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警方報案如何避免被吃案

★報案後注意警方是否到現場勘察、蒐證
★警方是否依規定製作被害人筆錄、開立報案三聯單
★注意三聯單上的案由是否與報案案由相符,以避免警方大事化小
★報案後若無下文可主動詢問偵辦進度,或撥打0800-018111向警政署申訴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線上檢舉信箱


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0916472

屏東縣警察局一名陳姓基層員警,因為「吃案」行為遭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一年的處分,並且亦因之而被屏東地方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 刑事證據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兩年定讞,本起案例相當特殊,首開警察吃案既需負刑事責任又被懲戒之例,值得員警引以為鑑。

 

 

 

 

所 謂「吃案」,其意義究何所指?具體言之,應係指員警受理一般民眾告發或告訴犯罪事實,或於執行勤務時發現犯罪事實,雖然已經其受理但是並未依「警察機關受 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確實填報紀錄表及刑案通報單層級傳報,以致構成刑事案件統計之誤差以及無法掌握犯罪 真實狀況。舉例來說,北部地區某一女記者,於其返南部老家探親之際,於路上被騎機車歹徒從其背後「搶奪」皮包,因其死命抓住皮包不放故被機車拖行而致身上 多處擦傷,歹徒終未得逞而放棄離去。該名女記者嗣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管區員警竟向她明示,如果報案資料載明係「搶奪」案件,就會被依重大刑案列管,將來 還會常常傳喚她南下指認犯罪嫌疑人,勸她既然沒有財物上損失,為了方便起見,還是「自認倒楣」為宜云云,該案報案資料最後以「被機車擦撞,因驚嚇過度未記 清車號…..」登記,一件搶奪案件就這樣被「吃」了!該名女記者感嘆,員警知道她是記者還如此明目張膽,對一般民眾老百姓報案時如何處理可想而知。

最 為常見的「吃案」例子係,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之時予以「大案小報」,甚至有予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所顯示,從八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修正「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後,警察機關全面使用刑案報案三聯單以「流水號」方式管制刑事案件受理情形,以避免吃案的情形 不斷發生,不過自「白曉燕擄人勒贖撕票案」發生之後,還是凸顯出警察受理民眾報案而吃案的情形仍舊存在。既然如此,為何基層員警因為吃案而涉嫌刑法第一百 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罪責之情形卻十分罕見呢?是否警察機關在受理民眾報案之管制方面仍嫌不夠嚴謹?

首先提出第一個問題,就「大案小報」 之情形言,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唯恐係屬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而無法即時偵破致影響績效,故意將報案事實內容扭曲,例如,受理搶奪案件而故意以竊盜罪 名予以記載,並以竊盜罪層報上級,員警應否負擔刑事罪責?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表示看法,認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因為該罪原係以 「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失真係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行構成,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 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判例參照)。因之,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級者,應處以該公文書不實 登載罪責,其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提出第二個問題,就「匿而不報」之情形言,司法警察於受 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且未依規定通報上級,應如何處斷?法務部針對此一問題則表示,此一吃案行為並不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因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罪係以公務員實際「積極」登載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匿而不報之情形並無積極登載行為,自不得成立該 罪。然而,其應另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責,前述屏東縣警察局該名陳姓員警「吃案」行為,即係被依此罪判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應力派保健推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