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客事件N.之 錢很難賺
一個婦人把車子牽進來說:老闆我車發不動,快檢查我要接小孩
我:好的,我會盡快...))開始檢查車輛
奧:老闆可以快一點嗎?要多少錢阿?我要接小孩耶.....
我:你這不是沒跳火就是沒過油,要檢查沒那麼快唷~
奧:所以要多少錢?
我:沒有檢查我沒法跟你報價,你現在不修不跟你收檢測費
但問題查出來後不修就要檢測費唷!!!
奧:你不報價,我怎麼知道我要不要修.....
我:總不能要我亂報亂修吧...
奧:隨便啦~快點拉我要接小孩~!!!
===================約三分鐘後======================
我:確定是CDI壞掉唷,原廠1500
奧:那我不修了....我趕時間要接小孩,你車放下來,我要走了
我:沒問題,但是要跟您收個200元檢測費唷
奧:你什麼都沒做,轉了兩個螺絲,就要跟我收200塊?????!!!!!))))大聲樣
我:我拆了坐墊、中央護蓋、火星塞蓋、電池蓋再拿跳火量規,測量跳電....
奧:在我看來就是轉了兩個螺絲阿!!!200塊~~我不可能給你
我:抱歉,檢修前已告知會收取檢測費,您必須支付)))火開始燒~
奧:不可能拉,說什麼我都不會給你200塊,你再不讓我走...我要報警嚕!!!
我:那就報阿~要不要我電話借你??
奧:我騎車騎了20.30年,沒看過這麼誇張、這麼離譜的拉)))沿路鬼叫~
====================約十五分鐘後====================
奧:你真的要這樣?你車子不放下來?我已經報警了...警察來前你還有機會
我:哦...)))繼續做我的事情
就在他到處借不到電話的時候....居然有人愛心氾濫
我:借不到電話啊?!要不要我借你啊?!還是我幫你報警)))竊笑
====================約十分鐘後====================
奧:警察先生,這個人限制我的自由,還要跟我強收莫名費用*(!#$&*(#
警:現在什麼狀況有人能講清楚嗎?
我:簡單來說就是交易糾紛,他叫我幫他修車,不修也不給我檢測費
警:他說你限制他自由?
我:他現在不就在馬路上鬼叫?我哪裡限制他自由了?而且還是我報警的))無奈
警:他說你要跟她說什麼莫名費用?
我:我已經事先聲明,修不修都可以,不修要收檢測費,他也同意了
警:你同意了那就付一付就好啦,怎麼搞成這樣?
奧:我剛剛去另一間另一間跟我報1800我覺得太貴,沒給他修,他也才收100元
警:你們有"消費"糾紛應該找消保官阿
奧:阿~你們不是人民保姆?我現在被限制自由,當然找你
警:那現在你是要告他侵占還是限制自由?
奧:你看他還把我的車弄在上面,我根本走不了阿~
警:為什麼你要把他的車弄到上面,不讓他走?
我:升降機是我維修車輛的工具,我把車弄到上面修有什麼不對?
警:你們雙方資料我有留,你就讓他走吧~真不付錢你再去告他吧
我:如果你保證我晚上10點下班去他家,你不會用妨礙安寧等奇怪罪行抓我
警:我只是來見證你們兩個今天有這件事情發生,不能幫你們評斷
我:納今天去看醫生,醫生說你頭有洞要照X光要斷層掃描,最後因為個人原因 不開刀了,那X光跟斷層還有掛號費也是照收的吧,難道不開刀就可以不付錢?
警:你的意思是?..............他頭有洞?
我:我沒說喔~是你說的!!!不要誣賴我~~
奧:50塊拿去拉~我要去接小孩拉~!!!
我:50元你拿去看醫生拿藥吃拉~200就200
警:你要注意言詞唷,不然他等等告你公然汙辱或妨礙名譽
我:護士還會提醒你回家要吃藥~三餐飯後還有睡前怎麼不去告她?))笑裡藏刀樣
警:..........你總不是要當著我的面,扣他車
我:一切等我律師來再說,我有權不說話
====================約三十分鐘後====================
奧:警察先生,請幫我把兩百塊給那個"辣煞郎"
警:我覺得你自己交給他比較妥當耶
奧:拿去~~)))有捏爛的兩百塊丟桌上
奧:那我現在可以把車牽走了吧!!!!
我:等等~~~~別走,我開收據給你,以免以後你想告我沒證據
我:您要往哪個方向呢?我幫您把車牽下來...
奧:不用~我自己來!!!))))在升降機上牽了快一分鐘...後來還是警察幫忙的
奧:警察先生...因為我的車不能動吼~所以你能開警車帶我去接小孩嗎?
警:.......我們還要去處理旁邊的車禍耶....)))剛好旁邊路口車禍
奧:這樣都不行,真不知道我花錢養你們幹嘛&*(!#&$())_!@
警A.警B:...............真的是有理說不清的人......
=========================完結======================

 

 


 

留置權可使說是擔保物權的一種

留置權是債權人到清償期未獲清償,可就和有債務有牽連關系的動產留置而當作債權的擔保。

 

民法規定: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民法亦規定:

而且還必須告知人必須在一定期間內解決問題,經告知後才符合"價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的"條件,才能行使留置權。

因債權而享有留置權,必須債權人擁有的債權發生時,與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有連帶的關係。



比如說!

你把手機拿去手機店維修,修好後通知你要來付錢取回手機,假如你不付錢,他就可以不把手機還你!

留置權中,當初交付動產的原因不是要擔保債權,而是因為債權未獲清償,才就和債務有牽連的東西留置不歸還,迫使債務人清償務。

 

 

 

簡單說:留置權者,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動產,予以扣留之權利也。但須具備下列各款之要件-

1. 債權須已至清償期而不為清償者。 2. 債權之發生須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 3. 其動產非因侵權行為而占有者。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