因為書記官的打字速度沒有辦法跟上兩造質問的進度,而 迫使質問的進度常常被中斷或暫停;另外,如果您到審理現場,也常常會看到檢察官或律師不夠認真,未事前充分準備質問的問題內容,而讓質問的步調走味。

目前警察或調查局的辦案,原則上 是「不越區」的,例如:台北巿萬華分局的刑事組警察不會跑到高雄縣辦案,但是遇到重大案件、績效較高、或高層指示的案件,警察或調查局有時也會同意「越 區」,只是可能會讓被越區當地的警察或調查局不爽,甚至讓被越區當地的警察遭受懲處,造成二地警察或調查局的心結。

另一種「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查案,自己當王朝馬漢,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自訴」的案件審理方式與「公訴」的案件相同,主要的不同就是「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自己;而「公訴」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而不是「告訴 人」,白話一點,也就是說,「自訴」案要民眾自己出錢找律師幫忙打贏;而「公訴」的案件是國家出錢請檢察官幫忙打官司。很多案件是因為民眾提起告訴後,檢 察官看起來不肯起起公訴,只好自力救濟,改成自訴,以求案件可能繼續進行。很多智慧財產權或假性犯罪的案件,因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不高,所以提起自訴的比率較高。

 

 

1.偵查階段

  • 警察局報案----警方調查----函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處分
  • 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處分
  • 不服處分----聲請再議---高檢署處分駁回---向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2.法院審理

  •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第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上訴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檢察官起訴--第一審地方法院審判--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
  • 自訴--第一審地方法院審判--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

3.救濟程序

  • 第三審發回更審----原審級法院更審判決----上訴
  • 聲請再審---裁定開始再審---再審判決----上訴
  • 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民事訴訟:

1.民法是規定私人生活的法律。

2.民法的範疇:日常生活中買賣東西、借用金錢、租用房屋、結婚、繼承。

 

 

3.違反民法規定所發生的責任,稱為民事責任。

 

4.權利被侵害的一方,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權利受損的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法院才會開始審理及裁判。

 

6.訴訟進行時,雙方須主動說明自己的主張,同時舉證。

 

7.法院三級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訴願及行政訴訟:

1.人民有義務遵守行政法所規定的事項,違反行政法規就要負擔行政責任。

2.行政機關損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可以提起訴願。

3.不服訴願的決定時,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行政法院分為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二級。

民事訴訟流程
1繳3000元手續費
2購買法院格式狀紙法院有賣
3具狀 法院備有樣本案由參考
4被告姓名住址寫清楚法院會寄傳票
5戶籍謄本相關證件如訴請離婚案件須結婚登記證明戶政事務所申請
6印章身分證
7等候書記官發送傳票開庭

 

 

 

延伸閱讀:

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妨害自由罪

正當傷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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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報案如何避免被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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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與訴訟程序

恐嚇罪常見之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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