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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奪命連環傳真 「問你買傳真紙嗎?」

TVBS – 2012年8月25日 下午6:47

帶 您來看這個誇張的廣告手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上午出門半天,回家後就發現,服務處傳真機收到滿滿一大串傳真,長達5公尺的傳真紙全被傳光了,原本以為發生 什麼大事,結果仔細看,竟然是賣傳真紙的業務員,傳來的連環廣告DM,看到這個情形,議員痛批太離譜,業務員用光你的傳真紙,再問你要不要買,那有人這樣 做生意。

一整卷傳真紙,就像是拋彩帶一樣丟出來,上頭滿滿的全是同一個廣告,仔細一量,超過5公尺長,爬到桌上放下來,底下還有一大串。縣議員賴清美:「你看就是這麼長、這麼長。」記者:「還有喔?」賴清美:「吼,把傳真機都傳完了。」

看到自家服務處傳真機,遭到奪命連環傳真傳爆了,議員看了都覺得很傻眼,他說只是外出半天,回家後看到傳真機傳長長一大串,以為發生什麼事,一看才知道,都是同一個業務廣告單,而且廣告內容,就是要叫你買傳真紙。

賴清美:「他的用意是不是把我的傳真紙用光光以後,再買他的傳真紙,然後我看了很生氣,我就打電話過去問,他跟我回說,那你不要的話,不要我以後就不傳了。」

議員說,雖然一卷傳真紙,大約是100到150元不等,但用光你的傳真紙,再問你要不要買,真的是不可理喻。

消保官表示,業務員的行為,已經侵犯傳真機使用者的權益,當事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查出他是惡意連環傳真,甚至可以要求加重賠償2到3倍,也就是說,你傳完我1捲,我就要你賠3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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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當許願池? 謝和弦公開郵局帳戶 籲歌迷匯錢挨諷

NOWnews – 2012年8月26日 下午8:21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日前在網路上大暴走,罵其他藝人性器官短小,更自爆自己有吸過大麻的歌手謝和弦又有新動作。這次,他直接將自己的郵局帳戶公佈在臉書,說明如果想繼續聽到他的創作歌曲與MV,請匯款給他。這項莫名其妙的募款被網友嘲諷:原來在家上網就能賺錢!「用網路為自己加薪」是真的!

在26日下午3點左右,謝和弦發表一則訊息:「這是我的郵局帳號,想要聽到看到我的音樂MV的朋友們,請匯錢到這個帳號,謝謝你們。永遠要相信自己,靠自己不會倒。」

有網友批評沒有錢的話應該去兼差,或是與其他音樂人一樣,創作更新更好的作品以換取酬勞,這樣與向媽媽討錢有何不同?也有人拿他與自稱只要上網登高一呼, 即會有瘋狂粉絲贈送高單價精品的「憑什麼姐」比較,稱他為「憑什麼哥」。這個動作被網友嘲諷為「真正的網路賺錢」,只要坐在電腦前敲敲鍵盤,就會有錢匯進 來。

有網友認為,這個「募款」行為可能已違反公益勸募法,被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者可要求退還募款,如拒退還,可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真的有人匯款,是否構成違法則待主管機關判定。










    依據新制定的「公益勸募法」,個人不得發起公益募款,能夠進行勸募的團體只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至於各級政府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的主動捐贈,但除非遇上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否則政府也不能發起勸募。違反規定者,可處以四萬至二十萬的罰鍰。

王榮璋指出,公益勸募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保障捐款人,並且規範公益勸募活動的執行與所得,因此對於勸募發起的資格從嚴限制。無論是媒體、寺廟、教會、政黨,只要是基於公益目的、透過財團法人進行的募款都應受規範。但政黨為政治活動募款、宗教團體募集宗教經費,則不在本法規範之列。

限五種用途 活動期一年

法案明定,勸募團體的勸募行動必須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跨縣市活動則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勸募所得僅限於五種用途: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而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為使勸募活動資訊公開,法案規定勸募活動計畫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應將財務使用情形提報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並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則應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未來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必須出示許可文件和工作證,在媒體上宣傳時則須載明許可文號;募款不能以強制攤派方式進行,也不得利用職務從屬關係強迫進行。而勸募團體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在活動開始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內授中社字第0950017185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
 
一、 金錢。
二、 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 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 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政治活動,指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宗教活動,指佈道、弘法或其他與宗教群體運作、教義傳佈有關之活動。
   
第五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徵信時,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第六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

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所屬人員,指政府機關( 構)或勸募團體之員工、校(會)友及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關係者
   
第八條 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所開立之捐款專戶。但公立學校應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款專戶存管。
   
第九條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
 
一、 金錢:金額。
二、 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 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所開立之收據存根,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必要支出,包括進行勸募活動所需人事費、業務費及其他辦理活動有關支出。
   
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物品捐贈時之時價,於捐贈人購入時,為其購入價格;於捐贈人自行生產時,為其生產成本。但皆應扣除折舊額。
   
第十三條 捐贈財物為第二條第三款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於處分變現前,不列入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勸募活動必要支出比率之計算範圍。
   
第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捐贈人捐贈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年月及捐贈財物明細表。

前項捐贈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時,應載明收據編號。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情形,包括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一覽表。
   
第十六條 勸募團體應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備查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三十日內,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年。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
 
一、 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
二、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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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規-推動病歷中文化 高克培籲速修法

作者: 張睿纖╱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5月1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張睿纖╱台北報導】

頂著烈陽、穿過暴雨,63歲的前榮總醫師高克培為推動病歷中文化運動單車環台17天,昨天由消基會人員陪同,在衛生署劃下句點,希望衛生署能將病歷中文化納入醫院評鑑標準。

高克培這趟單車旅途中發現,不少醫療缺乏地區部分民眾以為「中醫開的病歷是中文、西醫開的病歷當然是英文!」顯示很多醫院不是給中文病歷摘要,民眾也缺乏相關知識,衛生署應保障民眾「看得懂」病歷的權利。

針對病歷中文化議題,衛生署則回應,前年已公告修正醫療法施行細則,要求醫院給予病人中文病歷摘要。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王宗曦指出,根據醫療法施行 細則第49條之1,病人申請病歷摘要時,除非另有要求,醫院應一律提供中文病歷摘要,若民眾發現醫院不符規定,可向當地衛生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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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租屋處有理 房東不起訴

中央社 – 2012年5月18日 下午6:22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18日電)苗栗1名鄧姓房客不滿房東多次持備用鑰匙進屋「檢查」,憤而提告,指控房東無故侵入住宅;檢方調查認定許姓房東基於安全因素進屋察看,有正當理由,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家住台北市的鄧姓男子因承攬苗栗縣通霄鎮公所工程,1月間向苗栗縣57歲許姓男子承租位於通霄鎮梅南里的房舍居住,因發現房東3度未經告知即持備用鑰匙進屋「檢查」,指控房東無故侵入住宅。

許姓房東解釋,前2次是因另1名房客反映有線電視無法收視,他才前往察看訊號線,結果發現訊號線被鄧姓男子或工人剪下晾衣物;最後一次,是因聞到濃厚汽油味,擔心發生火災,才入內檢查門窗、電器。

不過,鄧姓男子堅持,租屋處放有施工工具及私人物品,房東要進屋前應該事先知會。

檢方調查房客在屋內確有放置除草機及燃油等,房東因其他承租人反映問題及聞到汽油味而入屋檢查,屬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以罪證不足做不起訴處分。1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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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sina.com.tw/qq1200/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82845


住戶裝潢可能破壞大樓結構、造成鄰居損壞,有法律責任嗎?

小恩想把一樓房子拿來做生意,在裝潢中,小恩想把一樓客廳的水泥牆打掉,換成玻璃落地窗,用來展示商品,但是其他鄰居擔心小恩裝潢會影響大樓結構受到破壞,紛紛向管理委員會反應。

屋漏偏逢連夜雨,有一天,小恩請的裝潢工人竟不慎將隔壁住戶的管線敲壞了,人家找上門要小恩賠償。

小恩心想:這是我的房子,我想怎樣裝潢是我的自由!而且是工人敲壞管線,又不是我敲壞的,不關我的事!



極道盡言法律事務所  姜智逸  律師

案例事實

小恩想把一樓房子拿來做生意,在裝潢中,小恩想把一樓客廳的水泥牆打掉,換成玻璃落地窗,用來展示商品,但是其他鄰居擔心小恩裝潢會影響大樓結構受到破壞,紛紛向管理委員會反應。

屋漏偏逢連夜雨,有一天,小恩請的裝潢工人竟不慎將隔壁住戶的管線敲壞了,人家找上門要小恩賠償。

小恩心想:這是我的房子,我想怎樣裝潢是我的自由!而且是工人敲壞管線,又不是我敲壞的,不關我的事!

解析

隨著國人生活品味提升,在裝潢房屋時不再拘泥於傳統死板版的房屋裝潢,喜歡求新求變,這裡挖個洞,那裡敲個牆,讓裝潢能符合自己的風格,但是過渡裝潢的結果,往往造成公寓大廈其他住戶權益受損。而且裝潢時候造成鄰居損害,更是糾紛不斷。

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本條之規定,讓區分所有 權人對於自己專有部分的使用做出原則性規範,而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 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 主 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而本條所謂「法令」,例如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 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住戶若要進行改建,例如:重新隔間、加建、打通陽台、上下或左右樓層貫通等行為,都必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當 然,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管理委員會必須善盡義務,規定在第八條第二項:「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 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 用由該住戶負擔」。

至於住戶裝潢而造成自己家損壞,屬於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規範,至於責任歸屬,應依照裝潢的情形,分別以觀:

如果裝潢是由住戶自己DIY,或自己主導,僅僱用幾個工人進行(意即鄰居對裝潢工作具有主導權),此時住戶與工人之間屬於僱傭關係,因此一旦工人發生侵權行為,必須由住戶與工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一 般常見到的情形是承攬,亦即住戶與承包商(或設計師)約定,由承包商完成工作後,再由住戶給付報酬的情形,依民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此時,除非能舉證證明住戶在定作或指示時有過失,否則住 戶不需負責,僅由承包商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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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嗆「你撞撞看」 檢認定同意攻擊

TVBS – 2012年5月15日 下午12:20

這起判例讓被害人直呼離譜!台東一名黃先生日前和人發生衝突,對方揚言開車衝撞,一氣之下他回嗆「你撞撞看啊」,對方竟然真的衝撞他的愛車,他因此提告,沒想到檢察官認為,被告是在黃先生的同意下攻擊,屬於「阻卻違法」中的承諾行為,予以不起訴。

讓車主無法接受,法界人士也覺得有爭議。 電影片段:「打我啊,笨蛋。」

公堂之上嗆聲「打我啊」,就換來一頓拳打腳踢,打人的卻沒事。電影片段:「大家都聽到了,是他叫我打,我才打的,像你這種要求,我這輩子沒見過。」

但電影搞笑橋段真實上演,可就令人傻眼,黃姓男子的轎車車頭被整個撞爛,開車衝撞的男子卻獲不起訴,就因為他嗆了一句「你就撞撞看啊」。

黃姓車主:「好啊,你撞啊,我有講這句話沒錯,如果真的以這樣子就不起訴的話,那下次我就拿刀子去砍人就好了,說實在的,我整個都傻掉了,怎麼會這樣子,變成不起訴。」

車主直呼太離譜,對方因為和他積怨,開貨車來恐嚇要衝撞他,一時氣急回嘴嗆聲,竟然檢察官竟然認定是他同意被衝撞,檢察官引用法條,這是屬於阻卻違法的「承諾」行為,是指當事人的言行、形式上違反法律,卻不用被處罰。

只是刑法24條規定,為避免生命、自由、財產,在不得已的情況才不罰,如今卻用在衝撞車輛的毀損案件上,引爆法界爭議。律師吳漢成:「這個不起訴處分書或許有可採之處,如果再把它前因後果對照,這可能在經驗法則上就有所欠缺了。」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告訴人應該是出於真意所為的意思表示,所以檢察官才會做出阻卻違法的認定。」

地檢署認為檢察官做了專業判定,當事人不服,可以提出異議,但只要嗆聲就等於同意被攻擊,這樣的判例讓被害人及部分法界人士,都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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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場所沒有隱私權?青年公園爺爺遭「萬砲所指」猛拍

點評:無視被攝者感受的攝影師,手上拿的已經不算是相機,而是槍機;按下快門的瞬間,彷彿也能聽見扣板機的聲音。

記者黃郁棋/特稿

只要拿起單眼,人人都是攝影師?隨著單眼相機的普及,越來越多人一出門就帶管「大砲」至公園取材;凡是老人、小孩、特殊族群,都成為了「熱門拍照景點」。台北青年公園近日就出現這樣的畫面:一群人拿著相機對準老爺爺狂拍猛照,也不管爺爺他願不願意、舒不舒服。「公共場所沒有隱私權」,難道是真的嗎?

▲一群人在青年公園圍著老爺爺拍照。(圖/曹先生提供)

「當時這位老伯好像不太願意給拍。」曹先生當時在青年公園,看見這個畫面將它給拍下來。事實上這種場景在今天早就見怪不怪,只要是老人、小孩或是特 殊族群,都成為「好攝一族」的絕佳題材。這時候不免有人要問:「這樣難道沒有隱私權問題嗎?老伯難道不能告他嗎?」這個議題除了牽扯到公共場所的隱私權, 也與民眾的「肖像權」有關。

公眾場合究竟有沒有隱私權?這裡必須很遺憾的說:「沒錯,在公眾場合真的沒有隱私權可言。」只要對方不伸進裙底拍攝「隱私」部位,只是對著路人拍照,這「照像行為」本身並無犯法。當然被攝民眾可以主動出面要求對方「不要繼續拍攝」,但是卻無權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遊客對藏族婦女毫不留情狂拍。(圖/取自網路)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但是怎樣才算侵害呢?這時候就牽涉到「肖像權」的問題了。在公共場合被他人拍攝時,以下分成幾種假設情況敘述:

情況一、攝影者對著你拍攝,你出面阻止,他停止拍攝,事後也沒公開散播。

在這種情況下,攝影者是無罪的,只要他不是拍隱密部位。尤其他尊重被攝者的意願,也沒有對外散佈,自然不造成任何侵害問題。

情況二、攝影者對著你拍攝,你看見了、但沒有阻止,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這裡就比較適合以「隱私即同意」的說法來解釋。既然你知道對方以你為主題拍攝,但是卻未出面阻止,間接意味著「你同意了他的拍攝」,是不構成問題的。

情況三、攝影者偷拍你,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你不知道、也查不到,這種情況攝影者也是不會有事的。

情況四、你不同意對方拍攝,對方依舊強行拍攝,但最後並未公開散播。

這種情況是道德上說不過去,但你依舊很難證明他「侵害」到你,只要不是拍攝隱密部位。雖然有點遺憾,但這種情況下多半也是拿攝影者沒轍。

情況五、綜合以上四種狀況,但最後「有公開散播、廣告,甚至盈利時」。

一旦你發現以自己為主題的照片被公開散播,且侵犯到你的個人形象(例如把正妹照拿去情色網站使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對方「侵害名譽,要求合理賠償;或者以人格權來替自己伸張正義,如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但是怎樣算是對名譽的侵犯,就可以有很多種說法。然而對方若將眼睛特別做「馬賽克」或「模糊」等後製處理,導致照片本身無法辨認身分時,又不在此限。

▲無視於藏族婦女的痛苦,一群人持續拍攝。(圖/取自網路)

許多攝影師在相簿公開照片後,聲明:「若當事人感到不妥請來信,立即下架。」雖然這是先斬後奏的行為,但某種程度上也意味了「他重視你的名譽與個人意見」,被攝者若硬要提告,不一定吃香。

所以說,這話題講到最後,完全變成「道德問題」;一群人圍著爺爺拍照,只要不散播出去,爺爺真的不能拿他們怎樣。尤其必須注意到的一點是,儘管相片中的內容是你,但相片的「著作權」還是屬於攝影者;被攝者若拿其他攝影師拍攝自己的照片使用,還得反過來小心「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儘管單眼越來越便宜,但是並不代表拿了相機就算攝影師。無視被攝者感受的攝影師,手上拿的已經不算是相機,而是槍機;按下快門的瞬間,彷彿也能聽見扣板機的聲音。俗話說得好:「不只是鏡頭,鏡頭後面的那顆頭更重要。」這句話除了表明「構圖、技術的重要性」外,也同時說明了「攝影師要有攝影師的道德與自尊」;真要拍老人,最好先與老人混熟、對方同意了再拍吧!


原文網址: 公眾場所沒有隱私權?青年公園爺爺遭「萬砲所指」猛拍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30/42989.htm#ixzz1tXgDo7yq

 

 

拍短褲妹po網「恐侵肖像權」

台鐵員工隨意獵鏡 遭批物化女性

2013年02月17日

【陳 如嬌、法庭中心╱台北報導】有民眾向《蘋果》投訴,指台鐵員工疑似偷拍台北車站內穿著短褲的女性乘客,並將照片上傳臉書供人欣賞,涉嫌侵犯他人隱私。台鐵 昨說,照片是台鐵員工所拍,但在公共場合且是下班時間,應無處分問題。律師何志揚說,此事牽涉到肖像權,被拍民眾可要求攝影者不得再使用該照片,若要求償 除非是特寫才比較可能成立。

要求償須被拍特寫

《蘋 果》記者昨上該名台鐵員工的臉書及部落格察看,發現上傳的一系列照片有小孩幫爸爸推行李,以及在列車前、便利商店前行色匆匆的路人,以及坐在樓梯口玩手機 的小女生,比較引人注意的是,有3張照片是以穿著短褲及黑絲襪的年輕女性為主,其中2張是背面、1張是側臉入鏡。但昨晚在該名員工臉書上已看不到相關照 片。
投訴民眾認為,拍攝女性穿短褲的照片,並未徵得當事人同意,涉嫌侵犯個人隱私,且有物化女性的問題。
律師何志揚說,此事主要牽涉肖像權,被拍的民眾可主張肖像權被侵犯,要求攝影者不得再刊登使用,但如果要據此求償,被特寫入鏡的民眾求償才較可能成立,若是大場景應不會成立。

拍公開場合不處分

台鐵表示,該名員工2011年進入台鐵,目前在電務處台北電務段服務,工作認真負責;該名員工大學時曾擔任攝影社社長,也曾是婚紗攝影師,平時喜歡以攝影記錄生活,被投訴的照片是該名員工除夕(9日)當天搭火車返回台中時所拍,內容多元,著短褲女子只是一小部分。
台鐵局長范植谷昨說,台北車站是公開場合,且員工是在非上班時間拍攝車站裡過往行人,應無處分問題。至昨晚截稿前,無法聯繫上該名台鐵員工取得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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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心!菜餚中驚見「蛆」 陸餐廳經理一口吞下不認帳

NOWnews – 2012年4月29日 下午3:34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近年來不在家開伙的「外食族」越來越多,餐廳衛生出問題的事情也時有所聞。大陸北京一名婦人日前到餐廳用餐,卻在菜餚中發現一隻蛆,值班經理見狀竟將蛆一口吞下,試圖湮滅證據,令婦人又生氣又無奈。

根據《新華社》的報導,北京一名楊姓婦人日前與家人一同前往餐廳用餐,不料卻在菜餚中發現一隻蛆,十分噁心,楊姓婦人隨即找來值班經理處理。值班經理先是察看菜餚里的蛆,突然之間竟一把抓起蛆,往嘴巴裡送;楊姓婦人見狀試圖阻止,但為時已晚,只好報警處理。

警方趕到現場時,值班經理已將蛆吞下肚,並對菜餚中出現蟲子一事毫不認帳。經過一番爭論,由於苦無對證,楊姓婦人也只好作罷。而大陸消費維權律師邱寶昌則呼籲消費者發現菜餚、食物有問題時,應先以照相或是錄影的方式存證,以保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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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對產品的意見,是否在合理評論範圍、有無捏造事實等"

 

買家PO文批產品 賣家告輸

作者: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2年4月12日 上午2:54

 

 

余姓民眾上拍賣網站購買地毯,在評價欄寫「有過敏者千萬不要買這樣產品」,被賣家告上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消費者發表使用商品的心得,並非惡意毀損賣家商譽,判賣家敗訴定讞。

不少民眾上網購物後對商品不滿、上網批評反遭商家提告。法界人士說,消費者對產品的意見,是否在合理評論範圍、有無捏造事實等,是法院判斷消費者在網路上發言是否觸法的關鍵。

余姓消費者前年在拍賣網站家居賣場,買一條米白色純棉條地毯,收到貨不久,就在賣家評價欄抱怨產品色差過大、棉絮脫落等問題。

賣場向消費者強調,該公司的製作方式,會因人體搓揉而有細微棉絮或紗線脫落,並非商品不良,如不滿意可於七日內退貨;後來,還將余姓消費者列為不受歡迎買家的「黑名單」。

余姓消費者發現自己成為黑名單,又在評價欄貼文指出:「我懂貴公司就是商品本身會產生大量棉絮」、「家裡有過敏性的人千萬不要買這樣商品」,並指家中另一條同品牌、在其他賣場購買的地毯,沒有這種情形。

賣場認為,余的貼文會讓人聯想他們的商品是劣質貨,對該品牌、商譽造成相當大影響,向余姓消費者求償五十萬元,並要求在拍賣網站刊登道歉啟事。一審敗訴,上訴高院改求償十萬元及刊登道歉啟事。

余姓消費者辯稱,在評價欄上的陳述是使用商品後的感想與心得,並非不實言論,既無誹謗賣場意圖,也沒有侵害商譽。

高院認為,余姓民眾的貼文是以消費者立場,對於在網路拍賣市場購買商品發表使用心得及意見,不是故意以不實言論毀損商家名譽;且網路商品,買家本來就會有不同評價,判決賣家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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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遭阻 中視記者:這是我們的記者會
新頭殼newtalk 2012.04.03 楊宗興/台北報導

採訪士林王家強拆案,竟引發部分記者遭同業排擠事件。今(3)日在台北市政府回應文林苑都更案的記者會現場,台灣立報記者提問時,遭中視記者打斷制止,強調「這是我們的記者會」。另一位苦勞網記者為此與之理論,這位中視記者竟反問:苦勞網「有在新聞局登記嗎?」

針對此事引發獨立媒體記者的不滿,臉書貼文不斷被轉貼分享。網友Jenny Chen說:「這年頭還是很多大記者覺得採訪對象只專屬於他們,別人都不准接近啊,真霸道」另一位網友Johann Chiang 則表示:「新聞媒體自行妨礙新聞媒體自由,這種情況從沒見過。」

中視新聞部採訪主任曾喜松接受新頭殼訪問時表示,因為這是電視台的邀訪,站在新聞倫理的角度,其他記者本來就應該等邀訪者問完再問。他強調,此事件只是媒體同業間的小摩擦,不該無限上綱成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的對立,也不該模糊文林苑都更案的新聞焦點。

都更受害者聯盟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指稱市府違法拆屋,稍晚市府建管處召開記者會回應都更盟的指控,當立報記者呂苡榕要針對拆除總面積繼續提問時,卻遭到中視記者林佳慧打斷問題,對方稱:「這是我們的記者會,你們不要插進來,你們等下自己再問」,隨即匆匆結束記者會提問。

此外,中視記者林佳慧也用「學生」稱呼在場立報、公視PNN、苦勞網、新頭殼等媒體記者,引發苦勞網記者與中視記者的口角,苦勞網記者王顥中向中視記者表明自己是苦勞網記者,林佳慧卻質疑:「你們有在新聞局登記嗎?」雙方發生言語衝突。

王顥中在個人臉書表示,該名中視記者還不斷制止現場公民記者的拍攝說,「弟弟,不好意思我們在工作唷,請你們不要拍」。

遭制止的當事人呂苡榕也表示,就算她被當成是「學生」或公民記者,其採訪權仍應受到尊重。她認為,電子媒體記者應該反省他們的工作態度,當其他記者想要追求真相的時候,不應該用任何理由阻止。不過她也期許,因為看到主流媒體這樣做新聞,更提醒自己要努力追求真相。

中視採訪主任曾喜松則澄清,整起事件只是記者同業間的小衝突,不需要無限上綱到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的對立。他說據他了解,下午的記者會是「電視台的自行邀訪」,並非公開的記者會,所以站在新聞倫理的角度,其餘記者本來就應該等電視台記者問完再自行提問。

曾喜松進一步解釋,如果今天其他記者利用這樣的邀訪機會,有搭便車、砲轟官員的行為,這樣邀訪的電視台會對受訪者很難交代,所以其他媒體記者應該自己想辦法去邀訪,而不是霸佔電視記者的邀訪時間。

呂苡榕則說,他們根本不知道這個記者會是電視台的邀訪,自己只聽到電視台記者說「市府要開記者會回應」,才和其他同業趕到北市府建管處,而且在記者會現場也沒被告知「只有電視台能參加」,他對曾喜松的說法感到質疑。

曾喜松強調,整件事情只是同業的小糾紛,他深知立報是歷史悠久的報紙,苦勞網也是盛名在外,所以不應為這點小事造成困擾,大家應該把焦點放在文林苑都更的 新聞事件本身,不要因為小事模糊了焦點。他也說,事發後已經親自去電立報主管,向對方表明歉意,也會把此事件在之後的編輯會議中提出以為警惕。

事實上,在媒體解嚴之後,包括報紙等媒體早已不需要向新聞局登記,電子媒體的督導單位為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網路媒體則至今並無明確的法律規範權責單位。

根據2011年大法官釋字第689號指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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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報案如何避免被吃案

★報案後注意警方是否到現場勘察、蒐證
★警方是否依規定製作被害人筆錄、開立報案三聯單
★注意三聯單上的案由是否與報案案由相符,以避免警方大事化小
★報案後若無下文可主動詢問偵辦進度,或撥打0800-018111向警政署申訴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線上檢舉信箱


知識+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0916472

屏東縣警察局一名陳姓基層員警,因為「吃案」行為遭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一年的處分,並且亦因之而被屏東地方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 刑事證據罪判處拘役五十日,並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緩刑兩年定讞,本起案例相當特殊,首開警察吃案既需負刑事責任又被懲戒之例,值得員警引以為鑑。

 

 

 

 

所 謂「吃案」,其意義究何所指?具體言之,應係指員警受理一般民眾告發或告訴犯罪事實,或於執行勤務時發現犯罪事實,雖然已經其受理但是並未依「警察機關受 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及「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確實填報紀錄表及刑案通報單層級傳報,以致構成刑事案件統計之誤差以及無法掌握犯罪 真實狀況。舉例來說,北部地區某一女記者,於其返南部老家探親之際,於路上被騎機車歹徒從其背後「搶奪」皮包,因其死命抓住皮包不放故被機車拖行而致身上 多處擦傷,歹徒終未得逞而放棄離去。該名女記者嗣後向管區派出所報案,管區員警竟向她明示,如果報案資料載明係「搶奪」案件,就會被依重大刑案列管,將來 還會常常傳喚她南下指認犯罪嫌疑人,勸她既然沒有財物上損失,為了方便起見,還是「自認倒楣」為宜云云,該案報案資料最後以「被機車擦撞,因驚嚇過度未記 清車號…..」登記,一件搶奪案件就這樣被「吃」了!該名女記者感嘆,員警知道她是記者還如此明目張膽,對一般民眾老百姓報案時如何處理可想而知。

最 為常見的「吃案」例子係,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之時予以「大案小報」,甚至有予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依據警政署統計資料所顯示,從八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修正「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後,警察機關全面使用刑案報案三聯單以「流水號」方式管制刑事案件受理情形,以避免吃案的情形 不斷發生,不過自「白曉燕擄人勒贖撕票案」發生之後,還是凸顯出警察受理民眾報案而吃案的情形仍舊存在。既然如此,為何基層員警因為吃案而涉嫌刑法第一百 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罪責之情形卻十分罕見呢?是否警察機關在受理民眾報案之管制方面仍嫌不夠嚴謹?

首先提出第一個問題,就「大案小報」 之情形言,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唯恐係屬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而無法即時偵破致影響績效,故意將報案事實內容扭曲,例如,受理搶奪案件而故意以竊盜罪 名予以記載,並以竊盜罪層報上級,員警應否負擔刑事罪責?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表示看法,認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因為該罪原係以 「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失真係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行構成,並不問失真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 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判例參照)。因之,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級者,應處以該公文書不實 登載罪責,其法定刑度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提出第二個問題,就「匿而不報」之情形言,司法警察於受 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且未依規定通報上級,應如何處斷?法務部針對此一問題則表示,此一吃案行為並不構成刑法 第二百十三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因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罪係以公務員實際「積極」登載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匿而不報之情形並無積極登載行為,自不得成立該 罪。然而,其應另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責,前述屏東縣警察局該名陳姓員警「吃案」行為,即係被依此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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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啃老族」 親生母提告求女離家
記者:林昱孜     攝影:陳儒恒    台北     報導       


能夠自力更生卻不願工作,靠父母老本過生活,這樣的人在大陸被稱作是「啃老族」。而在台灣,一名女子也因為被母親認為啃老不工作,媽媽受不了提告,討屋趕 人,雖然姜姓女子認為,這間房子是爸爸生前所買,留給全家人的,但法官認為爸爸生前已經將房屋產權移交媽媽,判女兒敗訴。


穿著條紋上衣,姜姓女子覺得好無助,怎麼也沒想到自已的親生母親竟然會趕他出家門,母女還因此對簿公堂。遭控姜姓女子:「都是我在打掃,我在打掃。」


原來姜姓女子的母親認為女兒明明就大學畢業,卻不工作,不但吃用花費都靠媽媽,甚至連水電、瓦斯費都不付,媽媽氣女兒就像啃老族,才會請女兒離家自力更 生,但女兒不願意,家務事才會鬧上法院。遭控姜姓女子:「以前我爸爸是一家之主,我們大家都是靠爸爸,不是,我過去在生病啊。」


不過這間房子雖然是姜姓女子父親買的,但過世前早就過戶給姜姓婦人,雖然女兒認為父親留下的房產,自己也是繼承人,說什麼也不肯搬,母親才會走法律途徑,提告要求女兒還屋,但法官卻認為房屋產權已經移交給姜姓婦人,並不是遺產,若媽媽不願意,姜姓女子必須搬家。



只是母女情誼,如今因為房事鬧翻,溝通無效,也只能尋求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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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宅開放空間設阻礙 7月起開罰

TVBS – 2012年3月18日 下午12:54

很多豪宅建商為了取得容積獎勵,設計公益性質的開放空間,提供一般民眾通行休息,但偏偏不少建商大搞違規,利用柵欄圍籬阻擋開放空間,應該是大眾開放空間,卻變成豪宅私有庭院,甚至豪宅警衛不時上前盤問,一般民眾快速通過,也不敢越雷池一步,7月1日起,內政部營建署新規定,大樓豪宅的開放空間必須全都露,不得設圍籬,否則開罰。

前總統陳水扁住過、加持過的指標性豪宅,寶徠花園廣場,當時建設公司以建置公益性質的開放空間,換取樓高27層樓的容積獎勵。

瞧瞧主體建物左邊,宮廷圓柱形造景,草木扶疏,和大樓建材顏色一體成形,還有價值不斐的雕塑品,告示牌都有標示,這些通通屬於大眾使用的公共空間,但老百姓哪敢越雷池一步,因為等一下就遇到這種狀況。

警衛:「可不可以在大馬路上,人行道的外面拍。」記者:「可是這邊不是開放空間嗎?」警衛:「可是裡面住戶會講話。」

豪宅警衛緊盯,上前盤問,公共空間怎麼會變豪宅私有庭院,陳前總統的老鄰居恐怕還要再教育,被市府點名違規的還有不少傳產名人住的冠德遠見,走進柵欄大門內,不細究沒人知道,這水池也是公共空間。

警衛:「包括我們的花園,還有前面噴水池,都是可以走(開放空間),照法規我們是不會阻擋。」

恐怕大多數民眾看到這豪宅排場,都是快速通過,其實台北市也有規定開放空間細項,圍牆必須在60公分以下,柵欄式圍籬要在2公尺以下,看來這顧及隱私的豪宅樹叢也是遊走法律邊緣。

但現在內政部營建署修訂新規則,開放空間要大解放,7月1日起,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籬妨礙民眾通行,要不然開放空間不開放,何必給獎勵容積,全都露,否則就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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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02209988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 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 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正因 為臨檢不需要搜索票,如果沒有必要或可疑,濫用臨檢的權力,確實可能侵害人權。然而,當大家都把重點放在大法官釋字五三五號的探討上,斤斤計較於「為了查 賄採取大規模臨檢的行為是否合憲合法」時,臨檢的事情,仍然分分秒秒在進行著,等到選完、事過境遷了,侵犯人權的事實也已經造成後,再來談責任歸屬,恐怕 又將是另一場不清不楚的口水大戰。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 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因此,目前最應該做的事情,不是去爭論 到底有沒有違憲,而是告訴民眾:「該怎麼去維護自己的權利,以避免遭受到違法的臨檢」?例如:當警察如果想要進入民眾家中查案子,通常民眾都會配合,大概 很少有人知道要問警察有沒有搜索票!但其實對於沒有搜索票的搜索,民眾依憲法及刑事訴訟法,有權拒絕!當然,一般民眾支持公權力,只要對自己的權利沒有產 生太大的侵害,總是「自願」地自己去配合公權力。但是,這種自願,不能被解釋成「應該」或「義務」。如果民眾不願配合,警察即不能用任何方式強迫、威 脅、要求民眾「配合」,更不能有「如果你沒有做壞事,何必怕別人查」的想法!因為,拒絕,是憲法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

釋字五三五號認為: 「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 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根據此段文字,一般民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 益,必須清楚地瞭解:

一、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你有權要求警察:

(1)出示證件;

(2)說明自己為什麼被臨檢;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二、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如果警察有以下的行為,你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沒有說明你那裏可疑,也沒有說明你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卻對你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你的身分,卻要你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更 重要的是,每一個民眾都應該懂得適時以「要求說明」及「拒絕」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這樣,執法者也才有機會重新去思考「自己有沒有濫用權力」。例 如:當警察想要逐車臨檢時,卻發現每臨檢一台車子就必須出示一次證件,說明一次為什麼要臨檢對方的車子,還必須作成書面,甚至可能遭到拒絕!這時,警察就 會回過頭來認真思考:我現在所做的臨檢真的是必要的嗎?我是不是可以把有限的時間及精力放在真正可疑的人身上?
警察臨檢時民眾正確的常識
(p.s: 不知原始作者大名,如有網友知道或作者本人見此文,煩請告知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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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曾經有被警察臨檢,甚至搞得一肚子氣的經驗?究竟警察臨檢時,我們必須配合哪些要求?而哪些要求是我們可以拒絕接受的呢?
升斗小民的我們對於這些小常識實在不可不知,否則自身的權益可能因為無知而受到了傷害。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
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碰過無法無天,態度惡劣,存心找麻煩的的警察嗎?不要跟他吵,拿起手機,馬上打:
受理電話“警政署督察室”:02-23943644 
◎把這電話輸入你的手機,以備不時之需吧!請傳給你的朋友!


警察臨檢 你怎麼辦?
大法官日昨針對警察臨檢、盤查做出規範,民眾今後遇到警察臨檢的狀況,究竟應該如何應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又能夠做個好國民,減少警民之間因臨檢所衍生的衝突?


狀況:駕車時遇到警察揮手示意停車,要求拿出身分證件時?
做法:微笑示意,然後拿出駕照、行照給員警看。如果未帶駕行照時,再把身分證拿出來,配合路檢。

狀況:員警要求下車,並且要求主動配合開啟後行李廂時,怎麼辦?

做法:告訴員警自己身份沒有問題,沒有理由配合,可駕車離去。

狀況:如果員警仍強制要求檢視後行李廂?

做法:請員警提出檢視理由,如員警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其檢視,並且要求員警填寫臨檢紀錄單。

狀況:員警如推稱未帶臨檢紀錄單,並威脅「不要找麻煩」時,怎麼辦?

做法:保障自身權益,仍要求員警開具臨檢紀錄單。如果員警執意不肯,記下背章號碼,然後直接撥一一○報案。

狀況:步行時,遇到警察臨檢,又未帶身分證怎麼辦?

做法:向員警告知自己的身分證字號,並說出家中電話,以利員警查證。

狀況:員警要求帶回派出所調查身份時?

做法:當面拒絕,並再提供可辨識身份的方法,大多數的員警如未發現攜帶違法物品或不是在深夜遊蕩,多半不會刁難。

狀況:投宿賓館或到酒店等場所消費時,遇到警察臨檢,怎麼辦?

做法:在賓館及場所服務生協助下,配合警察查驗身分;員警敲門時,可要求必須出示警察證件,說明此次臨檢的用意。

狀況:合法賓館、酒店、舞廳等特種營業場所業者,如果每日都被警方排定臨檢,怎麼辦?

做法:向員警查明臨檢理由,並發函要求分局提出合理的說明。

狀況:長期投宿賓館的民眾遇到警察臨檢,怎麼辦?

做法: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否則可以不予回應。

狀況:遇到攔車盤查酒測,未飲酒卻強迫酒測,怎麼辦?

做法:向員警表明自己並未喝酒,多數員警都會先試聞酒味。如果員警仍要求酒測,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規定,還是吹口氣算了。

狀況:員警採取封鎖道路逐車攔查方式要求酒測,怎麼辦?

做法:要求員警寫下臨檢紀錄單,再配合指示決定是否吹氣,做為日後法律訴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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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4口病殘家 欠百萬卡債不用還

TVBS – 2011年12月30日 下午12:28
台北市江姓一家人積欠百萬元卡債,和銀行協商破裂,他透過法扶基金會聲請「免責」,但銀行認為他消費的款項有在超市購買生活用品,還和出版社購買兒童刊 物,算是奢侈消費,不符合消債條例,但法官考量消費動機,認為江先生積欠的卡債都是必要花費,因此裁准免責,債務一筆勾銷,創下首宗欠債人免責的案件。

戴著帽子、穿著雨衣的江先生,剛剛從清潔隊下班,他知道百萬卡債從此一筆勾銷,他鬆一口氣。當事人江先生:「我們盡我們最大努力,真的不行,我們才走這條路,所以我真的很感謝法官,感謝社會。」

江先生是第一宗欠債人免責的案例,9年前,妻子生下雙胞胎兒子,但這兩個小朋友需要上特殊課程,妻子手又受傷,剩下江先生一個月兩萬多元的收入,他開始使用信用卡、現金卡,以卡養卡,欠下1百多萬元。

江先生:「我們就是要非常節省,像我都是在家裡煮,都不敢吃外面。」

原本申請債務協商,但和銀行談判破裂,江先生透過法扶基金會,申請免責,銀行團認為,江先生到超商買東西,還買兒童圖書是奢侈品,不符合消債規定。

但法官考量消費動機,超商買東西是生活所需,兒童圖書是補足小朋友沒錢上幼稚園的不足,因此不算奢侈消費行為,裁定免還。當事人江太太:「發現這個卡債怎麼越滾越多,然後就把它剪掉,就不要用啦。」

一家4口,住在10多坪大小的國宅裡,生活簡單,江先生被百萬的卡債嚇壞了,不敢再持有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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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全名「貨物及勞務特別消費稅條例」,對炒房客課徵重稅是其中一部分
課徵範圍:第2戶以上、非自用住宅,持有2年內移轉(含買進、受贈)
稅率:1年內移轉:課稅15% 1~2年內移轉:課稅10%
實施時間:預計今年上半年完成三讀立法,7月1日起實施,但沒有炒作嫌疑不課稅

另外,對於300萬元以上的汽車、遊艇、飛機等,以及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單價在50萬元以上者,需課10%的稅

奢侈稅問答集(出自UDN聯合新聞網)


Q1:賣掉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住宅,要如何申報奢侈稅?

A:賣方訂約後卅天內,向戶籍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繳稅。若事後被查到漏稅或用人頭逃稅,除了補稅還會被處以三倍以下罰鍰。

Q2:民眾賣掉合建分屋、自地自建的非自用住宅,若持有不到兩年,也會被課奢侈稅嗎?

A:不會。這種形態的賣屋不屬於投機性質,而且增加房屋供給量有助房價穩定,不課稅。

Q3:民眾買新屋賣舊屋,若舊屋持有不到兩年,會被課奢侈稅嗎?

A:不會。只要符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只有一屋的條件,當舊屋持有不到兩年,臨時被迫要搬遷他地,在買入新屋後的一年內賣掉舊屋,不課奢侈稅。

Q4:新法上路前就買進的非自用住宅,持有不到兩年賣掉,要不要繳奢侈稅?

A:要。只要是法律生效後的銷售行為,都必須課稅。舉例來說,今年一月一日買進一千萬元的非自用住宅,假設奢侈稅條例七月一日上路,若房子在今年十一月一日以一千五百萬元賣掉,持有未滿一年,賣家要繳二百廿五萬元(一千五百萬X 百分之十五)奢侈稅。

Q5:我不知我賣屋要不要繳納奢侈稅,怎麼辦?

A:可在交易完成前先向戶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查詢。

Q7:高檔家具、高爾夫球會員證等貨物和勞務的奢侈稅如何報繳?

A:國內製造商須以產品出廠價X百分之十稅率,次月十五日前申報繳稅。若是進口品,進口人進口時,稅款交海關代收。



人住的才算 陰宅不課奢侈稅

作者: 沈婉玉╱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3日 下午2:43

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發佈奢侈稅最新解釋,靈骨塔等「陰宅」短期出售不必課奢侈稅。另外,首次公告因「非自願性離職」出售新房地免課奢侈稅案例,未來有類似情況不用向國稅局申請認定,都可自動適用免繳奢侈稅。

奢侈稅上路後,明訂賣出「持有期間在二年內」、非自用房地產或都市建地,要加課10%~15%奢侈稅。很多民眾都會預先買下靈骨塔來替自己或家人安排「身後事」,有些人甚至買下多個塔位來投資或避稅,若短期賣出這些「非自用」房地產,依法應課奢侈稅,但引人爭論。

財政部官員表示,從奢侈稅立法目的,應是對房價不合理飆漲,讓大家「住不起」問題,因此,「人住的才算」(鬼住的不算),陰宅也沒有稀少到有炒作、 哄抬價格現象發生。為避免殃及無辜,財政部昨發佈解令,將陰宅排除在奢侈稅課徵範圍之外。另外,因「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短期出售不動 產,不必繳納奢侈稅。

財政部指出,一名新北市民眾,86年時在新北市買了一戶自用不動產,去年則在新竹縣買了新房子。近期該民眾因遭任職企業依法資遣,打算出售位於新竹縣不動產,因此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課奢侈稅認定。

財政部官員表示,奢侈稅採「誠實申報制」,在「非自願性離職」免課奢侈稅的案例公告後,未來有類似狀況的民眾,都不用申報繳納奢侈稅,但要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便日後國稅局查稅時提出說明。

日前有位台中民眾短期出售新屋,自認「長輩不喜歡」屬非自願性因素而漏報奢侈稅,被國稅局查出,連補帶罰上百萬元。財政部官員強調,「非自願性因素」可免課奢侈稅,但須由國稅局認定並經財政部公告,因「長輩不喜歡」而賣屋,不適用免奢侈稅規定。


5年買賣3291戶 法拍屋大王 判補稅7585萬

自由時報 – 2011年12月5日 上午9:38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鄭琪芳/台北報導〕有「法拍屋大王」之稱的廖文權,被國稅局查出在五年內,買賣法拍屋共三二九一戶,被認定為「營利所得」要求補徵綜所稅;廖不服,抗辯應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廖文權敗訴定讞,須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平均一天賣一.八戶

國稅局官員說明,由於目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個人買賣房屋只有房屋交易的部分要課稅,但房屋價格通常被壓得很低,或可按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所得,導致 「財產交易所得」偏低,稅額也較低;若認定為「營利所得」,就要依實際獲利計算所得,稅額當然比較高。因此,部分業者會以個人名義買賣房屋,以規避稅負。

廖文權在房地產業界赫赫有名,據傳他幾乎掃遍法拍屋,因此曾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根據法院調查他買賣法拍屋的速度,估計平均一天可賣一.八戶。

北區國稅局調查,廖文權於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申報綜所稅,分別出售二三五戶、二七九戶、六○二戶、九○八戶及一二六七戶房屋,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 一億元;但國稅局查出,廖文權標購法拍屋後再以個人名義出售,認定其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應屬於營業稅法第六條及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營利所得,並計 算其營利所得共兩億九七○○多萬元,因此要求廖文權補稅七五八五萬元。

廖文權辯財產交易所得

不過,廖文權認為,他買賣房屋已被課徵綜所稅,另依財政部九十五年十二月間的函釋,個人買賣房屋再銷售,自九十七年一月起才應課徵營業稅,他於九十六年前出售房屋的所得,應該不算營利所得,國稅局不應要求他補稅。

法官認定應屬營利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廖文權和一般民眾購屋後出售並不相同,其五年內出售房屋高達三二九一戶,性質屬於營業人,因此國稅局要求補稅於法有據,判決廖文權應補稅七五八五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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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留給懂得去爭取的人,如果都不為自己的繼承權爭取時,那法律上所保留的特留份是沒有意義的。


原則上,法律尊重當事人(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但遺囑內容也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如父親是立遺囑人,遺囑中有要求長子不能繼承父親死後的遺產的話,在法律所保障到的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這一塊,長子還是有權利可以繼承的。
申言之,若父親死後,除配偶母親外,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遺產則是大家平均分配繼承

民法第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法律亦肯定特定親等親屬間對於共同生活的貢獻,故設有「特留分」之規定。在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情況,如果遺囑裡有類如上述一毛錢都不分給法定繼承人的情形時,該法定繼承人就可以主張法律所保障的「特留分」,依法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民法第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5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除非,長子生前有加暴(重大虐待、侮辱)行於父親或是類如篡改變造父親的遺囑等法定事由,此時法律例外規定被繼承人對於法定繼承人有剝奪繼承遺產的權利外,長子是可以要求分配財產的,也就是至少他還有法律保障的「特留分」就是了。

民法第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是無主動去爭取


高院推翻內政部解釋 童養媳等同養女 擁有繼承權

作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12月11日 上午8:14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台灣光復前女子廖阿珠,被周姓家族納為「媳婦仔」(即童養媳),不料,原要娶廖女的周家男丁未結婚就死亡,廖後來改嫁他人;廖的兒子去年提確認母親是周家養女訴訟,高院認為日治時代的「媳婦仔」可轉換為「養女」,並指內政部逕認「媳婦仔」為準姻親關係,而非收養關係不當,判廖、周收養關係存在,廖的兒子可以繼承母親就周家財產予分配。

民國十七年,才一歲的廖阿珠就被周家納為「媳婦仔」,但周家原要與她配對的男丁,尚未與廖結婚就死亡,但廖女仍繼續留在周家,一直受撫養長大成人。四十年二月,廖與謝姓男子結婚,才將戶口遷出周家,五十九年十一月,廖女死亡。

周家八年前出售土地分配祖產時,廖女與謝男所生的兒子認為母親應有繼承權,而他是合法的繼承人;但廖家人拒絕承認「媳婦仔」廖阿珠是養女,有合法繼承人身分。廖的兒子謝永盛因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廖與周家的收養關係。

周家辯稱,廖女在光復後並沒有依內政部函示規定,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亦未向戶籍機關申報為養女,廖雖自幼受周家撫育,但撫育的目的並沒有收養的意思。

高院審理本案卻有不同見解,合議庭認為日治時期「媳婦仔」與養父母間的關係,依習俗有養女的身分性質,沒有再為訂立書面契約從「媳婦仔」轉換為養女 的必要;內政部的函示,並非法律規定,而且內政部逕行認定「媳婦仔」為準姻親關係非收養關係,有其不當之處,九日判廖為周家的養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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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客不實宣傳 擬修法最重罰千萬

TVBS – 2011年10月23日 下午6:28
網路上常有部落客撰寫開箱文、心得文,和網友分享商品,有立委認為,有部分收取酬勞的文章,屬於商業行為,打算修法,未來若部落客推薦的商品涉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可能被罰5萬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只是心得文和廣告文要如何界定,恐怕還有爭議。

點開部落格,版主化身Q版人物,大談某款戴隱形眼鏡,雖然寫法像是使用心得,但是明確點出廠商名稱,還附上商品圖片,有立委認為根本像是廣告,如果確實有對價關係,等同代言,商品用起來出問題,撰寫的部落客應該要負連帶責任挨罰。

旅遊達人部落客李奇嶽:「我說這一碗蚵仔麵線很好吃,有人說很難吃,這完全是個人觀感的問題,如果說因為這樣,就要受公平交易法管制,那我覺得每個立委諸公你們自己的部落格,應該受選罷法管制,因為你們也做不實廣告。」

這位跳腳的部落客,專門分享旅遊心得文,內容不乏介紹特定飯店和旅行社業者,主觀判定,部落客認為不公,同樣在寫文章推薦商品的,還有部落客馬克,他的做法是劃定專區,明確標示為廣告文,既是商業行為銀貨兩訖,立法規範,他舉雙手贊成。

部落客馬克:「(撰文)如果有拿廠商費用,或是收取回饋的話,我認為必須要負責任,要承擔社會責任。」

不管是心得文還是廣告文,部落客沒從實招來,舉證實在不容易,要抓荷包賺飽飽的吹噓部落客,恐怕難度還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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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 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的法律依據。由於刑事訴訟法是刑法的程序法,也就是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觸犯刑法的手段,而刑法又是 國家藉由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等手段,去干涉人民的生命、身體以及財產自由。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行為如何認定,就應該非常謹慎小 心。並且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刑事訴訟法也訂立了許多相關的措施,以避免人權受到國家的侵擾。這是基於法治國的理念,認為國家要以刑事手段拘束人民的自 由,就需要踐行相關的法定程序,以避免誤判而嚴重地侵害人民的生命權、身體權以及財產權。而無罪推定原則,也是基於保障人權的立場,而為的刑事訴訟法規 定。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1項:「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亦表彰了無罪推定 原則,而我國遲至92年才將其明文規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偵查中檢察官雖然 也有中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條),但是畢竟檢察官站在被告的對立面,所以往往著重於調查對被告不利的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取「修正的當事人進行主 義」,強調藉由雙方當事人,也就是原告(也就是檢察官)和被告(有時包括辯護人)進行訴訟活動,而法官站在中立第三人的立場,藉由觀察檢察官和被告的攻擊 防禦,而作成判決。因此,無罪推定原則,是要求法官在審判程序中,保持公正的態度,去檢視整個訴訟流程。無罪推定原則,也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的檢察 官,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這是因為檢察官是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者,具有強大的國家資源作為其後盾。也就是說,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並沒有被要求提出 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並且也可以行使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緘默權。

  因此若檢察官無法提出堅強證據,讓法官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心證,則法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該給予被告無罪的判決。所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 訟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要求法官保持公正不偏袒的立場,去傾聽檢察官和被告的陳述,另一方面,也要求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讓法官無合理懷疑的確 信被告是有罪的,這樣檢察官才完成其舉證責任,法官也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法官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來源:聯晟法律事務所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違法取得的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三種例外:
  1. 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
  2. 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
  3.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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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學認為,人類可以透過人為的方法,來選擇基因組成優秀的嬰兒,或者去除基因組成特別不良的人。然而什麼基因不良有很大的主觀性,再者是這樣很容易減少基因多樣性,而且因為所使用的手段很容易違反人權(就算是現在,能不違反人權而挑選良好基因的技術可靠性及普及性仍然很低;而過去的手段則非常血腥),因此經常遭到批評。

由於優生學學說裡面有關於強制絕育及其他限制特定人士生育的方法,因而被許多人認為不人道,且有違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之虞。

不過人類在某些情況之下交配所生育的後代,比如近親通婚等,其後代的具有遺傳疾病等情況較非近親通婚高,許多國家在法律中亦禁止血緣上過於親近的等親進行婚姻生育,亦可視為是一種優生學的應用。


另外目前醫學無法完全檢測出所有問題






26年前已禁 還有表兄妹想結婚  

更新日期:2011/09/26 10:15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民法規定近親結婚無效,國內仍有許多表兄妹結婚,到各戶政所登記結婚,成為「有名無實」的婚約,最近還有民眾詢問戶政人員,他表弟與表妹已生子,想到美國結婚再回台灣登記,戶政人員告知,如此的婚姻仍是無效。

台中市東區戶政所主任洪峰明表示,國內至今仍存在許多「無效婚姻」,有些當事人不自知,有些知情不報,各戶政所目前提供新人登記的結婚書約,都註明「結婚不得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

民法第983條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都不得結婚,外甥和外甥女屬三等旁系血親,表兄弟姐妹則屬四等血親,都不能結婚,洪峰明說,此立法精神是優生學觀念,但早期國人「親上加親」的觀念仍然未完全改變。

瓊瑤小說《婉君表妹》,描述女主角婉君表妹和三位表兄弟日久生情的故事,國內民法修正、民國74年6月公佈實施後,表兄弟姐妹結婚的婚姻都屬無效。

但至今仍常有表兄妹或表姐弟到戶政所要登記結婚,新人告知他們的親屬關係時,戶政人員會當場說明,依規定他們不能登記結婚,登記後這種婚姻仍屬無效,洪峰明說,仍有部分表兄弟姐妹想結婚,刻意隱暪,仍完成登記結婚。

洪峰明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自己的表弟和表妹已生下一子,為了讓孩子入籍,他們想登記結婚,但國內禁止表兄妹結婚,他們認為美國法令較寬鬆、通人情,打算到美國結婚後再回台灣登記,洪峰明告知,不論在何國辦理結婚,回台灣仍需依照國內法令規定,表兄妹的婚姻仍是無效。

洪 峰明說,多年前南部地區就曾發生案例,一對表兄妹從小是青梅竹馬,因日久生情,當生下孩子、生米已煮成熟飯時,兩家更以「親上加親」的想法,順利讓這對表 兄妹結婚,但10多年後,又因個性不合鬧離婚,女方還以不堪虐待找律師要訴請離婚,當律師調閱雙方戶籍謄本詳查雙方身世時,發現兩人是四親等的姨表兄妹, 本屬無效婚姻,只需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即可。



〈律師看法〉違反良俗 契約無效

自由時報 – 2012年3月12日 上午4:33

〔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新竹市政府法律顧問、律師楊隆源表示,刑法規定倘若配偶縱容或宥恕另一半通姦行為者,即不得提起告訴,目的就是要禁絕「一屋二妻」這種行為,且倘若有「讓夫」內容的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法律上也是自始無效。

楊隆源說,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如有元配因為金錢因素,將老公讓給小三,這樣的契約因違反善良風俗,將不受法律承認。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然而第245條也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楊隆源說,所謂縱容是事前所為同意的表示;宥恕則指事後的原諒。 如果妻子事前明知先生與人相姦,事後也無法再反悔,不得對先生與小三提出通姦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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