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須申請 違者最高罰250萬


 


 
 

宗教團體以「慈悲之愛、放生功德」為由,野放麻雀、魚苗等動物,卻可能破壞生態,長期以來引發爭議;野生動物保育法原本只規範不得釋放公告的野生動物,農委會研議修法,未來無論放生任何動物都須申請,違者最高可罰二五○萬元。

農委會林務局指出,未來除了救傷動物野放,或動物侵入民宅移置野外,只要有放生行為都須向地方政府申請,違者可罰五萬至廿五萬元;若違害生態最高可處二五○萬元,並依行政裁量懲處主辦人或放生者。

 

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最快本周四敲定,再送行政院、立法院審查。

 

針對政府修法管制放生,宗教團體大多表示已逐漸轉型,樂觀其成;動保團體則說,這是數十年來一大進步,愈來愈多佛教徒,在慈悲、智慧中轉型,例如改為救傷動物野放時,以遠觀方式祈福,但仍有放生團體執意放生,需全民檢舉。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四年前調查,台灣宗教團體每年至少放生七五○次,以鳥類、魚類最大宗,總量高達兩億隻。

 

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副教授顏聖紘說,全世界都有宗教放生爭議,最近新加坡發現緬甸烏龜、泰國發現美國的蝴蝶;不但活不了,更造成生態浩劫。

 

不過,現行法律只規範不能放生公告的野生動物,導致宗教團體漸漸挑選「不在清單內」的動物放生,演變成商業化的獵捕、繁殖,提供野放。

 

林務局三年前委託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研議修法規範大型放生的可能性,卻面臨違反宗教自由的爭議;直到最近終於找到宗教、保育團體都能接受的方式,從過去「限定物種」,改成「限制行為」。

 

林務局科長林國彰說,「只要動物從人的手上放回大自然,都算放生。」

 

不過顏聖紘說,政府常誤引入外來種,沒有好的示範,交給地方政府執法,「真的能落實嗎?」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指出,真正的佛法應是「悲智雙運」,近年來已有許多宗教放生轉型的成功案例,這次修法更是一大進步。

 

【2013/07/29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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