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崇仁 在愛滋病還沒成為可以根治的病之前,不贊成除罪化。這是對於伴侶的一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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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ne Kuo 首先,愛滋病真正的傳播途徑是體液接觸,且大部分都是藉由性愛結合而造成,外遇只不過是性愛的其中一個途徑
照這個邏輯避免愛滋病傳播,那應該要立法禁止做愛才對吧?人民本身的感情本應是自由不該被干涉的,國家基於什麼必要性的理由來限制呢?
且這種立法關係到限制人民的自由權益與國家生育人口規劃,從根本上來看絕對不實際,而且現有法規中早有針對疾病傳播、刑法的強制性交與妨礙性自主等等皆有效用,防愛滋可不是只有通姦罪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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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仁 刑法比民法便宜好告多了,這樣制止外遇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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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ne Kuo 如果所有犯法都要以刑法來處理,那要民法做什麼呢?
其次是為什麼你會有刑法比民法便宜好告的錯誤認知?
要知道兩者從判別上的基礎看似相似但實則不然,且兩者複雜程度不相上下,專攻的範疇也不同
既然要以處罰外遇作為維持婚姻為目的的手段,那麼夫妻雙方要是針對這段感情與婚姻不負責任時,是不是也該處罰他們其一或雙方對於這段感情婚姻的不負責任?
感情中的雙方都有責任去維持,但大家往往只會去關注第三者,卻經常忽略了締結婚姻的雙方本身感情是否有無盡責維;外遇不道德,但一方不對這段感情真正負責任,而使另一伴因此產生感情的剝離感,導致其進而開始尋求其他彌補感情的管道時,這時是不是也該視作不盡責的一方為不道德?
既然想處罰,那為什麼只想著處罰第三者,而不是去處罰無法維持婚姻的不道德夫妻呢?
如果有人覺得上述情形很可笑,那麼我們又為什麼需要國家的力量來處理這種可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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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仁 告的話本來就是第三者也可以一起告阿,也可以選擇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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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ine Kuo 國家為了適當分配司法資源應用,站在訴訟人角度是有利,但在國家角度反而是要花費納稅錢與司法資源,這一點也沒便宜到哪去;況且我們有必要將納稅錢,花費在那些不能處理自家感情事務的訴訟?
還有,在實務上多數是老公外遇被告比老婆外遇被告還要少,因為一些傳統觀念的性別歧視經常造成女方不得不低頭
,某些情況反而還是男人擅自勾引不知情第三者,造成無辜的第三者因為無法被撤回告訴而蒙受莫名的處罰,老婆卻被傳統觀念的壓迫而被迫選擇原諒出軌的老公,為什麼通姦罪明明是處罰外遇,卻處罰不到這種最該被處罰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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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崇仁 外遇不分男女阿,不過我不認為是純傳統問題,而是經濟自主問題。還有感情事有時候也會變成傷害家暴之類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種服務是合理的,家庭問題不處理也有可能變更大的事情,而且如果要離婚有訴訟幫忙,也方便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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